前两天,王先生来到所里想要找律师帮忙解决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扬州著名的律师---陶律师接待了王先生。王先生告诉陶律师他于2014年1月份进入某某有限公司上班,上班期间王先生一直都表现良好。2016年4月1日,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对于王先生的工作能力和效率都很满意,于是又与王先生又续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
但2019年11月26日,公司的人事以王先生不仅违反《员工手册》,还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将王先生辞退。王先生对于这样的辞退原因感到十分的困惑,不明白自己在什么地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王先生找到人事询问他哪里做错了事,人事对他置之不理。在于2019年11月29日公司正式的和王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先生对于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于是提起劳动仲裁,某某有限公司以总公司在广东,扬州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为由申请管辖权异议,试图拖延案件的进行。
听了王先生的描述,陶律师告诉王先生,只要能证明自己的实际工作地点在扬州,扬州劳动仲裁委员会是有管辖权的。王先生和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陶律师积极的帮王先生找相关证据,终于经过陶律师的不懈努力,找到了王先生一起工作的同事,为他们做了笔录,还找到了其他的证据材料证明王先生是在扬州工作的。最后仲裁庭采纳陶律师提供的证明扬州劳动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证据,并依法判决某某有限公司赔偿王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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