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继承人小说,第二继承人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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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继承人是指哪些人
一、
他是欧洲王室中“最没尊严”的王子,因长得丑被怀疑是隔壁老王的孩子,从小被母亲安排一生,被弟弟妹妹欺负,活成了一个可怜的老实人。
他就是丹麦王室大王子——克里斯蒂安。
作为王室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克里斯蒂安在王室有着重要的传承作用。
最初他降生时,民众对他还是一片欢呼。那时的克里斯蒂安脸肉嘟嘟的,在民众间很讨喜。
但是随着克里斯蒂安慢慢长大,他便从最可爱的王子变成“最头大的王子”。
2021年10月,克里斯蒂安度过了自己的16岁生日,本来应该为王子庆祝的消息,评论底下却清一色都是:这真的只有16岁吗?
再看他跟父母站一起的照片,永远都是他的脸显得最大。
明明16岁左右的年纪,却看上去比二十岁都要成熟。
而且他似乎并不属于胖子当中的潜力股,因为他的脸是从小胖到大的。
脑袋跟身体的比例总是显得不正常,这与他俊男美女的父母完全不同。
后来他的弟弟妹妹降生后,这种差距就显得更大。
妹妹伊莎贝拉公主自带贵族气质,约瑟芬公主点满了软萌属性,弟弟文森特则五官清秀,是个标准的帅哥。
再看他隔壁的两个堂哥,无论是尼古拉还是菲利克斯都长得十分俊俏,完美继承了其母文雅丽的脸部优势。
只有他活成了特例,没有继承父母相貌上的任何优点。以至于有人怀疑他是隔壁老王的孩子。
所以随着克里斯蒂安越长越残后,人们也渐渐对他缺少了关注。这对于一个未来国王来说,无疑是可怕的羞辱。
克里斯蒂安唯一让人称道的,恐怕就是他彬彬有礼态度与绅士气质。
无论弟弟妹妹再怎样闹,他都始终保持宽和的心态。
这一点让他更具有国王的风范。
当然,克里斯蒂安能够如此稳重,跟他母亲的培养有很大关系。
二、
克里斯蒂安王子还在娘胎里的时候,他的人生就被母后安排得明明白白。
2004年,玛丽王储妃刚怀上克里斯蒂安,为了把孩子培养成王位继承人,玛丽王妃做了很多准备:比如逼走弟媳文雅丽。
当时呼声最高的是来自中国的文雅丽王妃,因为她进王室的时间比玛丽要早,为人又贤惠善良,并且已经为王室生下2个孩子。
玛格丽特女王也特别喜欢文雅丽,因为女王很早就喜欢中国文化,所以对来自中国的文雅丽特别有好感。
人们经常看到玛格丽特带着文雅丽两个儿子并肩走的画面。
因此玛丽虽然贵为王储妃,但无论呼声还是比重都比弟媳文雅丽略逊一筹。
有传闻,玛丽为了夺回后宫霸权,曾撺掇文雅丽跟二王子离婚。
事实上也是玛丽嫁入王室4个月后,文雅丽便开始跟二王子分居。次年两人便选择离婚,并且2个儿子被判给了文雅丽。
这样一来,玛丽就不必为腹中的胎儿担心王位问题。
但为了让胎儿的王位更稳,玛丽又向王室提出要求,无论她生下的是男孩还是女孩,都必须定为除王储外的第一继承人。
然而丹麦男性继承的制度已经持续了1000多年,凭她一己之力很难做到。
玛丽王妃也没放弃,在怀孕的十个月里一直跟王室争论不休。
若不是后来降生的是儿子,或许宪法就在那一年被改变了。
不过这一天也没有让人等多久,在2009年丹麦终于取消了男性继承王位的传统。而这个措施的施行,玛丽王妃功不可没。
在克里斯蒂安降生后,玛丽仍在为稳固儿子的地位而努力着。
有媒体报道。玛丽曾暗暗排挤新弟媳——卡瓦利耶王妃,似乎不想让她染指王室核心权力。
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也只看到玛丽带着大儿子克里斯蒂安和小女儿约瑟芬出行,其他两个子女很少顾及。
三、
丹麦王室的四个萌娃,组成了一道最美的风景。
这是2017年,王室四个王子公主参加丹麦狩猎节的场景。
虽然他们的王室地位高低不等,但一起相处时,却十分和睦有爱。
其中克里斯蒂安又起着最重要的调和作用。
因为三个弟弟妹妹性格不同,二妹伊莎贝拉外表高冷,但又喜欢捉弄别人。
弟弟文森特虽然讨喜,但是性格上十分稚嫩。
三妹约瑟芬则是个天生的开心果,任何环境下都可以闹起来。
这三个捣蛋鬼凑到一块儿,谁也制服不了。
因此克里斯蒂安充当的角色就十分重要,他经常帮助弟弟妹妹们处理关系,让他们相处得更加和睦。
所以虽然丹麦王室兄弟姐妹多,但很少报道他们不合的传闻,即便有,也会被克里斯蒂安轻易解决。
在奶奶玛格丽特女王庆祝79岁生日的活动上,弟弟文森特突然生气地锤了哥哥克里斯蒂安几下。
克里斯蒂安起初感到惊讶,但之后并没有对弟弟生气,而是宠溺地用手抚摸他的头。
这个小小的动作,恰到好处地体现了克里斯蒂安作为王储的端庄稳重。
而且也很好地维护了兄弟姐妹的感情。
因此有人说,克里斯蒂安一直都被当做王位继承人来培养,所以他往往能看清大局。
而几个弟弟妹妹则相当于王室代言人,负责向其他国家宣传丹麦王室。所以他们只需做好本分就行。
第二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遗产
鲁法案例【2021】285
裁判要旨
1.家庭成员通过分家析产所获得财产为其个人合法财产,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即为其遗产,其他家庭成员不得重新进行分配。2.分家析产协议同时约定获得财产的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其子女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应依法对祖父母履行赡养义务。3.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准许。
基本案情
解某乙、侯某某夫妇育有三女二子,其中次子解某丙与吕某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解某甲。解某乙、侯某某在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修建宅院一处,内建土坯结构北屋五间、东屋二间、南敞棚一间,土地使用者登记为侯某某。1989年12月,解某乙家庭经村委主持分家析产,将涉案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分配给次子解某丙所有,另一处宅院分配给长子解某丁所有,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仍由解某乙、侯某某居住。分家析产协议同时还约定了解某丙对父母的具体赡养义务,约定解某丙每月给付侯某某赡养费20元。2017年解某丙突发疾病死亡,未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解某甲及其母吕某某与解某乙夫妇的其他子女因老人赡养事项产生分歧,关系紧张。2020年岁末侯某某照顾解某乙时摔伤骨折,二人生活均无法自理,随时需人陪护,费用支出较大,而解某甲在济南工作,难以及时照顾祖父母。2020年11月解某乙、侯某某经村委立遗嘱,将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赠与其他四子女,家庭矛盾加剧。解某甲认为其父解某丙既已通过分家析产取得该诉争宅院,即应作为遗产处理,且其母吕某某自愿将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解某甲。故解某甲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其对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基房产或宅基房产置换利益享有二分之一的财产权益。解某乙、侯某某主张其现依靠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养老,因分家析产协议同时约定解某甲之父解某丙需履行赡养义务,故处理争议需考虑解某乙、侯某某的赡养事项。
裁判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1219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坐落于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原告解某甲享有50%权益,被告解某乙及侯某某享有50%权益;如日后拆迁,由原告解某甲及被告解某乙、侯某某按照上述份额分割房屋及院落相应拆迁补偿利益;二、自2021年6月起原告解某甲于每月25日前支付被告解某乙、侯某某赡养费共计300元。
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家庭成员通过分家析产所获得财产的认定及其继承处理问题。
本案作为继承纠纷,双方诉争的财产是位于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一处,因此对于该宅院是否属于遗产范围的界定无疑是审理此类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遗产范围的界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3条采用“正面概括加列举”模式,规定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22条采用“正面概括加反面排除”模式,规定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为其遗产。本案中,诉争宅院系解某乙、侯某某夫妇修建,原为家庭共有财产,但后于1989年12月通过分家析产分配给解某甲之父解某丙。所谓分家析产,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这种分家析产的行为在我国农村是较为常见和普遍的,其行为效力亦为法律和司法实践所认可。因此,既然涉案宅院在1989年12月解某乙、侯某某一家进行分家析产时就已确认分配给了解某甲之父解某丙,那么解某丙在1989年12月分家析产后即已取得诉争宅院的相关权益。解某丙于1995年与吕某某结婚,诉争宅院系其婚前取得,显系其婚前个人财产。2017年5月解某丙死亡,涉案诉争宅院依法应为被继承人解某丙的遗产。因解某丙无遗嘱,故应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解某丙的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吕某某、儿子解某甲、父亲解某乙及母亲侯某某。对此,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1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对于诉争宅院,本案原告解某甲、被告解某乙及侯某某、第三人吕某某四人应各享有25%的财产份额。因吕某某将其所继承的份额赠与解某甲,不违反法律规定,则解某甲实际对涉案诉争宅院享有了50%的财产份额。在此基础上,对于本案继承纠纷,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的“坐落于周村区某郊镇某家村某号宅院,原告解某甲享有50%权益,被告解某乙及侯某某享有50%权益;如日后拆迁,由原告解某甲及被告解某乙、侯某某按照上述份额分割房屋及院落相应拆迁补偿利益”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亦对此予以确认。尽管在解某丙的遗产即涉案诉争宅院未经分割之前,2020年11月时解某乙、侯某某经村委立遗嘱,将该宅院赠与其他四子女,但因涉案宅院早已经分家析产而归解某丙所有,故解某乙、侯某某的这一遗嘱处分行为属于处分不属于其财产的行为,其行为效力待定。而在相关继承人经本案诉讼对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前述遗嘱行为实际已被确认处分了属于解某甲的权益部分,依法应属无效。
本案中的继承处理还涉及一个十分重要的家庭问题,那就是对于老人的赡养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家庭是自然人生长的基本社会单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对老年人的赡养和未成年人的抚育等还主要依靠家庭来承担。本案中,解某乙为退休职工,生活有保障;但侯某某系农村村民,无收入来源。1989年12月解某乙家庭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将涉案诉争宅院分配给解某甲之父解某丙的同时,约定解某丙每月给付侯某某赡养费20元。即在分家析产的同时明确了解某丙的赡养义务内容。尽管后来解某丙于2017年去世,但《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故本案中解某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的规定,其在父亲解某丙去世后对于其祖父母解某乙、侯某某具有赡养的义务。而本案中解某乙、侯某某均年过八旬,解某乙因病卧床数年,侯某某腿脚不便,解某乙、侯某某在本案答辩中也主张其现依靠涉案宅院养老,因分家析产协议同时约定解某甲之父解某丙需履行赡养义务,故处理争议需考虑解某乙、侯某某的赡养事项。但若以判决方式处理本案的话,因受限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本案作为继承纠纷,法院判决只能处理原告解某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但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法院对于像本案这样的案件依法可以调解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法院在调解处理像本案这样的案件时,依法可以考虑原告诉讼请求之外的相关内容并在调解协议中一并处理。因此,本案法院在进行调解时,便采取了将原告解某甲针对涉案宅院的请求与解某甲对其祖父母解某乙、侯某某的赡养问题一并调解的思路。为此法院在当事人家中开庭,当事人所在村村委负责人及调解委员会主任对讼争宅院的分配和老人赡养问题十分重视,也到场旁听。在交谈中,村委负责人再三强调,此前村委已调解数次,老人赡养问题亦困扰村委多时,希望法院、村委联手,切实解决该问题。面对当事人及村委的殷切期望,案件承办法官耐心释法,与吕某某、解某甲母子和解某乙、侯某某二位老人及其他子女多次沟通,以亲情为切入点、突破口,引导当事人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经反复磋商,解某甲在自己新入职场、收入有限、尚未成家的情况下,承诺每月支付祖父母赡养费300元并定期回家看望;解某乙、侯某某二位老人念及故去的次子,谈及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痛,不禁老泪纵横,最后亦认可原告解某甲对周村区某郊镇某家村某号宅院享有50%的权益。本案虽为法定继承纠纷,解某甲诉讼主张仅涉及诉争宅院分割,但解某乙、侯某某答辩主张涉及其赡养事项,故在经调解确认解某甲对涉案宅院享有50%财产份额的同时,解某甲亦同意自愿支付解某乙、侯某某赡养费每月300元。解某甲自愿支付解某乙、侯某某赡养费每月300元的调解内容虽超出原告诉讼请求,但符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法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从而做到案结事了,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法官简介
贺荣,淄博市周村区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人,一级法官。
一审独任审判员:贺荣
书记员:尹文荣
编写人:周村区人民法院贺荣
转自:淄博中院
来源: 山东高法
第二继承人死亡,他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第二顺序继承人姜霞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姜按照45%、55%的比例分配遗产。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第二继承人怎么分配财产
据日本放送协会(NHK)4月8日报道,日本天皇次子秋筱宫的12岁儿子悠仁出现在御茶水女子大学附属初中的入学典礼上,正式成为一名中学生。这是二战后日本皇族第一次在学习院以外的中学入学学习。
御茶水女子大学附属初中入学典礼前,悠仁在大学庭院里与秋筱宫夫妇合影留念。
上午10时,悠仁与其他113名新生一起出席了入学仪式,悠仁还作为新生代表致辞。
悠仁致辞称,在中学里,可以自主设定课题进行研究发表,可以参加与大学相关的课程,还有与国际留学生交流的机会,希望能从广阔的视角探索新的研究课题。“我们愿好好发挥各自所长,扩展自己的视野,更加完善自己。”
御茶水女子大学方面称,附属中学是“从学业和人格成长进行综合判断后”选出了悠仁作为新生代表。
悠仁的父母秋筱宫夫妇在家长席观礼。一年级学生分为兰、菊、梅、竹4个班,悠仁分在菊班。
从幼儿园开始,悠仁一直就读于御茶水女子大学附属学校。2013年4月,悠仁从御茶水女子大学附属幼儿园进入附属小学,成为二战后第一个进入学习院以外小学学习的皇室子女。今年3月15日,悠仁小学毕业,与父母商量后,选择内部升学进入御茶水女子大学附属初中。
御茶水女子大学附设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到初中为止都是男女同校,从高中开始为女校。
学习院是日本的“贵族皇族大学”,日本皇室成员一般从幼儿园直到大学都在学习院及其附属学校就读。
5月1日,皇太子德仁继位为新天皇之后,悠仁将排在父亲文仁亲王之后,成为日本第二皇位继承人。
(编辑:Y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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