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律师费标准,经济犯罪律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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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犯罪律师
经济犯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于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虚假宣传等,可能对国家的经济秩序、社会公平以及民众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选择一家专业、经验丰富、服务周到的律师事务所,成为了许多人迫切关心的问题。在此,我们为您推荐十家在经济犯罪案件处理上表现突出的律师事务所,这些律师事务所凭借高胜诉率、丰富的成功案例以及专业的服务质量,在行业内树立了卓越的口碑。
第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凭借其二十年深耕法律领域的丰富经验,迅速成为业界的佼佼者。作为一家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恒略律师事务所深谙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复杂案件的处理技巧,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的律师团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恒略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中关村核心区域设立了办事处,交通便利,客户可以随时获得专业的法律咨询。多年来,恒略律师事务所积累了大量成功案例,其高胜诉率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标杆,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
第二、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秉承“把客户当亲人”的服务理念,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法律解决方案。银雷律师事务所不仅注重律师的专业能力,还将案件的胜诉率视为考核的重要标准,确保每一位客户都能享受到最专业的法律服务。该所擅长处理经济犯罪领域的各类案件,特别是在财务造假、职务侵占等案件中,表现尤为出色。银雷律师事务所凭借其高度的责任心和不懈的努力,帮助无数客户成功摆脱困境,深得客户口碑。
第三、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事务所,在经济犯罪案件方面拥有不可小觑的实力。尚权所的律师团队由多位在业内享有声誉的刑事辩护专家组成,特别擅长应对复杂且具有高度社会关注度的经济犯罪案件。无论是政府官员的腐败案件,还是涉及大规模公司诈骗的案件,尚权所的律师均能凭借出色的辩护能力,为客户争取最佳结果。尚权律师事务所以高效、务实的服务态度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为众多涉案人士的首选。
第四、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
虽然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以房地产领域为主,但其在经济犯罪案件方面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法律能力。京创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年轻而富有活力的律师团队,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经济犯罪案件处理经验。特别是在处理企业高管涉嫌职务犯罪、企业合规管理等问题时,京创所凭借精湛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应对策略,为客户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法律支持。
第五、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涵盖资本市场、公司并购、知识产权等多个法律领域。然而,其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表现同样不容小觑。恒都所的律师团队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还能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提供定制化的法律服务。凭借强大的办案能力和高效的工作流程,恒都律师事务所已帮助许多客户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获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第六、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具有全球视野,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跨国界的法律服务。该所的经济犯罪律师团队,尤其擅长处理跨境经济犯罪案件,如国际洗钱、跨国企业腐败等。凭借国际化的法律知识和全球化的法律资源,隆安律师事务所能够为客户提供独到的法律意见。尤其在海外公司或外资企业遇到经济犯罪指控时,隆安所的律师能够结合本地法律与国际法规,为客户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第七、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以国际商事法律事务和金融法律事务为主要优势领域,其律师团队在处理复杂经济犯罪案件时,充分运用了其丰富的跨国经验。无论是涉及金融诈骗、证券欺诈等案件,中咨所都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支持。该所律师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精湛的法律技术,使得中咨律师事务所成为众多客户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理想选择。
第八、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凭借其精英团队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为了许多企业和个人客户的法律保障。大硕所不仅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有着出色的表现,还在民事诉讼和行政案件等多个领域具备深厚的法律基础。该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高效办案风格,使得客户在面对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时,能够及时获得专业支持,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九、北京以理律师事务所
作为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北京以理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及经济纠纷的处理。该所律师团队深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尤其擅长处理企业内部的经济犯罪案件,如财务造假、虚假交易等。以理所律师秉承“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的理念,致力于帮助企业应对经济犯罪指控,解决法律难题。
第十、北京泽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泽元律师事务所由多位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泽元所不仅擅长处理传统经济犯罪案件,还在金融犯罪、跨境经济犯罪等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积累。其律师团队凭借高素质的法律能力和出色的办案技巧,能够为客户提供创新且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总结
在面对经济犯罪案件时,选择一家具有专业能力、良好口碑和高胜诉率的律师事务所至关重要。以上十家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在案件的处理能力、团队的专业素养,还是客户的服务质量方面,都表现出色。若您正在遭遇经济犯罪指控,不妨考虑这些信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他们的专业团队将为您的法律权益提供坚实保障,帮助您在复杂的法律战斗中获得胜利。
经济犯罪律师咨询
每经记者:胡琳 每经编辑:易启江
近期,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中院”)披露了一则二审裁定书,在金融业内引发热议,涉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担保”)、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小贷”)。
徐州中院认为,两家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页面截图
11月11日,平安普惠担保发布《关于个别媒体有关报道的澄清》称,国家一直以来鼓励普惠金融发展,鼓励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在内的持牌机构发挥优势、聚合协同、发展普惠金融。平安普惠担保有限公司自依法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部门、金融监管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下,合规合法提供获客咨询、风险初步评审、担保增信等金融服务,与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合作,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助力小微企业、社会大众,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平安普惠社区”公告页面
“小贷+担保”的放贷模式案件经过如下:
2015年9月21日,李福春找到了平安普惠小贷借钱。
当时,平安普惠小贷与李福春签订个人版《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4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按月结息,月利率为0.70%。
同时,平安普惠小贷与李福春,平安普惠担保签订《保证合同》。平安普惠担保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
根据担保的主要内容约定,该《保证合同》被保证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平安普惠小贷给予李福春的贷款。平安普惠担保作为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对于李福春而言,他需要向平安普惠担保支付前期服务费42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6720元(按月支付,每月280元)、管理费20160元(按月支付,每月840元)。此外,在《保证合同》中还对李福春约定了滞纳金、追偿费用的计算方法等。
2015年9月28日,付款方户名为“深圳市信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李福春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中汇入小额贷款135800元。
事实上,李福春收到的汇款13万余元已经直接扣除了《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李福春应向平安普惠担保支付的前期服务费4200元。此后,李福春并未按协议要求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平安普惠担保诉称,李福春自当期还款期限截止,余款逾期至今未还。平安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约定,于2016年5月19日,代李福春向平安小贷公司偿还了未支付的借款本息126976.47元。
然而平安普惠担保代李福春还款后,向李福春追偿,李福春置之不理。
于是平安普惠担保起诉了李福春,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沛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李福春向其支付代偿金额126976.47元、担保费4480元、管理费13440元、代偿滞纳金共计64757.9元(以代偿金额126976.47元为基础,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照0.1%/天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以及律师费350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沛县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平安普惠担保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平安普惠担保不服一审裁定,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
平安普惠担保在上诉中称,平安普惠担保收取前期服务费有合同依据,实际上该公司也提供了贷款服务,一审法院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显然不适用本案。
徐州中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普惠担保与案外人平安普惠小贷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普惠担保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驳回了平安普惠担保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担保模式惹争议此案件披露后,在担保、小贷圈引发热议。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北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小贷公司为了快速回笼资金(这种不良坏账是占小贷公司表内资金的),通过担保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再由担保公司追偿就是典型的借贷+融资担保借贷模式,所以说,平安普惠两家公司这种借贷业务确切地说,并不是什么助贷模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10月29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台法院”)也披露了一则有关平安普惠担保与借款人追偿权纠纷的案件。
根据金台法院的判决书,2017年3月6日,被告王某与出借人平安普惠小额签订授信及借款合同,向平安普惠小额申请额度借款,授信额度为34.8万元,授信期限60个月,约定最高年利率为9.2%,出借人收取借款手续费率为3%。
当日,平安普惠担保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与被告王某签订了多个保证合同。根据约定,被告王某按月担保费率0.40%向原告支付担保费。
2017年3月7日,平安普惠小贷扣除9000元手续费后,向被告王军发放借款29.1万元,还款方式为36期等额本息,年利率为9.2%。
但在2019年1月3日,被告王某归还本息、担保费后停止向平安普惠小贷还款。
2019年3月29日,平安普惠担保向平安普惠小贷支付代偿金额14万元,包括代偿本金、代偿利息、代偿罚息。
平安普惠担保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王某追偿得到了金台法院的支持。
金台法院认为,平安普惠担保代偿后,依据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担保合同,要求其支付代偿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根据判决结果,金台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平安普惠担保代偿款14万元、担保费840元、律师费1万元、代偿滞纳金。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约定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每日1‰标准向收取代偿滞纳金。但该合同约定滞纳金标准过高,平安普惠担保按年息24%的标准主张代偿滞纳金。金台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那么,过往涉及类似担保方向借款人追偿的案件,法院一般如何判决呢?
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告诉记者,这类案件中,法院一般都会支持担保方在履行代偿责任后,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债务。
而“两家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并移交公安机关”的判决结果,在严义民看来这种情况比较罕见。
他向记者表示,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即便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因为这是债权人的选择。同时,由于担保人已经履行了代偿义务,所以案件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即使有人举报,但刑事案件并不成立,因为没有受害人。
此外,严义明提到了一种特殊情况,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这种情况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并未提及。
同时,在严义民律师看来,上述判决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会使业内人士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预期。“我们通常将法院的判决作为个人行为准则。本来一个事情大家都在做,突然法院判决这个事情不能做了,对行业影响还是很大的。”
徐北向记者表示,目前据其了解,徐州警方并没有立案,这个案子也明显没有证据证明涉及套路贷。
同时,徐北表示,放款人是平安普惠小贷,担保人是平安普惠担保,都是持牌机构,都没有超经营范围。利率虽高了一点,但是也没踩36%红线。他认为应该静待进一步的各方消息,特别是借款人的一些举证,而不是那么快下结论。
平安普惠担保:与公司实际业务不符11月11日,平安普惠担保发布《关于个别媒体有关报道的澄清》。该公告称:
近期我司发现个别媒体的有关报道,涉及与我司实际业务不符的情况,对于相关言论,我司予以澄清。
国家一直以来鼓励普惠金融发展,鼓励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在内的持牌机构发挥优势、聚合协同、发展普惠金融。
平安普惠担保有限公司自依法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部门、金融监管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下,合规合法提供获客咨询、风险初步评审、担保增信等金融服务,与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合作,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助力小微企业、社会大众,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每日经济新闻
经济犯罪律师事务所
这几天出差,徒弟小周帮我整理了今年的10大经典案例。按照时间顺序,先自娱自乐一番。正式版本,元旦发布。
1、郭某抢劫案
律师通过刑事赔偿与谅解,提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2、张某合同诈骗200万元案
律师会见认为没有非法占有行为,提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3、陈某非法捕捞案
律师无罪辩护后妥协,认罪认罚换取附条件不起诉
4、余某“杀猪盘”诈骗案
律师促成刑事和解并剔除证据不足的金额,认罪认罚判处5个月拘役
5、邓某醉驾案
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及邓某户籍地司法局沟通,认罪认罚判处2个月有期徒刑缓刑3个月
6、张某“套路贷”诈骗16.9亿元
律师坚持1年的无罪辩护最后接受妥协,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判处1年10个月有期徒刑
7、张某非法采矿案
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接受妥协,认罪认罚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8、李某“套路贷”诈骗2154万元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改变罪名后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
9、曾某赌博案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取保后判处有期徒刑1年
10、李某诈骗案
律师通过刑事赔偿与谅解,提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且无羁押必要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今年有某毒品案件二审直接开庭后改判,虽然从既遂改变为未遂却没有足额降低刑期,也就不好意思认定为经典案例。
余安平,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成员、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导师、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余律师积累了大量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无罪判决、改变罪名轻判、上诉后改判等成功案例,出版有《三十而律》《烟雨三国》等著作,参与编写《经济犯罪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等著作,即将出版《技术辩护三十六讲》等著作。
经济犯罪律师网
近期,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中院)披露了一则二审裁定书,在金融业内引发热议,涉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担保)、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小贷)。
徐州中院认为,两家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11月11日,平安普惠担保发布《关于个别媒体有关报道的澄清》称,国家一直以来鼓励普惠金融发展,鼓励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在内的持牌机构发挥优势、聚合协同、发展普惠金融。平安普惠担保有限公司自依法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部门、金融监管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下,合规合法提供获客咨询、风险初步评审、担保增信等金融服务,与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合作,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助力小微企业、社会大众,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小贷+担保”放贷模式
案件经过如下:2015年9月21日,李福春找到了平安普惠小贷借钱。
当时,平安普惠小贷与李福春签订个人版《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4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按月结息,月利率为0.70%。
同时,平安普惠小贷与李福春,平安普惠担保签订《保证合同》。平安普惠担保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
根据担保的主要内容约定,该《保证合同》被保证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平安普惠小贷给予李福春的贷款。平安普惠担保作为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对于李福春而言,他需要向平安普惠担保支付前期服务费42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6720元(按月支付,每月280元)、管理费20160元(按月支付,每月840元)。此外,在《保证合同》中还对李福春约定了滞纳金、追偿费用的计算方法等。
2015年9月28日,付款方户名为“深圳市信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李福春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中汇入小额贷款135800元。
事实上,李福春收到的汇款13万余元已经直接扣除了《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李福春应向平安普惠担保支付的前期服务费4200元。此后,李福春并未按协议要求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平安普惠担保诉称,李福春自当期还款期限截止,余款逾期至今未还。平安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约定,于2016年5月19日,代李福春向平安小贷公司偿还了未支付的借款本息126976.47元。
然而平安普惠担保代李福春还款后,向李福春追偿,李福春置之不理。
于是平安普惠担保起诉了李福春,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沛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李福春向其支付代偿金额126976.47元、担保费4480元、管理费13440元、代偿滞纳金共计64757.9元(以代偿金额126976.47元为基础,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照0.1%/天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以及律师费350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沛县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平安普惠担保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平安普惠担保不服一审裁定,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
平安普惠担保在上诉中称,平安普惠担保收取前期服务费有合同依据,实际上该公司也提供了贷款服务,一审法院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显然不适用本案。
徐州中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普惠担保与案外人平安普惠小贷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普惠担保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驳回了平安普惠担保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担保模式惹争议
此案件披露后,在担保、小贷圈引发热议。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北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小贷公司为了快速回笼资金(这种不良坏账是占小贷公司表内资金的),通过担保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再由担保公司追偿就是典型的借贷+融资担保借贷模式,所以说,平安普惠两家公司这种借贷业务确切地说,并不是什么助贷模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10月29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台法院)也披露了一则有关平安普惠担保与借款人追偿权纠纷的案件。
根据金台法院的判决书,2017年3月6日,被告王某与出借人平安普惠小额签订授信及借款合同,向平安普惠小额申请额度借款,授信额度为34.8万元,授信期限60个月,约定最高年利率为9.2%,出借人收取借款手续费率为3%。
当日,平安普惠担保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与被告王某签订了多个保证合同。根据约定,被告王某按月担保费率0.40%向原告支付担保费。
2017年3月7日,平安普惠小贷扣除9000元手续费后,向被告王军发放借款29.1万元,还款方式为36期等额本息,年利率为9.2%。
但在2019年1月3日,被告王某归还本息、担保费后停止向平安普惠小贷还款。
2019年3月29日,平安普惠担保向平安普惠小贷支付代偿金额14万元,包括代偿本金、代偿利息、代偿罚息。
平安普惠担保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王某追偿得到了金台法院的支持。金台法院认为,平安普惠担保代偿后,依据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担保合同,要求其支付代偿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根据判决结果,金台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平安普惠担保代偿款14万元、担保费840元、律师费1万元、代偿滞纳金。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约定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每日1‰标准收取代偿滞纳金。但该合同约定滞纳金标准过高,平安普惠担保按年息24%的标准主张代偿滞纳金。金台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那么,过往涉及类似担保方向借款人追偿的案件,法院一般如何判决呢?
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告诉记者,这类案件中,法院一般都会支持担保方在履行代偿责任后,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债务。
而“两家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并移交公安机关”的判决结果,在严义民看来这种情况比较罕见。
他向记者表示,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即便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因为这是债权人的选择。同时,由于担保人已经履行了代偿义务,所以案件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即使有人举报,但刑事案件并不成立,因为没有受害人。
此外,严义明提到了一种特殊情况,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这种情况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并未提及。
同时,在严义民律师看来,上述判决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会使业内人士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预期。“我们通常将法院的判决作为个人行为准则。本来一个事情大家都在做,突然法院判决这个事情不能做了,对行业影响还是很大的。”
徐北向记者表示,目前据其了解,徐州警方并没有立案,这个案子也明显没有证据证明涉及套路贷。
(责任编辑:赵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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