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与魏某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魏某某急需资金周转,遂向好友许某某借款并明确承诺三个月后归还。许某某给了魏某某6万元现金,魏某某给许某某打了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魏某某一直没有还款,期间许某某多次打电话向魏某某催款,但魏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能偿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17年5月许某某无奈选择诉讼。
许某某委托本律师后,经过我们研究分析,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时效期间为两年(2017年10月1日后法律修改为三年)。从许某某与魏某某的短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许某某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多次向魏某某催收要求还款,故本案魏某某不存在时效抗辩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2014年1月许某某给了魏某某6万元现金,魏某某当场给许某某打了6万元的借条,结合双方的短息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由于双方借款中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那么许某某能否要求魏某某支付借款利息?
经过我们研究后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许某某无法要求魏某某支付借款利息,但许某某依然可以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要求魏某某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即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后在我们的努力下许某某顺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