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正常吗,试用期三个月不交社保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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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三个月签订几年合法
谈恋爱需要试用期吗?
有人说,找工作还需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才能转正呢,谈恋爱是一辈子最重要的事情,当然更要谨慎一点了;
也有人说,人真正爱上另一个人的那一刻是不讲道理的,考虑太多反而会失去爱情的甜蜜。
但在前段时间播出的《新相亲大会》中,女嘉宾林芸帆却表示:一见钟情、干柴烈火的把戏太不靠谱。
她说,曾经有一个身处聚光灯下、备受追捧的男生主动向她示好,他帅气有趣,也能让她快速过上有品质的生活。
她迅速陷入这场蜜糖似的爱情,但在一起后才发现他很不专一,在喜欢她的同时也喜欢别的女生,最终她还是选择了放弃这段感情。
现在在她看来,哪怕她对一个男生再有好感,但是熬不过三个月的新鲜期,她也绝无可能答应他。
因为当激情褪去,滤镜消失,才能看清彼此的真面目。
对于这样的恋爱观,在场的很多男嘉宾都表示不理解,但正如孟非所说的那样:
“有的人特别相信一见钟情,我一眼看过去,你就是我未来的那一个了。有的人却希望慢慢慢慢更长久地了解才能确定,这个一点毛病都没有。”
那在你看来,谈恋爱需要试用期吗?
01
不需要
在网上看过一句话:
“人这一生需要有两次冲动,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和一场奋不顾身的恋爱。”
很多姑娘在谈恋爱的时候,总是考虑太多,瞻前顾后,最后既没有好好享受当下的爱情,也很容易失去所爱之人。
但当你抛弃杂念,奋不顾身去爱的时候,最后收获的反而会是浪漫和圆满。
在电影《泡芙小姐》里,侯泡芙和顾上就是奋不顾身去爱的代表。
两人初次相遇,她在酒吧为了留学回国热烈的庆祝,而他是为了论文课题体验送外卖的大学生。
为了求一个五星好评,他把喝醉酒耍酒疯的她送去酒店,但就那一眼,他就爱上了她。
他故意把自己学校校徽留给她,而她也正如他所愿,拿着校徽找到他,并坦言自己爱上了他。
他们两个人性格相似,三观相同,也有着共同的人生体验,于是他们认识五天,便领了结婚证。
在最后大结局中,在顾上为泡芙准备的惊喜婚礼上,他表白道:
“我不知道什么是好的爱情,我只知道我一见到这个女孩我就高兴,她在,这世界就在,她笑了,这世界就笑了。”
是啊,爱情是没有道理可言的,当你爱上一个人的时候,你的整个世界都是明亮的,你才不会杞人忧天地整天担心未来。
正如王栎鑫曾经所说的那样:“有时候大家把爱情想得太复杂,不敢爱,也不想负责任,简单一点,反而能够收获幸福”。
爱情就是一场未知的大冒险,与其担忧未来,倒不如轰轰烈烈地享受当下,体验最美好的爱情时光。
02
需要
现在年轻人的节奏很快,爱情来得也快,一眼就能说喜欢,两天就能决定要在一起,三天就能私定终身。
但有时候感情里最遗憾的就是,当初以十倍速亲近你的人,最后也会以十倍速地离开你。
就像电视剧《三十而已》中的王漫妮和梁正贤。
王漫妮,一个30岁的大龄女青年,早就过了相信爱情的年纪,却被梁正贤的绅士多金和魅力吸引。
梁正贤为了追求她,不远千里地从国外跑到上海,在她工作的地方当场给她表白,替她撑腰。
他知道她的经济压力,为了她上班能够更快更方便,他替她买车,甚至连停车场这种小事都能照顾到她的情绪。
他带她走进上流社会,看艺术展,到她之前从来未去过的场合,和国外人交流,喝最好的红酒,买最贵的包包。
是的,没有人会拒绝这样用心又帅气多金的男人,王漫妮也不例外。
但当她沉浸在爱情的甜蜜中时,却发现她在香港有一个长期交往的女朋友,而她只是其中一个小三罢了。
网上有一句很火的话:“两个人在一起太快那不叫爱情,那只是新鲜感,一见钟情,不过都只是见色起意罢了。”
爱情是需要走心的,而走心就需要花费时间去接触,去了解,去认清这个男人到底是不是适合自己。
而所有发展太快的爱情,都会始于新鲜感,终于了解之后,当对方身上滤镜消退的那一刻。
03
韩剧《爱情的温度》中,有一幕经典对话:
“你要和我交往吗?”
“见面都不到5个小时,这5个小时中正式对话也就30分钟,这还不是随便。”
在这个快餐式时代,爱上一个人,似乎只需要几秒钟,根本不考虑对方到底是不是真的适合自己,但最后往往以失败结尾。
陆琪老师曾经说过:从恋爱到结婚,要做三次选择,你才可以决定我要嫁给这个人。
同理,有的时候在恋爱前,你也需要做足选择,才可以决定是否和这个人在一起。
你要看这个人是否符合你的眼缘,是否和你有共同的兴趣话题,是否和你价值观三观相同,当你做足这些选择,那这个人才称得上是你的命中注定。
好的爱情,是需要经过深思熟虑下才能谨慎选择的,它是相爱的人最美好的产物,而不是随便可替代的。
希望你以后身边的每个人都是真心爱你,并且是长久地想要和你在一起。
也希望你以后的每段爱情,都是认真思考下的结果,而不是为了谈恋爱而恋爱!
试用期三个月不转正,辞退有什么补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规定试用期。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时间长短与合同有效期密切相关。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那么,一年制合同中规定试用期3个月,合法吗?快来看看试用期相关的法律内容吧。
试用期时长相关规定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却规定3个月属于违法行为。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7、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综上,一年制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最多应该是2个月。
试用期维权相关规定
劳动者如果遭遇用人单位的不公正待遇,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法取得一致,则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里需要谨记一点:赔偿金应具有一定惩罚性,不是补足差额部分,而是试用期满月工资(转正后的正式工资)的全额。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仲裁案例,试用期超期期间劳动者还可以再要求用人单位按转正工资补足工资。
例如,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为每月5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5500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试用期最多2个月,但用人单位却规定了3个月,劳动者在转正之后才提起仲裁的话,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5500*(3-2)=5500元赔偿金+(5500-5000)*(3-2)=500元差额工资。
以上是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容易遇到的权益受损的问题。作为劳动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需要的时候及时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试用期三个月可以随时辞职吗
试用期三个月才转正合理吗?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三个月签订一年合法吗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 6 个月的考察期,即系“劳资双方的双向考察”的期限;但试用期也是是劳动仲裁的“重灾区”,不少企业老板认为试用期是来考察员工能否胜任岗位的,如果员工不合适,就可以继续延长试用期或者无偿辞退。如果这么想,就大错特错了。
Q1
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张某入职某装修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期满后工资为5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张某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试用期内两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试用期也是用工的开始,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Q2
试用期可以约定多久?
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后王某要求科技公司按照转正后工资标准补足试用期中的一个月工资。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约定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试用期不成立,仍按转正后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Q3
同一用人单位不同岗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孙某在某服装公司缝纫岗位工作了三年,现转岗到质检岗位,服装公司与孙某在新岗位约定了为期两个月的试用期。后孙某要求服装公司按照转正后工资标准计付新岗位试用期的工资,法院予以支持。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双方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该约定不成立,用人单位仍应按照转正后工资标准支付该试用期间的工资。
Q4
试用期工资是否看老板心情给?
李某入职某培训学校,因经验不足,学校按照800元/月支付其试用期工资。后李某要求学校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Q5
试用期内单位是否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严某入职某餐饮公司,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餐饮公司未替严某缴纳社会保险。严某要求餐饮公司补缴试用期的社会保险,法院予以支持。
试用期也是用工的开始,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转自:富阳法院
来源: 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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