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员工离职 公司如何合法收回股权,员工持股如果离职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滕梓

  员工持股是时下大热,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试图将“员工持股”作为调动工作积极性的手段。与之相应,几乎所有的企业主都会理所当然的认为“离职员工必须转让股权”乃天经地义。但对于离职员工而言,他们可不这么想,“我的股权我做主,凭什么强制我转让啊”。于是冲突应运而生。作为公司的一方,在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同时又保证持股员工离职后公司的合法权利,是员工持股的应有之意。那么持股员工离职,公司如何合法收回股权?

  员工退股的操作方式

  员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离开公司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规定的效力合法有效。股东之间作出的类似约定,只要不是恶意侵犯股东财产权,非法强制股东退股的针对性条款,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各股东均应遵照执行。持股员工处分股权的方式有两种载体:公司章程和协议。

  1、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来约定“退股条件”

  公司在章程中约定持股股东离职时必须出让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案例1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严小敏与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4)宁商终字第75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公司章程作为南京建筑设计院自治规范,对其表决通过的股东,均应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南京建筑设计院与离职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合意,回购股权由公司持股会代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例2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彭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案号:(2013)宁商终字第1337号]二审判决书中认为:“股权具有财产性和身份性的双重属性,虽然股权中部分权能的行使会受限于公司的意思,但对于具有财产属性的自益权仍应遵循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民法基本原则,非经股东本人同意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得以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予以强制处分。在规划公司未与彭琛就股权转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规划公司无权强制转让股东依法享有的股权。”

  2、通过协议来约定“退股条件”

  如上所述,既然可以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来约定“退股条件”,那么,通过签署协议来约定“退股条件”同样可行,因为公司章程其本身即具有合同的性质,对全体签字股东具有绝对、排他的法律效力。

  需要给予关注的是,公司章程因为有“全体股东”签署,而在公司范围内具有“宪章”效力。但是,股东之间的协议则所有不同,约定的对象仅限于签约者。因此,如果只是部分股东之间通过协议方式约定了“退股条件”,在具体操作时,仍需严格遵照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在确保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诸项权利的前提下,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来依法处理股权转让问题。

  谁来继受员工出让的股权?

  离职员工的股权退出,一般认为有两种操作方式:公司回购和其他股东受让。“其他股东受让”方式在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由出让方和受让方按照约定及公司法规定进行即可,其主要遵循的是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原则。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公司章程约定的是“由公司回购”,该如何操作?公司能否回购自己的股权?

  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允许公司在减少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以及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几种例外情形下回购股份,并针对不同的情形在程序、数量、财源以及处置等方面设置了不同的规则。由此可知,我国立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采取的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公司法并未直接涉及。我国《公司法》第74条虽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反对公司作出不分红、重组以及存续等决议情形下的回购请求权,但该条款只是从股东利益保护的角度构建的股东退出权机制,没有进一步对回购的条件、程序以及股权的处置等作出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回购。

  司法实践中,对于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公司能否回购自己的股权”存在较多争议。但目前的通说认为:公司可以回购股权,但在回购后应尽快安排他人受让或进行减资。

  案例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叶宇文诉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08)苏民二终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舜天公司与叶宇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叶宇文据此要求舜天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而且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叶宇文与舜天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之后,有利于舜天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舜天公司应当且有条件及时安排其他股东受让叶宇文转让的股份或者履行减资手续,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对此案进一步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公司法》并不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以合法方式退出公司,包括以公司回购股权的形式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法定的股东回购请求权,根据该条规定的情形,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协议的,股东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该条规定的情形股东可行使法定的回购请求权外,《公司法》上仍有股东与公司于其他情形通过协议而由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余地。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4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在“吴向阳诉涞源县边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纠纷案”[(2014)东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案原告退股属于公司回购股权的形式退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精神,故本案案由确定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被告涞源县边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返还原告退股款的责任。”

  离职持股员工出让股权的对价

  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对价问题,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一般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处理。所谓“从法定”,是指如未明确约定转让价格或计价方式,则通过审计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以此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评估的价值,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价等。

  综上,持股员工离职,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者协议方式要求员工退股,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般认定有效。具体操作中应当履行股权转让或者公司回购并减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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