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戴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成功罪轻辩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蒋文

  张涛律师代理戴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成功罪轻辩护

  案情简介:

  被告人戴某至本市江干区某门口,以每克人民币1,450元的价格将一包重3.5克的白色晶体(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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