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姜某危险驾驶案成功缓刑,危险驾驶罪代理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凤黛妍

  案情简介及结果:

  被告人姜某饮酒后驾驶悬挂牌号的轻便两轮摩托车沿杭州市江干区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西约45米处时,撞击由被害人莫某某驾驶遇红灯停车等候的小型轿车。经鉴定,被告人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ml;直接物损共计人民币4000元。经杭州市公安江干区分局认定,被告人姜某负上述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姜某赔偿了被害人莫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相关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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