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年来,新颖时尚的电子烟深受国内年轻烟民的青睐,但你可能不知道,你从国内购买的烟草型的电子烟“烟弹”大都通过非法渠道流入。蔡某今年30岁,原本经营一家烟草专卖店,但经营了两三年,生意仍是不温不火。直至2018年年初,蔡某发现到店里询问电子烟“烟弹”的烟民日渐增多。“烟弹”是电子烟的烟嘴,属于消耗品。目前,烟草型的“烟弹”属于烟草制品,国内目前还不允许厂家制售,烟民只能通过海外代购,而且每人每次只能限购一两条,导致“烟弹”市场供不应求。至案发,初步查明涉案金额超1500万元。
【张涛律师评析】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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