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阳光下的政府”理念深植我们心中,但当自己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政府行政行为的侵害时,我们能做什么呢?正确的途径应当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可当你去起诉时,法院窗口小哥哥小姐姐告诉你,你这个不属于我们法院的受案范围,这时候你就需要知道一些法律规定了,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进行释明:
张三向某行政机关(下称“行政机关”)检举某机构(下称“机构”)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收到张三的投诉信后,向张三作出受理通知书,并向张三送达。随后行政机关对张三的投诉的事项展开调查,后因临近法定时限,随后行政机关向张三告知:本案存在复杂特殊情况,未能在时限内办结,便在取得部门领导的同意后,决定予以延期,并同时将延期通知告知张三。张三收到该延期通知告知书后,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故意拖延办案时限,在法定时限范围未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系不作为。随后其将延期通知书作为证据,向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投诉事项尚处于办理时限内,行政机关作出的延期告知书仅是将延期办理情况告知张三,并未对张三的权利义务造成任何影响,于是决定不予受理,并向张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随后,张三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违法,同时请求撤销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复议机关予以受理。
某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一般而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一般不包括行政主体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过程中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决定和处理。此类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行为以及过程性行为虽具有一定法律意义,也会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但它的法律效果是依附并被最终的行政决定所吸收,除非过程性行为具有独立的价值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对过程性行为合法性的评价,可以在对最终的行政决定合法性评价中一并进行,过程性、程序性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可能会导致最终的行政决定被认定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方面,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撤销并可责令重作;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当事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违法而不撤销行政行为。因此,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所作的程序性行为以及过程性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可以在对最终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中予以解决。对于是在最终行政决定作出后,甚至行政相对人已对最终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再对过程性行为、程序性行为单独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不再具有诉的利益,不再具备诉讼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因此,行政主体程序性行为、过程性行为,通常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除非该程序性行为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并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认为:具备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应是“终局”的,即行政机关最终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整个行政处理过程中,也只有当这个行为作出或逾期不作出后,才会产生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效果,换言之,如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所作的论证、调查、告知、函询等过程性行为的,因该部分程序性行为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故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该过程中所实施的前述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复议机关或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观点集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层报、研究等过程性行为不服的,通常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除非该行为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并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4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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