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分类的意义,行政行为分类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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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分类有哪些
转自:陕西药品监管
我们知道,“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但在现实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常常要求当事人“停业整顿”一段时间,这属于行政处罚还是监管措施?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生产经营当事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手段,是《行政处罚法》第9条所设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但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仅仅发出“限期整改”的通知或命令,这属于要求当事人纠正违法、改善条件的监管措施,属于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的范畴,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中属于“行政命令”。
《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说明,当事人进行了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仅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同时还必须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不得“以罚代管”或“以管代罚”。《行政处罚法》充分体现了“处罚和纠正违法相结合”精神。
在这种背景下,有的行政机关将“处罚决定”与“责令纠正违法”命令合为一体作出一个综合决定,出现了诸如“停业整顿三个月”、“停业整改”等决定,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它们应当是两个行政行为的结合,前半个是行政处罚行为,后半个是行政命令行为。它们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作为两个行政行为对待,当事人对两个行政行为都不服而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属于诉的合并。
总之,如果行政机关单独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处罚;单独作出“限期整改”,这是纠错性质的行政命令;如果作出“停业整改”,那是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的结合。
为了提高“行政决定”规范化水平,我们建议尽量避免使用“停业整顿三个月”、“停业整改”等综合性的表述,以分开表述为宜。可以在一个《行政处理决定书》分列两条表达:如“一、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三个月;二、责令当事人按要求进行整改。”
【延伸阅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
责令停业整顿属于责令停产停业
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还是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国务院某部门,2010年4月26日)
答:责令停业整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2010年5月14日,书面答复)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责令停业整顿
属于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
(公法[2010]48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海南省公安厅警令保障部法制处:
你处关于责令停业整顿性质的请示(新公法[2010]23号、琼公法字[201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属于可以独立适用的行政处罚。
公安部法制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询问答复的规定。
在法律实施中,有关部门与地方往往向立法工作机构提出一些法律询问,要求予以答复,以指导工作。这些法律询问的内容一般不属于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常委会解释的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这些询问很经常,量也很大,有的时候要求答复的时限很短。如果将这些问题都提请常委会作法律解释,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针对这种情况,本条总结多年来这方面的工作经验,对法律询问作了规定。
根据多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法律询问的情况来看,法律询问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一些:(一)国务院所属机构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在司法过程中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工作中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解释要求,经研究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可以采用法律询问答复的问题;(五)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研究答复的问题。另外,还有人民团体和全国性社会团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向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
法律询问由有关业务室根据法律规定,研究起草答复意见,报法工委委领导审批,一些重要的法律询问答复,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批。然后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答复询问的有关部门。
法律询问答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严格的工作程序研究提出的,特别是工作机构参加了法律的具体制定工作,比较了解立法原意,因此,法律询问答复对法律的理解是比较权威的,各部门、地方应当把它作为理解执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对询问答复有不同的看法,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法律询问的答复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目的是加强对法律询问答复的监督,如果发现不正确的答复,可以进行纠正。如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可采取定期印发常委会会议的办法。
来源: 食药法苑
行政行为分类标准
在严谨且体系完备的行政法框架之中,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其行使权力的过程犹如一场精密的 “法治之舞”,不仅要在实体层面确保公正,让每一项行政决策与处理结果都能经得起公平正义的审视,遵循法定程序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关键意义。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行政执法过程中在哪些地方会存在程序违法。
律师解读
一、违反法定步骤
行政行为都有一套既定的法定步骤,少了其中一环,就可能构成程序违法。比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行政处罚法》,必须进行调查取证。要是跳过这一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那就是典型的违反法定步骤。因为没有经过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就无法准确认定事实,所作出的处罚也就缺乏事实依据,其合法性自然存疑。再举个例子,行政许可中,有的事项要求先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后才能作出许可决定。若行政机关不公示就许可,这显然违背了法定程序。
二、遗漏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有诸多告知义务。像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还要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这些告知义务,当事人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错过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时机。
三、违反听证程序
对于一些重大行政行为,法律规定需举行听证。在行政处罚中,当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较重的处罚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若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要是行政机关未按规定组织听证,就直接作出处罚决定,那么该处罚行为就因违反听证程序而不合法。这是因为听证程序旨在给予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超越法定时限
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在行政许可领域,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有明确规定。如一般情况下,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行政机关超过这个期限还未作出决定,又没有合法的延期理由,就属于超越法定时限的程序违法。这不仅会影响行政效率,还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申请人因行政机关的拖延错过最佳发展时机。
五、违反回避制度
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这是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假设在一场行政处罚案件中,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却没有主动回避,那么该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就令人怀疑。即使最终处罚结果可能是正确的,但由于违反了回避制度,该处罚行为也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总之,行政案件中的程序违法形态呈现多样化特征,上述所列举的仅为较为典型的类别。深入了解这些程序违法情形,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在面对行政行为时,精准判断其合法性,进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日常实践中,若各位遭遇行政程序违法相关案件,您不清楚该怎么做,可以联系专业的律师来帮你进行维权!
行政行为分类的规定
3月27日,常德市司法局、市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常德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十项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
新闻发布会由常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洋廷主持,市司法局局长孙权新就“十项措施”具体内容进行了发布和解读,市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徐英结合《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通报了全市“扫码入企”和实施环境优化提升攻坚行动的工作情况。市司法局局长孙权新还就如何推行涉企行政执法中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如何落实“十项措施”及监督情况回答了现场记者的提问。
“十项措施”的出台,是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重复检查、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一刀切”执法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结合了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具体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开发布,也是我市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专门对涉企行政执法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规范,实现对涉企行政执法的全周期、全方位、全领域的监督管理。
“十项措施”主要分三个方面对涉企行政执法进行规范和监督。一是强化“事前”监管。1.实行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明确要求所有行政执法机关日常涉企检查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切实做到无计划不检查。2.推进涉企行政执法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定出台《常德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九小”场所、娱乐场所、餐饮安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等领域为切入点,统筹开展全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3.推行差异化涉企行政检查,探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白名单”制度,根据企业信用体系评价,分级分类将信用良好、守法经营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纳入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再对“白名单”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和现场检查。二是规范“事中”监管。4.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严格涉企检查扫码入企制度,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5.严格坚持包容审慎和柔性执法理念,全面落实涉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免罚制度。6.推行涉企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度,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整改途径、内容、要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三是完善“事后”监管。7.开展重点领域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2025年将开展教育、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三个重点执法领域专项检查,就执法问题进行通报。8.严格涉企行政执法罚没收入管理,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没收等指标,不得实施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等违法活动。9.建立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正负面典型案例。10.建立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监督员制度,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的受理登记、调查核实、督促督办、责任追究等流程机制,及时办理涉企投诉举报,切实解决执法突出问题,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项措施”既是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涉企行政检查要求的具体措施,也是我市加强涉企行政执法全流程规范和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效能,督促行政执法单位规范开展涉企行政执法。后续,市司法局、市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将积极推进“十项措施”的落地落实,持续优化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熊欣、彭晖、杨雄源)
行政行为分类及其标准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严怡然)为扎实推进《2025年村(居)律师“246+”活动专项实施方案》,夯实基层法治建设基础,3月26日,十堰市茅箭区司法局在五堰街道办事处京东路社区成功举办首期“法律明白人”普法宣讲活动。活动以“按需普法、精准赋能”为理念,聚焦反诈宣传与行政法实务,通过“理论+案例”双轮驱动,为村(居)法律骨干注入法治动能,助力基层治理提档升级。
普法宣讲活动现场。通讯员 供图
聚焦反诈攻坚:织密群众“安全网”
首场讲座特邀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陈运勤律师担任主讲。作为资深法律援助专家,陈律师以“全民反诈:筑牢社区防线”为主题,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通过剖析缅北电诈、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等真实案例,层层拆解诈骗套路。他不仅深入解读法律条文,更提炼出“四不原则”(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不链接)和“三步应对法”(核实、报警、留存证据),为“法律明白人”提供实用工具箱,切实提升基层反诈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解读行政法新规:打通维权“快车道”
活动第二环节由区司法局行政复议股干部主讲。她以“行政法与群众权益保护”为切入点,从行政主体界定、行政行为分类等基础概念出发,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重点阐释“便民受理”“程序简化”“管辖优化”三大亮点。该干部通过“拆迁补偿争议”“行政处罚纠错”等典型案例,生动讲解了行政行为合法性要素以及行政复议的审查重点,并强调“法律明白人”在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中的“桥梁”作用,为基层矛盾化解提供法治新路径。为响应司法部最新推出的在线复议工作,该干部逐步演示“掌上复议”小程序的操作流程,手把手指导群众在手机上申请复议,助理社会公众实现足不出户申请和参与行政复议。
赋能基层治理:法治护航乡村振兴
本次活动通过“订单式普法+互动答疑”模式,精准回应社区法治需求,参训人员纷纷表示“听得懂、用得上、讲得出”。下一步,茅箭区司法局将持续深化“246+”专项行动,以月为周期推出“民法典实务”“邻里纠纷调解”等主题宣讲,推动法治宣传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打造“法律明白人”队伍品牌,为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注入坚实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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