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行为应如何认定?
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可以通过网络购物足不出户就能满足自己的各项所需,面对各种网络虚拟店铺,很多商家为了霸占榜首,而催生出来所谓的“网络刷单”。“网络刷单”中刷单人员资金无法返还,或者买家受到经济损失,该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属于民事还是刑事?
一、案例
2018年,文某经人介绍加入一QQ群,应管理员指示在某著名电商平台的某店铺上下单购买手机、支付款项,但并无真实手机交易、物流信息,待文某在网上点击确认收货后,由相关人员退回购机款并支付一定奖励报酬。然而,文某按照指示步骤操作后,商家却迟迟没有将文某的“刷单”金额和佣金返还给文某。文某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蓬江区法院起诉该店铺及电商平台,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某从事的上述商业活动并非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实质属于“刷单”行为。同时,该店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知刷单行为的违法性,仍违法经营,该店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文某及店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且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文某主张返还的货款及利息属于不法给付,判决驳回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因网络平台主观没有过错,法院认定其在本案中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为刷单人员与店铺卖家之间签订的刷单合同效力问题:
(1)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条款规定合同必须为依法成立即合法,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订立合同属于该条第二款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合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