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在合同中怎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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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王 鹏作(新华社发)
为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4月20日公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意见》共十条,涉及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期间顺延,加大司法救助与企业帮扶等内容。
《意见》明确并细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依据立法机关对此次疫情防控法律性质的界定,《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此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在民事法律适用层面的定性,规定了相关民事案件特别是合同案件中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强调既要依法适用,又要避免规则滥用,积极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冲击。
《意见》明确,要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意见》,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等合法权益,《意见》提出,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本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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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1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发生让石家庄又一次按下“暂停键”,不可预见的突发疫情,让除一线抗疫以及担负人们基本生活物资保障人员等特殊人员外,所有人居家抗疫。人们的生产、生活不同程度受到疫情影响。本期民法典专栏话题是关于“不可抗力”,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让人们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状况,在突发的情况下可以从容应对。
事例
因疫情防控 施工单位无法进场施工
施工单位A公司与开发商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工期,因本地突发疫情,无法继续进行施工建设,导致工期延误,而合同约定了相应的工期逾期责任。那么此种情况,工期是否可以顺延,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
疫情防控停工 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
2018年8月10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约定于2021年3月30日交付房屋。然而,受到两次疫情的影响,该房地产公司按照政府防控措施的要求停工,此时,住宅楼主体结构封顶后,内外墙粉饰装修工程及门窗安装等工程未能如期实施,房屋无法如期交付。依据买卖双方《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如未如期交付房屋,房地产公司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实际上,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而不能如期交付房屋的房地产公司不在少数,这些公司该怎么办?
律师解析
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构成不可抗力
针对上述不能进场施工的事例,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贾姗姗律师认为,《民法典》对不可抗力有专门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本次疫情的防控措施影响了A公司的施工进度,“属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不能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原则。
那么因不可抗力,工期能否顺延呢?贾姗姗律师介绍,这应首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条款及工期是否顺延无特殊约定,则可适用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该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工期应当顺延,A公司无需承担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不能如期交房的事例,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曦认为:一般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会对延期交房有专门的约定,通常每日的违约金是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不等来计算,但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陈曦律师介绍,新冠肺炎疫情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小区封闭、隔离、闭环管理等紧急措施,这些防控措施是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20年1月10日明确指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之后,2020年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致延期交房应视为构成不可抗力。
关于房地产公司的责任,陈曦律师认为,针对某一具体合同关系,应根据合同目的和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因执行政府采取的停工等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工期延误,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轻、免除责任。除了工期延误以外,因疫情防控,如果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可根据公平原则协商分担损失或者变更、解除合同。因此,房地产公司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因疫情造成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
陈律师表示,延期交房的免责范围和具体天数还是应根据疫情及疫情防控对施工进展的实际影响来确定,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整个疫情防控期间都可以全部免责。如果延期交房的时长大致与整个疫情时长相当,那么房地产公司就不必支付违约金。如果延期交房的时长远远超过疫情时长,购房者则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减少损失
贾姗姗律师介绍,《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因此如果疫情发生期间本身就是工期延误期间,而该工期延误又是承包人的原因所导致,那么承包人仍然需要对疫情发生期间的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上述事例,承包人A公司疫情前未存在工期延误情况,因此不适用此规定。
A公司应采取哪些措施呢?贾律师认为A公司要尽到通知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及时向B公司和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疫情以及工期受影响的详细情况。如书面通知受限可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注意在疫情发生期间搜集相关证据,如政府官方文件、新闻、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疫情采取各类管制措施的通知、新闻;停工期间,A公司应减少非必要的人员驻留现场,仅保留现场看护人员,对于需采购的材料、设备应通知供应商暂缓提供,以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陈曦律师介绍,《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不能免责;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损失的,须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因此,房地产公司应该在合法合理期限内,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通知购房者因疫情导致延期交房和延期的时间,以减轻可能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
法律法规
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文
一、《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第三条第一款:(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
第五条 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燕都融媒体记者 蔡艳荣)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百八十条。
什么是不可抗力?
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应否免责?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裴蕾丨设计:张雨薇丨编辑:冼小堤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及解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条变迁说明
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及法律后果规定。关于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总则》基本沿袭了这一思路,将这两条合并为一条予以规定,《民法典》总则编保留了这一规定。以下小编就本条相关的法条、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予以整理,供读者更好地理解本条内容。
裁判规则
1. 限行政策并非突发、偶发、不可预测,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强调的是克服或者规避履行障碍的难度过高,限行政策并非突发、偶发、不可预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所应具备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
案号:(2022)京民终42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因国家政策调整被采取限电、停炉等措施无法继续生产,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无锡市全众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吴忠市鑫泰晶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政府禁令、国家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国家能耗双控政策所致限电、停炉等措施使当事人处于无法继续生产的状态,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2022)苏02民终411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强降雨的雨量和强度已超出了正常合理的预见范围,且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车库进水、被淹属于不可抗力——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安国际分公司与淮南市峰驰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虽然气象台发布了预警信号,但强降雨的雨量和强度已超出了当事人正常合理的预见范围。同时,在暴雨发生时,物业公司已经在业主群内进行了预警,要求业主尽量将车开到地面,并采取了抽水等相应措施,终因雨量太大而无法阻止地下车库进水,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物业管理职责。再结合本地区同时段有多处地方发生了因雨急量大而被淹,多量车辆被暴雨冲走、被雨水淹没的客观情况,本次暴雨造成涉案车库进水、被淹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
案号:(2022)皖04民终221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4. 不可抗力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尽到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而损害后果仍然发生——苗某某、王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暴雨之于车库被淹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考察各方当事人是否尽到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避免车库被淹,而损害后果仍然发生。车库的建设方所修建车库的排水沟未接入市政雨水系统,导致在出现暴雨等极端气象条件时无法及时排水,与车库被淹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物业管理方明知车库处于低洼地势,在事发前气象部门多次发布暴雨预警的情况下,未对车库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通知车主及时挪车、也未在发生事故时及时进行施救,导致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车库的使用者未及时将车辆挪至安全地带亦具有过错。综上,本案中暴雨之于车库被淹不构成不可抗力。
案号:(2022)晋05民终485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 降雨和高考是可以预见的客观自然和社会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足以成为房地产开发商免责或者延期交房的法定事由——林某某、三明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合同确认工期时应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天气等可能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进行充分的评估,并作出合理安排,避免对施工产生影响。降雨和高考是可以预见的客观自然和社会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足以成为房地产开发商免责或者延期履行交房义务的法定事由。
案号:(2022)闽04民终146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观点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本条(《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不可抗力”的理解,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人们对某事件的发生的预知能力取决于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某些事件的发生,在过去不可预见,但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现在就可以预见。例如,现在对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已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人们对狂风暴雨的规避能力已大大提高。
如何认识“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应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表明某个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具有必然性。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总则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36页)
二、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行为人完全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不履行民事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如果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情形承担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予以规定。
通常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则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条(《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什么情况下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程度等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例如,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60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武装冲突、骚乱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举例来说,民用飞机在空中遭雷击坠毁,造成地面人员伤亡。航空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对受害人予以抗辩。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总则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36~337页)
三、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
按照本条(《民法典》第180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排除的规定外,不可抗力既可适用于侵权责任、也可适用于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除此之外,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意味着在其他的民事责任承担中,除非法律有排除性规定,则也要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比如缔约过失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不可抗力的适用有具体规定的,要依据该规定。主要有:
(1)在合同法领域,比如,上述《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90条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在侵权责任中,法律规定的排除不可抗力的类型主要针对部分无过错责任的类型。主要有:①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237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②根据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238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③根据《邮政法》第48条第1项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以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据此,汇款和保价邮件即使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邮政企业也要对收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07~908页)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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