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能否质押
留置权不能质押。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质押是以动产或权利为标的设定的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将质物的占有移转给质权人。留置权是基于法定事由产生的,并非可以随意处分的权利,它不能像动产或权利那样成为质押的标的。如果允许留置权质押,会违背留置权的法定性、专属性等基本性质,也会使法律关系变得混乱复杂。
二、留置权有哪些性质
留置权具有以下性质:
1. 物权性。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以直接支配留置物为内容,可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这种处分权是有限制的,通常需通过法定程序实现。
2. 法定性。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其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自动取得留置权,无需与债务人另行协商。
3. 从属性。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权消灭,留置权也随之消灭。留置权的范围也不得超过主债权的范围。
4. 不可分性。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全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留置物。
三、留置权质押区别
留置权和质押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
2. 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是基于原债权债务关系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如加工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的占有。质押权中质权人占有的动产是出质人提供的动产,该动产是出质人专门为设立质押而交付给质权人的。
3. 权利实现方式有所差异。留置权在实现时,需要给予债务人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只有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留置权人才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质押权的实现,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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