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行使需要全部满足吗,撤销权消灭败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债权债务 编辑:赵煜若

一、撤销权行使需要全部满足吗

行使撤销权所需要满足的必要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首先,作为权利主体的债权人必须拥有针对其债务人所负担之债务的合法而且有效的债权依据。

当债务人对某项特定财产实施处分并使此种处分行为产生了法律上的强制效力时,便可以达到行使撤销权的基本要求。再次,如果债务人对其财产进行处置将会直接损害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并且这种损害程度已经严重到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变得极为艰难或者根本无法实现的地步,那么就可以认为达到了撤销权运用的必要条件。

最后,当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达成涉及到财产转让或者出让的有偿民事交易行为时,如果此类行为中存在着恶意因素,同样也可以被视为满足了撤销权行使的限制性条件。

二、撤销权消灭败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撤销权之行使须遵守严格且明确的时间与条件之束缚,一旦这一权利在时间上消失殆尽或在条件上无法满足,即意味撤销权已然丧失再次申请的可能性。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原告败诉,那么这其实已经代表着法院对于撤销权之行使做出了终局性的裁决:要么是撤销权并不存在,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行使期限。这样的决定之下,在相同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关系框架内,当事人不能再以同样的理由提起诉讼请求宣告撤销,因为这将构成对同一争议事项的重复诉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法律原则。

如果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全新的事实或证据,这些新的事实或证据可能会构成全新的法律关系,此时,当事人便有权依据这些新的事实或证据重新发起诉讼。

三、赠与合同有任意撤销权吗

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存在一定限制条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比如动产,在交付之前;不动产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通常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不过,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这是因为此类赠与合同具有特殊意义,或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量,或是经过公证赋予了更强的公信力,若随意撤销会损害受赠人合理预期及社会公益等。

当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人不得再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定情形例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此时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而非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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