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的特点是什么
担保物权具备以下四大显著特性:首先,担保物权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妥善履行;其次,担保物权通常是由债务人或者第三方的特定财产所设立的权益;再次,担保物权具体表现在对担保物的价值进行直接地控制和支配,属于广义物权制度下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担保物权作为从权利的一种,其存在和效力往往受到主权利的制约,同时也具有强烈的从属性以及不可分割性。
二、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哪些
在面临同一财产上设定有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时,其实现顺序应遵循以下规则进行排列:首先,留置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担保权人对该财产进行受偿;其次,抵押权人有权接着享有受偿权利;而最后,质押权人才有机会行使其受偿权。
若抵押权未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那么在此情况下,质押权人将具有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的优势地位。
三、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的区别
担保物权及担保债权乃是两个迥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各类法律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发挥的职能均有显著差异。
兹列举如下二者的具体区分:
首先,担保物权通常被理解为在诸如借款、商品买卖等各种民事活动过程中,由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当事人自愿将自身所拥有的某项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坚实保障。
一旦债务人事先未能如约履行其债务义务,作为债权人便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该项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法定权益。
在众多种类的担保物权中,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等类型。
其次,担保债权则指向的是由担保行为引发而来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这其中涵盖了包括保证合同在内的诸多情形,在此类合同当中,保证人需在债务人违背债务诺言之时,按照事先订立的协议履行相应的债务责任或者承担起连带赔偿的法律义务。
综上所述,担保物权的核心关注点在于如何借助于确定的特定财产以确保债务得以充分履行;而相比之下,担保债权更侧重讨论的是因担保行为而衍生出的权利与义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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