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委托协议书范本,律师委托书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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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委托书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治意识以及专业化法律服务普及程度的提高,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成为诉讼当事人的常见选择。
委托人聘请律师的本意是为了解决另案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有时却因为费用、服务感受、“跳单”等问题反而与律所产生争议,进而打起官司。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说,北京三中院近5年来审理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虽然纠纷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但诉讼请求却大致相同,主要是律所请求委托人支付代理费或者委托人请求律所退还代理费。
统计数据显示,律所作为原告追索代理费的案件比例更高,超过60%。与二审民商事案件的平均调撤率相比,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调撤率相对较高。“这可能与部分律所出于声誉考虑调解意愿较高有关,也与诉讼代理合同文本相对规范、当事人能够合理调整预期、推进纠纷实质解决有关。”薛强说。
一般而言,委托人与律所是在建立起较强信任关系的前提下签订诉讼代理合同并履行的,双方出现争议,主要是在个别合同条款的效力、委托工作的具体内容、合同履行情况以及代理费用的标准等问题上。
对效力争议较大的合同条款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排除委托人任意解除权的条款,限制或阻却委托人行使调解、撤诉权利的条款以及委托人承担较重违约责任的条款等。此外,因诉讼过程相对复杂,合同履行与特定诉讼活动进展密切相关,委托人与律所之间也会因为对委托工作具体内容和履行情况产生争议而进入诉讼。
“近年来审结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较为稳定,产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也较为集中。”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庭长陈锦新说,纠纷产生主要与以下因素有关:
其一,缔约地位不完全平等。一般委托人因其法律知识水平,与律所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缔约能力不对等的情况。同时,律所或者律师对于案件诉讼结果的预判往往会成为缔约的重要考量因素,这些都会导致双方的缔约地位不完全平等。个别律所利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与委托人签订不公平合同条款,导致双方对相关合同条款效力产生争议;
其二,任意解除权行使不够理性。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这就意味着,诉讼代理合同的刚性约束更少,履行过程对于双方之间的信赖程度与诚信水平依赖更多。在律所合同义务基本完成或者大部分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存在“跳单”的可能性,进而引发纠纷;
其三,在约定风险代理的情况下,律所一般会提前评估诉讼结果,但诉讼过程复杂,律所的预判未必准确,如委托人依据预判对诉讼结果抱有较高预期,可能造成对结果的不满意。
对于上述情况,北京三中院提示,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对于可能产生的诉讼结果、涉及的诉讼阶段、代理费的收取标准、支付方式以及其他重要的权利义务条款等,要向委托人详细说明,保障委托人在详细了解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后果的前提下签订合同,促进缔约平等和公平,避免因解释问题引发对合同条款效力的争议,进而产生纠纷。
委托人有必要仔细审阅合同文本,对于不理解或者存在分歧的条款及时与律所沟通,特别是涉及主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条款等,需要格外留意,应当在充分协商后修改和调整不符合本意的条款。同时,对于代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如刑事案件是否需要申请取保候审,民事案件是否需要搜集调取证据、撰写代理词等,支付代理费的时间、标准和数额,特别是不同诉讼结果对应的代理费支付标准以及合同解除后如何清算、按照何种标准确定代理费用等,尽量作出明确约定。
北京三中院法官特别提醒,随着诉讼的推进,诉讼策略和诉讼方案都有可能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可能影响诉讼结果,进而影响代理费的支付。对于这种特殊的履约事实以及协商变更诉讼代理合同内容的情况,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虽然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在律所尽责从事诉讼代理工作的情况下,委托人也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后续履行进行评估,避免轻率、随意地解除委托。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律师委托费收费标准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的常见方式及实务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时间精力等限制,常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或非诉事务。我国法律体系对委托代理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授权方式。本文结合典型案例,系统解析五种主要委托方式及其法律要点。
一、书面委托:最规范的授权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及《律师法》第25条,书面委托是代理关系成立的核心依据。委托合同需明确代理事项、权限范围和委托期限,通常包含以下要素:
1. 当事人与律师基本信息
2. 代理案件案由及管辖法院
3. 代理阶段(一审、二审、执行等)
4. 费用计算方式
5. 特别授权事项(如有)
典型案例:2021年上海某股权纠纷案中,委托人王某与律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律师可代为调查取证、提起反诉、申请财产保全等12项具体权限。该书面协议成为法院确认代理行为有效性的关键证据。
二、特别授权委托:突破程序限制的深度授权
区别于一般代理,特别授权依《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9条,需书面载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实体权利处分事项。实务中常见形态包括:
- 调解特别授权:可参与司法调解并签署协议
- 执行特别授权:可领取执行款物
- 仲裁特别授权:可选定仲裁员
风险提示:杭州中院(2020)浙01民终432号判决中,某企业法定代表人虽签署委托书,但未明确"调解权限",导致律师达成的调解协议被撤销,企业因此多承担300万元债务。
三、口头委托:紧急情况下的特殊安排
《民法典》第140条认可口头法律行为效力,但司法实践中受严格限制。常见适用场景:
- 刑事拘留初期:嫌疑人通过看守所工作人员口头转达委托意愿
- 诉前财产保全:情况紧急时先行口头委托
- 农村偏远地区:文化程度受限当事人的临时委托
操作规范:深圳某区法院指引要求,接受口头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须补交书面材料,且需两名工作人员见证委托过程并制作笔录。
四、电子委托:数字化司法的新趋势
《电子签名法》第3条及最高法《在线诉讼规则》明确电子委托法律效力,主要实现形式:
1. 律师服务平台在线签约
2. 经过实名认证的电子邮件确认
3. 公证云签章系统
4. 区块链存证电子合同
创新案例:2022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网络侵权案中,美籍当事人通过"律师通"APP完成跨境电子委托,系统自动对接公安部身份认证平台和司法部律师数据库,全程仅耗时27分钟。
五、法定代理:未成年人及特殊群体的特别机制
根据《民法典》第23、163条,法定代理人可径行委托律师且无需特别授权。典型情形包括:
- 未成年人侵权诉讼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
- 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实务争议:武汉某继承纠纷案(2023)显示,监护人代为委托律师处分被代理人重大财产时,法院要求同时提供居委会证明和医院诊断报告,体现司法审查的审慎态度。
六、混合委托模式的发展
随着案件复杂程度提升,复合型授权渐成趋势。如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中,采用"书面框架协议+电子特别授权"模式,针对不同诉讼阶段动态调整代理权限,并通过OA系统实时同步授权变更情况。
总之,选择适当的委托方式需综合考量案件性质、紧急程度、当事人认知能力等因素。建议优先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权限边界,对特别授权事项采用列举式条款,同时关注电子化委托带来的效率提升。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恪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确保委托关系的合法性与代理行为的正当性。
律师委托费用怎么收费
注意事项一:第一,你可以选择一家与所要委托事务相符或相近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及专业律师;第二,要全面了解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的从业资质、服务标准、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第三,查验一下承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例如在北京,就可以登陆首都律师网(www.bmla.org.cn)“事务所查询”和“律师查询”栏目查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从业资质。注意事项二:你应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如果发生变更或增加委托内容时也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应该约定具体明确的委托事项,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你的要求,指定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你的授权,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应当明确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受托人)的义务,应当明确你(委托人)的义务,应当约定支付的律师费用,合同有效期,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注意事项三:律师的代理权限有2种:1,一般代理:指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调查提供有关证据,代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辩论,代为陈述以及发表法律意见等等。律师的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而不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第2种,特别代理,意指律师除享有一般代理的权利外,还可以代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这些都需要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注意事项四:收费标准应考虑的因素: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办理法律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委托事项涉及的价值,办理委托事项所获得的结果,合理的成本,律师的专业技能,社会知名度和经验,其他律师事务所对类似的委托事项的收费标准。注意事项五:你需要向律师支付的费用: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律师服务费,除另有约定外,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关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合理的差旅费,3、为办理委托事项支付的查询费,4、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卖家论证费、翻译费,5、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你交纳律师服务费等费用时,应向律师事务所索要正式的收费发票。如果发生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私收费的情况,要及时提出疑义。
律师委托协议签了不想打官司了可以退吗
4月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关于在一审案件中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施行)共十四条,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着力破解知识产权审判“周期长”问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在一审案件中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制定宗旨】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着力破解知识产权审判“周期长”问题,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送达原则】法院开展委托原告代理律师送达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原告代理律师接受委托进行送达,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将送达事项转委托他人进行,不得恶意拖延送达、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送达信息。
第三条 【送达范围】本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参加诉讼的,均可以委托代理律师进行立案受理后的首次直接送达。
第四条 【送达方式】原告代理律师的送达行为代表本院,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诉讼材料,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不得适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五条 【授权委托】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案件,由本院向代理律师出具《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授权书》,委托其向对方当事人(包括第三人)送达法院诉讼文书、诉讼材料。
第六条 【签收规范】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受送达人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签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拒收处理】受送达人当面拒收的,且经解释说明拒收的法律后果后仍拒不签收的,经录音录像、拍照证明送达现场情况后,结束送达。受托送达的律师应向本院如实报告送达情况。
第八条【送达期限】委托原告代理律师送达采取“一事一委托”的方式进行。广州市内送达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广东省内(不含广州市内)的送达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广东省外的送达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从其接受委托的次日起算。特殊情况经受委托人申请,可延长一次。期限届满授权自动失效。
原告代理律师接受委托进行送达的期间扣减审限。
第九条 【情况反馈】送达成功的,原告代理律师在送达过程中需保存相应送达凭证,并在送达期限内及时将《送达回证》、《送达情况反馈表》以及其他送达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录音录像、照片)交回本院。
送达不成功的,原告代理律师需在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授权书》、《送达回证》、《送达情况反馈表》、受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和诉讼材料以及其他送达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录音录像、照片)交回本院。本院终止委托事项并依职权送达。
第十条 【送达监督】《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授权书》载明本院联系方式、案件查询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方便受送达人与本院联系,核实、确认案件情况。
第十一条 【拖延送达】原告代理律师在受托送达过程中存在恶意拖延、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不能送达或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的,本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追究相应责任,并向其所在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由该律师协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受送达人拒不配合的处理】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或虽经委托送达成功但有关当事人拒不到庭的,审判团队应审核相关送达情况,进行再次送达。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委托原告代理律师送达告知书
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切实破解知识产权审判“周期长”难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经上级法院同意,制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在一审案件中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本院受理的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参加诉讼的一审民事案件,由原告代理律师向对方当事人(包括第三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诉讼材料。现将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参加诉讼的,可以委托代理律师进行立案受理后的首次直接送达。
二、送达期限
对于符合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的案件,由本院向代理律师出具《送达授权书》。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采“一事一委托”方式进行。原告代理律师应按期完成受委托送达事项,广州市内的送达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广东省内(不含广州市内)的送达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广东省外的送达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从接受委托的次日起算。
原告代理律师接受委托进行文书送达的期间扣减审限。
三、送达反馈
原告代理律师在送达过程中需保存相应送达凭证,并在送达期限内将《送达回证》、《送达情况反馈表》、送达凭证或其他证明送达情况的材料及时交回本院。
四、注意事项
原告代理律师应尽力完成委托送达工作,如确实无法完成送达的,需在期限内向本院说明情况。原告代理律师在受托送达过程中存在恶意拖延、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不能送达或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监督
受送达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与本院取得联系,核实有关情况:
(1)关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后进入“司法公开”→“案件查询”,了解有关案件信息;
(2)拨打本院监督电话62932264、诉讼服务中心电话 62932300核实情况;
(3)直接拨打诉讼文书中载明的案件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电话核实情况。
特此告知。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9年2月13日
2: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授权书
(201 )粤73(知)民初字第 号
xxx律师(执业机构 、执业证号 ):
本院受理的原告xxx诉被告xxx关于xxx纠纷案,为提高送达效率、缩短审理周期,特委托你(原告xxx的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代为送达。具体如下:
一、授权事项:
授权代为向被告/第三人xxx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诉讼材料,具体详见(201 )粤知民初字第 号- 送达回证载明的内容。
二、有效期限:
五个工作日/十个工作日/二十个工作日,自本授权书签发日的次日起计算。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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