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自首”的认定||什么是自首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拘留咨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成航艺

  一、什么是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二、对于自首的,怎样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评判是否属于自首的标准有二:其一是自动投案;其二是如实供述。

  四、什么是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五、认定自动投案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3.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14.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六、什么是如实供述?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七、如实供述的认定: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八、实务中认定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2.侦查人员让归案被告人去协助抓获其他被告人,在公安人员对归案的被告人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被告人自动投案,就应认定其具有投案行为,如果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就应认定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3.交通事故肇事人“逃离现场”后没有立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事后投案”,虽构成事后“逃逸”,但不妨碍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

  4.行为人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又被公安机关发现还有余罪,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拒不到案并逃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余罪,就余罪应当认定为自首。

  5.自动投案并在公安、检察机关如实供述罪行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拒绝回答讯问的,仍应认定构成自首。

  6.犯罪后自杀又自行报案或投案的,构成自首。

  九、不应认定自首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因合理怀疑而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有针对性的盘问时,犯罪嫌疑人到案就具有了无可争辩的被动性,而其在已经难以脱离公安机关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供述的,由于缺乏自动投案的要件,故不能成立自首。

  2.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后,经允许脱离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符合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时间特征,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5.被作为“目击证人”带回公安机关的,非其主动到案,且不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6.掌握了一定犯罪证据并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以侦破刑事案件为目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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