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意见权
提出意见权是指辩护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1)审查批准逮捕阶段:
①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侦查终结前: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论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速裁案件的审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时,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必须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5)第二审程序不开庭审理: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时讼代理人的意见
6)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7)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注意一般案件的审查批捕、 侦查终结前、死刑复核中,都是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审查起诉、速裁案件的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时,都是应当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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