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还需要支付中介费么?
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基本案情
近日,某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被告王某因欲购房委托某房产代理公司作为中介,双方签订了《看房确认协议书》,约定中介费为成交价的1%。后在某房产代理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王某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但王某未支付居间费。某房产代理公司提起诉讼向王某主张居间费,被告王某辩称,虽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实际并未履行该合同,也最终没有购买该房,不应支付居间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居间成功的标志,也就是居间费支付的条件是《购房合同》的成立,而非履行,《购房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也不是被告免除居间费的正当理由。
但是,考虑到《购房合同》未履行的事实,居间人因此会减少一些工作量,故应酌减居间费。
【律师解读】
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
就此情况,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如甲委托乙租房子,乙为其找到价格便宜的房主丙,甲为了不支付居间费,而假借房子的质量不好,终止了居间合同,尔后甲又擅自找到丙要求租房。应该认为,甲的行为无疑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委托人仍然需要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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