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流程怎么走,军婚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方涛

军婚离婚流程怎么走,军婚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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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最怕三个东西

军婚由于涉及军人这一特殊群体,其离婚程序和规定与普通婚姻有所不同。以下是军婚离婚的特殊规定及相关流程:

一、军婚离婚的特殊规定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重大过错”的认定

军人一方存在以下重大过错时,非军人配偶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

1.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过错。

(三)适用主体范围

- **现役军人**:包括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

- **文职人员**:所有军队文职人员离婚不适用军婚相关规定。

二、军婚离婚的办理流程

(一)协议离婚

1.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

- 需先由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进行调解。

- 调解无效且符合离婚条件的,由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非军人**:

- 现役军人同意离婚的,由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

1.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

- 调解无效且符合离婚条件的,由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后,向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2. **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非军人**:

- **非军人提出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非军人需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申请,经调解无效后,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

- **军人提出离婚**: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三)管辖法院

-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一般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 **一方为现役军人**:可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或由非军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三、注意事项

1. **离婚申请需经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离婚需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2. **财产分割**:涉及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财产,需根据婚姻存续时间及贡献进行合理分割。

3. **保护军人权益**:法律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旨在维护军队稳定和军人家庭权益。

军婚离婚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特殊规定,建议在办理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军婚离婚男方不同意能离吗

来源:找法网

军人肩负着保卫国家的重大使命,因此我国法律对于他们的婚姻也作出了专门的规定,那么夫妻一方是军人的离婚有哪些程序?找法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疑惑。

军婚受到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因此不仅和军人结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离婚时也要符合法律要求。一般来说军婚需要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会视情况开具同意离婚证明。那么具体来说夫妻一方是军人的离婚有哪些程序?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夫妻一方是军人的离婚有哪些程序

1、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处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况。

二、军人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军人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

1、开具双方身份证明。

2、开具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单位等的证明。

3、开具婚姻状况的证明。双方关系是否真的破裂,是否还有调解的空间。

4、开具子女情况证明。需要提供子女人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以及子女是否是婚生或者是属于非婚生、收养、继子女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5、开具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

6、开具双方结婚时住房情况的证明。

7、要向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军婚离婚需要冷静期吗

问: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达到人民法院判准离婚的有哪些法定条件?另外,一方的复员费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所以,普通离婚案件若是出现了上述情形,人民法院是可以判准离婚的。“军婚”则不同,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因此,复员费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军婚离婚孩子归谁抚养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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