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业人员或者主要技术人员是从原单位离职、且原单位与之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有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原单位与之专门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创业人员或者主要技术人员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创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存在极大法律风险。因此,投资人也需要调查创业人员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此外,投资人还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明确投资的对象是创业企业而非其他人
在创新技术的专利权人是创业企业的创始人或其他人时,最好要求该创始人或其他人将专利权转让到创业企业的名下,并做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手续,因为投资人投资的对象是创业企业而非其他人。
2、发明专利不同于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高于实用新型专利,且发明专利的授权经过了专利局的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只要形式合格、没有明显的实质缺陷即可授权。此外,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20年,而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10年。因此,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两者的含金量差别明显,虽然基于产品的更新周期以及实用新型授权快的特点,有时采用实用新型保护更合适。
可见,投资人需要注意实用新型专利在所有专利申请/专利中所占的比例,对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有清晰的判断。
3、专利数量不等于专利质量
专利数量多有时是一种“虚胖”。企业拥有的专利能否形成有效竞争力,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专利的可规避性以及撰写质量;是否包含了基础专利;是否有合理的专利地域布局,是否包含了围绕基础专利形成的外围专利,从而实现对技术全面和多层次的保护等。
总之,对于技术创新型创业企业,投资人不仅需要注意技术的创新程度,还应关注技术保护的完备程度、技术的可替代性、技术实施的侵权风险以及技术的权利瑕疵等,以对创新技术的法律风险有全面的认识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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