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性法律关系例子,调整性法律关系有哪些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俞宇

调整性法律关系例子,调整性法律关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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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性教育是儿童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是生理知识的传递,更是帮助孩子建立健康的身体认知、情感边界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关键。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家长谈“性”色变,对性教育羞于启齿,但是,家长忽视性教育的后果,远比你想象的严重:

孩子可能因无知而面临性侵害不自知,或对青春期变化产生羞耻焦虑;易从网络、同伴获取错误性知识,形成扭曲观念;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增加意外怀孕、性病风险;不懂尊重他人边界,影响人际关系。长期压抑或误解可能引发心理问题,亲子信任断裂,孩子遇事不敢求助,隐患深远。


以下是分年龄段的性教育指南,帮助家长科学、自然地引导孩子。


0-3岁:认识身体,建立安全感

认知特点 :孩子开始探索自己的身体,对性别差异产生模糊意识。

教育重点 :

1. 正确命名身体部位

- 用科学词汇(如阴茎、阴道、乳房)代替模糊称呼(如“小妹妹”“小丁丁”),避免让孩子感到某些部位是羞耻的。

2. 建立隐私意识

- 换尿布或洗澡时告诉孩子:“这是你的隐私部位,只有爸爸妈妈帮你清洁时可以碰。”

3. 回应好奇

- 若孩子摸自己的生殖器,平静解释:“这是你的身体,但这是隐私部位,不要在公共场合摸。”


家长行动 :

- 通过绘本(如《我们的身体》《小鸡鸡的故事》)用图画直观解释身体结构。

- 避免因孩子的好奇而斥责,用自然态度回应。




3-6岁:理解界限与自我保护

认知特点 :孩子开始意识到性别差异,可能问“我从哪里来”。

教育重点 :

1. 生命起源的简单解释

- 用比喻回答:“爸爸的身体里有一颗种子(精子),和妈妈身体里的一颗种子(卵子)结合,在妈妈的子宫里慢慢长成你。”

2. 身体自主权

- 教孩子说“不”:“如果有人摸你的隐私部位,要大声拒绝,并告诉爸爸妈妈。”

3. 区分“好秘密”和“坏秘密”

- 强调:“如果有人让你保守关于身体的秘密,一定要告诉爸爸妈妈。”


家长行动 :

- 通过角色扮演游戏,教孩子应对陌生人或熟人的不当接触。

- 用防性侵动画(如《How to Tell Your Child》)强化安全意识。




6-9岁:尊重他人与情感教育

认知特点 :孩子进入社交敏感期,开始关注异性,可能出现“喜欢”的情感。

教育重点 :

1. 情感表达的边界

- 告诉孩子:“喜欢别人可以表达友好,但对方不愿意时,要尊重他的感受。”

2. 青春期早期知识铺垫

- 简单介绍未来身体变化:“等你长大一点,身体会有变化,比如女孩会来月经,男孩声音变粗。”

3. 拒绝网络不良信息

- 引导孩子:“如果在网上看到让你不舒服的图片或视频,马上关掉并告诉家长。”


家长行动 :

- 通过科普书籍(如《身体里的荷尔蒙》)提前铺垫青春期知识。

- 与孩子讨论校园人际关系,避免将“喜欢”污名化。




9-12岁:青春期准备与价值观建立

认知特点 :孩子进入青春期前期,可能因身体变化感到焦虑。

教育重点 :

1. 详细讲解青春期变化

- 解释月经、遗精、乳房发育等现象是“健康的成长标志”。

2. 性行为的责任与后果

- 不回避讨论性:“性行为是成年人表达爱的方式,但可能带来怀孕和疾病,所以需要谨慎和尊重。”

3. 批判媒体信息

- 讨论影视中的亲密镜头:“电视剧里的亲密关系是表演,真实的关系需要责任和沟通。”


家长行动 :

- 提前准备卫生用品(如卫生巾、剃须刀),让孩子熟悉使用方法。

- 通过纪录片(如《人体的奥秘》)让孩子了解生理变化。



青春期(12岁以上):深度讨论与价值观内化

认知特点 :荷尔蒙变化明显,可能出现性冲动或恋爱行为。

教育重点 :

1. 安全性行为与避孕知识

- 明确告知避孕套、避孕药的作用和正确使用方式。

2. 性同意与法律意识

- 强调:“未经对方明确同意发生性关系是犯罪,包括情侣之间。”

3. 情感与性的关系

- 引导思考:“性不是证明爱的方式,真正的关系需要平等和信任。”


家长行动 :

- 保持开放沟通,避免审判态度:“如果你有任何困惑或压力,我随时愿意倾听。”

- 推荐权威资源(如《青春期的对话》《性教育读本》)。




家长常见问题解答

1. 孩子自慰怎么办?

- 平静回应:“这是探索身体的正常行为,但要在隐私场合进行。”

2. 发现孩子看色情内容?

- 先共情:“你可能因为好奇点开,但色情片里的行为不是现实中的健康关系。”

3. 孩子被同学开黄色玩笑?

- 教孩子应对:“你可以说‘这种玩笑让我不舒服,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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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教育的核心原则

1. 越早开始越自然 :从孩子问第一个问题时就坦诚回答。

2. 持续对话,而非一次性谈话 :性教育是贯穿成长的过程。

3. 传递价值观,而非只讲知识 :强调尊重、责任与自我保护。


性教育不是洪水猛兽,而是赋予孩子保护自己、理解生命的铠甲。用爱与科学知识陪伴孩子成长,他们会更懂得如何爱己爱人。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


法的合法性

法的合法性是指法律具有被社会成员广泛认可和接受的性质,它是法律效力的基础。合法性通常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程序的正当性: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如议会的投票通过、公众的参与等,这样的程序能够确保法律的产生是透明的、民主的,从而增加了其合法性。

2. 内容的合理性:法律的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法律能够反映出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时,其合法性也会得到增强。

3. 权威机构的认可:法律通常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这些机构的权威性使得法律具有了合法性。

法的正当性

法的正当性是指法律不仅仅是有合法性的,而且是合理的、正义的,它能够得到人们的内心认同和支持。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符合道德伦理:法律应当遵循基本的道德准则,如不歧视、不偏袒等,这样才能够赢得人们的尊重和信任。

2. 促进社会公正:法律的作用之一是维护社会公正,当法律能够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时,它的正当性就会得到体现。

3. 适应社会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问题。这样的动态调整过程有助于保持法律的正当性。

结论

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关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更要确保法律的内容和精神符合社会公正和道德伦理的要求,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体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

一名2007年出生的女孩为1974年出生的江西籍男子代孕,近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人民医院产下双胞胎。目前,当地卫健部门已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产子一事属实。此次代孕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既然我国明文规定代孕违法,为何仍然前有青岛汽配城地下代孕事件,后有未成年女孩代孕产下双胞胎事件?如何才能解决代孕问题?《法治日报》记者对此采访了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刘长秋、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童云洪。


漫画:李晓军


法律层面缺乏惩处依据


记者: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虽然我国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但此类事件为何仍时有发生?


刘长秋: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针对代孕的立法规制存在不足。目前,针对代孕的明确规定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这只是部门规章,只能规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相关行为,即对于违反该办法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代孕利益链条上其他相关方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无法进行惩戒。
  

在更高规范层面上,国务院没有出台针对禁止代孕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此外,刑法中也没有规定代孕行为构成犯罪。这导致的结果是,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我们在应对代孕时捉襟见肘。例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中实际上并没有将代孕规定为犯罪,这就使得以上规定形同虚设,无法起到打击代孕的作用。
  

现实中存在客观需求,也是代孕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有的人想要孩子,但缺乏生育孩子的主客观条件,比如单身男性,或者因为某些疾病不适合生育的女性,转而寻求代孕满足需要。
  

利益诱惑是另一个重要原因。在非法中介的操作下,代孕形成一条黑色利益链条,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女性来说,通过代孕获得巨额收入成为一个非常大的利益诱惑,吸引她们参与其中。
 

记者:在此之前,非法中介一般寻找成年女性进行代孕,如今竟然找未成年女性进行代孕,这带来的危害是什么?


刘长秋:实践中,这应该不会是普遍现象,但是应该高度关注,因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仅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还会对正常的社会风气和道德底线造成严重的冲击。


加强妇女实名生产审核


记者:针对代孕,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治理?


王岳: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针对这种合谋性行为,治理之道在于使合谋各方之间形成利益博弈,即实行吹哨人制度,凡是举报代孕违法的人员,政府给予比参与代孕获利还要高的奖励,对代孕行为形成震慑。
  

如果想杜绝此类代孕行为,不能仅仅处罚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可以考虑效法这些年对拐卖儿童违法行为的治理方式,对处于优势地位一方,即购买代孕服务一方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童云洪:治理代孕需要多方协作。代孕涉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黑诊所”(非医疗机构)、“黑大夫”(非医疗机构人员)、“黑中介”、代孕人员、委托人员等,甚至包括境外相关机构,治理职责涉及多部门,所以应该多部门联合打击,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相互协调义务。
  

要通过关键药物的源头控制、斩断违法及获利链条、加强实名生产审核、鼓励群众举报等手段,强化预防打击措施落实、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还要加强国际合作,协力打击境外代孕链条及与境内的勾连。


出台辅助生殖技术立法


记者:2022年1月,国家卫健委在官网公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01号提案答复的函》指出:“将通过推动辅助生殖技术立法,对辅助生殖领域管理作出明确要求,严禁辅助生殖技术滥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伦理道德秩序。及时跟进辅助生殖技术研究进展,适时对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管理办法、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进行修订。”
  

那么,应该怎样推动辅助生殖技术立法?

王岳: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立法。因为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行为的监管,不仅涉及卫健部门,还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立法,能够为各个部门综合治理代孕提供执法依据。或者考虑到降低立法成本,可以修订现行母婴保健法,在其中设专门章节,对代孕等问题予以规定。
 

童云洪:可以从预防机制、打击措施、责任追究、善后处理、宣传警示等方面加强立法,对医疗机构内和非医疗机构进行的代孕活动,都有系统的法律进行规制,并明确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责任,使打击代孕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应立法明确怀孕母亲是唯一合法母亲,让代孕者对孩子负责,而对胚胎及生殖细胞提供者在法律上进行否认,让代孕目的落空。
  

刘长秋:国家卫健委提出适时修订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管理办法、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在更高层面上推动辅助生殖技术立法。就我国来说,不管从行政法的角度,还是从刑法的角度,都要对代孕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从行政法的角度,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至少在国务院层面制定一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为国务院各部门规制代孕提供依据,扫清执法方面存在的障碍。
  

仅依靠行政法规制代孕,或者依靠民法调整代孕关系,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据过去的立法经验,刑法在打击犯罪方面效果显著。因此,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打击代孕的相关罪名,明确规定代孕(至少是商业代孕行为)为犯罪行为,借助刑法之力对代孕行为产生威慑,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代孕尤其是商业性代孕。



新闻链接



3月24日,有打拐志愿者发微博称,一名17岁的女孩作为“代孕妈妈”,为一名50岁的男子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产下双胞胎。该志愿者还称,其跟踪某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有较长一段时间,该公司销售人员声称,“卵妹”的价格跟学历挂钩,本科学历为10万元左右,硕士研究生学历为15万元左右,学信网可查真伪。
  

3月25日,中山市相关部门回应称,当地卫健部门已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产子一事属实,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磊

来源|法治日报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一名2007年出生的女孩为1974年出生的江西籍男子代孕,近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人民医院产下双胞胎。目前,当地卫健部门已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产子一事属实。此次代孕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漫画/李晓军

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既然我国明文规定代孕违法,为何仍然前有青岛汽配城地下代孕事件,后有未成年女孩代孕产下双胞胎事件?如何才能解决代孕问题?《法治日报》记者对此采访了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刘长秋、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童云洪。

法律层面缺乏惩处依据

记者: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虽然我国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但此类事件为何仍时有发生?

刘长秋: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针对代孕的立法规制存在不足。目前,针对代孕的明确规定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这只是部门规章,只能规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相关行为,即对于违反该办法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代孕利益链条上其他相关方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无法进行惩戒。

在更高规范层面上,国务院没有出台针对禁止代孕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此外,刑法中也没有规定代孕行为构成犯罪。这导致的结果是,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我们在应对代孕时捉襟见肘。例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中实际上并没有将代孕规定为犯罪,这就使得以上规定形同虚设,无法起到打击代孕的作用。

现实中存在客观需求,也是代孕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有的人想要孩子,但缺乏生育孩子的主客观条件,比如单身男性,或者因为某些疾病不适合生育的女性,转而寻求代孕满足需要。

利益诱惑是另一个重要原因。在非法中介的操作下,代孕形成一条黑色利益链条,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女性来说,通过代孕获得巨额收入成为一个非常大的利益诱惑,吸引她们参与其中。

记者:在此之前,非法中介一般寻找成年女性进行代孕,如今竟然找未成年女性进行代孕,这带来的危害是什么?

刘长秋:实践中,这应该不会是普遍现象,但是应该高度关注,因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仅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还会对正常的社会风气和道德底线造成严重的冲击。

加强妇女实名生产审核

记者:针对代孕,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治理?

王岳: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针对这种合谋性行为,治理之道在于使合谋各方之间形成利益博弈,即实行吹哨人制度,凡是举报代孕违法的人员,政府给予比参与代孕获利还要高的奖励,对代孕行为形成震慑。

如果想杜绝此类代孕行为,不能仅仅处罚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可以考虑效法这些年对拐卖儿童违法行为的治理方式,对处于优势地位一方,即购买代孕服务一方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童云洪:治理代孕需要多方协作。代孕涉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黑诊所”(非医疗机构)、“黑大夫”(非医疗机构人员)、“黑中介”、代孕人员、委托人员等,甚至包括境外相关机构,治理职责涉及多部门,所以应该多部门联合打击,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相互协调义务。

要通过关键药物的源头控制、斩断违法及获利链条、加强实名生产审核、鼓励群众举报等手段,强化预防打击措施落实、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还要加强国际合作,协力打击境外代孕链条及与境内的勾连。

出台辅助生殖技术立法

记者:2022年1月,国家卫健委在官网公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01号提案答复的函》指出:“将通过推动辅助生殖技术立法,对辅助生殖领域管理作出明确要求,严禁辅助生殖技术滥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伦理道德秩序。及时跟进辅助生殖技术研究进展,适时对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管理办法、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进行修订。”

那么,应该怎样推动辅助生殖技术立法?

王岳: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立法。因为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行为的监管,不仅涉及卫健部门,还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立法,能够为各个部门综合治理代孕提供执法依据。或者考虑到降低立法成本,可以修订现行母婴保健法,在其中设专门章节,对代孕等问题予以规定。

童云洪:可以从预防机制、打击措施、责任追究、善后处理、宣传警示等方面加强立法,对医疗机构内和非医疗机构进行的代孕活动,都有系统的法律进行规制,并明确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责任,使打击代孕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应立法明确怀孕母亲是唯一合法母亲,让代孕者对孩子负责,而对胚胎及生殖细胞提供者在法律上进行否认,让代孕目的落空。

刘长秋:国家卫健委提出适时修订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管理办法、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在更高层面上推动辅助生殖技术立法。就我国来说,不管从行政法的角度,还是从刑法的角度,都要对代孕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从行政法的角度,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至少在国务院层面制定一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为国务院各部门规制代孕提供依据,扫清执法方面存在的障碍。

仅依靠行政法规制代孕,或者依靠民法调整代孕关系,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据过去的立法经验,刑法在打击犯罪方面效果显著。因此,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打击代孕的相关罪名,明确规定代孕(至少是商业代孕行为)为犯罪行为,借助刑法之力对代孕行为产生威慑,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代孕尤其是商业性代孕。  

新闻链接

3月24日,有打拐志愿者发微博称,一名17岁的女孩作为“代孕妈妈”,为一名50岁的男子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产下双胞胎。该志愿者还称,其跟踪某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有较长一段时间,该公司销售人员声称,“卵妹”的价格跟学历挂钩,本科学历为10万元左右,硕士研究生学历为15万元左右,学信网可查真伪。

3月25日,中山市相关部门回应称,当地卫健部门已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产子一事属实,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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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磊)

监制|余瀛波

编辑|王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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