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一般怎么处罚案例,串标一般怎么处罚3000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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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串标一般怎么处罚
鲁法案例【2022】289
招投标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
为了能够中标
很多人会搞一些小动作
一旦触犯“串通投标罪”
后果相当严重
究竟哪些行为算串通投标,
会受到怎样的刑罚?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2016年夏天和2017年初,青岛一处拟建中的公益怀念堂两次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单位是王哥庄街道的一个社区,负责人是社区主任梁某某。社区主任梁某某的另一个身份,是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崂建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稍有经验的人都知道,实际上就是梁某某组织建筑施工队伍,挂靠在崂建公司承揽工程获取利润,崂建公司收取管理费。
经过一番商讨后,梁某某与崂建公司的经理王某某和副经理陈某某达成一致:由崂建公司中标,梁某某的施工队进行施工。
怀念堂的建设分为两期,每一期的金额都在两千万元以上,按照规定必须公开招标。为了防止发生意外导致崂建公司不能中标,三人商定了一套完整的方案:招标公告中增加限制性条款限制其他企业投标,联系另外两家公司陪标。
社区主任梁某某在与招标公司核对招标文件时提出,村里牵扯村民拆迁的事很难处理,因此需要加上一条:本项目位于社区内,周边环境复杂,中标单位须协调周边环境关系,能自主协调与社区周边及村民的关系,确保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中标单位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招标单位觉得也有道理,于是就加上了。梁某某后来说,这是为了能保证崂建公司中标而设置的条件,使有投标意向的公司能够知难而退。此后的两期招标,这条都被列上了。
陪标的事,由崂建公司副经理陈某某负责。陈某某找到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青岛市沙子口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招标的两人,通过控制投标报价的方式进行串通投标。简单说,就是三家参与招标的公司中,保证崂建公司报价最低。招标方的评委也是社区的人,并且得到了梁某某的授意。
在这一番运作之下,崂建公司两次均顺利中标,并由梁某某的施工队实施了施工。但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被人举报了。2018年4月,有关部门开始调查梁某某,原因就是涉嫌串通投标罪。
梁某某的认罪态度很好,不仅将这次串通投标的事情交待了,还主动交代了以前向社区书记行贿78万元的事情,涉及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
法庭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十二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崂建公司经理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崂建公司副经理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崂建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在法律上,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实践中,需要分清的是串标、围标、陪标三个概念。
串标是串通投标的简称,是一种列入刑法罪名的违法行为,具有可识别的侵犯客体和可操作的认定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围标的意思是组团投标,是一种竞争策略,所有组团成员投出的价格平均数(算数平均值)与某成员的投标价接近或相同,并帮助这位成员最终中标。这种行为不是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中部门规章以上制度文件界定的违法行为。陪标则多见于政府采购项目,有时目的是避免招标活动因在开标时没有3家合格供应商而失败,这种策略恶意难以界定,是一种不规范的投标响应行为。
文字:肖华林 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院判决返还彩礼的3个条件+审判实践应注意的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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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惩治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教育和引导市场主体守法从业、规范从业,日前,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办公室通报了4起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典型案例。这4起典型案例是:
1
株洲市泰山西路北侧园林景观和京珠高速株洲西入口绿化提质改造项目串通投标案。2016年9月,株洲市园林局对泰山西路北侧园林景观和京珠高速株洲西入口绿化提质改造项目公开招标。时任株洲市园林局局长彭岚(另案处理)为使周某某获得该项目施工承包权,介绍湖南东星园林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给周某某认识,并为周某某借资质参与投标等事宜向胡某打招呼。胡某在确定周某某缴纳管理费及围标相关费用后,安排陶某联系组织湖南卉华园林公司等5家公司与湖南东星园林有限公司共同采取围标的方式投标,该项目由湖南东星园林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胡某将该项目泰山西路北侧园林景观部分转包给周某某。2019年9月,经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胡某、周某某、陶某均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涉案违法所得1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
南方公司3320#机加厂房项目串通投标案。2012年底,皮某某得知南方公司机加厂房项目要招标,便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五公司)经营部长晏某约定好,借用省五公司资质投标。为确保省五公司中标,皮某某另借用湖南伟大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海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株洲联合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株洲嘉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圆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资质参与围标。最终,该项目由皮某某借用资质的省五公司中标。皮某某还参与了南方公司4321#新建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2019年10月,经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皮某某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3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建酒鬼酒配套仓储区项目”串通投标案。2013年,蒋某某得知新建酒鬼酒配套仓储区项目工程公开招标,便联合陈某进行围标。陈某负责联系、安排蒋某某挂靠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五公司)参与投标,联系有资质的公司来陪标;蒋某某负责提供围标所需相关费用。2014年1月,蒋某某挂靠的省五公司以及陈某联系的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参与围标。为保证围标成功,蒋某某还花费40万元协调另外两家公司退出竞标。最后,该项目由蒋某某挂靠的省五公司中标。2020年5月,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蒋某某犯串通投标罪、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陈某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4
湖南高速公路工程怀通11标、通平2标、凤大2标、新溆14标串通投标案。2009年至2010年期间,刘某与周某某合谋,由周某某组织公司在怀通11标、通平2标、凤大2标、新溆14标共4个湖南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实施围标、串标等行为,刘某通过时任湖南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另案处理)出面向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方打招呼让周某某组织的公司中标。最终,周某某组织的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怀通11标项目,组织的黑龙江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通平2标、新溆14标项目,组织的山东省滨州公路工程总公司中标凤大2标项目。项目中标后,周某某按中标价的5%支付给刘某。2017年10月,经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罪所得69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的犯罪所得492.71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通报强调,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整治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心。全市各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期间顶风作案、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各市场主体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共同营造工程建设项目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来源 | 清风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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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株洲发布
串标一般怎么处罚?
鲁法案例【2022】289
招投标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
为了能够中标
很多人会搞一些小动作
一旦触犯“串通投标罪”
后果相当严重
究竟哪些行为算串通投标,
会受到怎样的刑罚?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夏天和2017年初,青岛一处拟建中的公益怀念堂两次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单位是王哥庄街道的一个社区,负责人是社区主任梁某某。社区主任梁某某的另一个身份,是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崂建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稍有经验的人都知道,实际上就是梁某某组织建筑施工队伍,挂靠在崂建公司承揽工程获取利润,崂建公司收取管理费。
经过一番商讨后,梁某某与崂建公司的经理王某某和副经理陈某某达成一致:由崂建公司中标,梁某某的施工队进行施工。
怀念堂的建设分为两期,每一期的金额都在两千万元以上,按照规定必须公开招标。为了防止发生意外导致崂建公司不能中标,三人商定了一套完整的方案:招标公告中增加限制性条款限制其他企业投标,联系另外两家公司陪标。
社区主任梁某某在与招标公司核对招标文件时提出,村里牵扯村民拆迁的事很难处理,因此需要加上一条:本项目位于社区内,周边环境复杂,中标单位须协调周边环境关系,能自主协调与社区周边及村民的关系,确保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中标单位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招标单位觉得也有道理,于是就加上了。梁某某后来说,这是为了能保证崂建公司中标而设置的条件,使有投标意向的公司能够知难而退。此后的两期招标,这条都被列上了。
陪标的事,由崂建公司副经理陈某某负责。陈某某找到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青岛市沙子口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招标的两人,通过控制投标报价的方式进行串通投标。简单说,就是三家参与招标的公司中,保证崂建公司报价最低。招标方的评委也是社区的人,并且得到了梁某某的授意。
在这一番运作之下,崂建公司两次均顺利中标,并由梁某某的施工队实施了施工。但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被人举报了。2018年4月,有关部门开始调查梁某某,原因就是涉嫌串通投标罪。
梁某某的认罪态度很好,不仅将这次串通投标的事情交待了,还主动交代了以前向社区书记行贿78万元的事情,涉及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庭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十二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崂建公司经理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崂建公司副经理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崂建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解读
在法律上,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实践中,需要分清的是串标、围标、陪标三个概念。
串标是串通投标的简称,是一种列入刑法罪名的违法行为,具有可识别的侵犯客体和可操作的认定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围标的意思是组团投标,是一种竞争策略,所有组团成员投出的价格平均数(算数平均值)与某成员的投标价接近或相同,并帮助这位成员最终中标。这种行为不是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中部门规章以上制度文件界定的违法行为。陪标则多见于政府采购项目,有时目的是避免招标活动因在开标时没有3家合格供应商而失败,这种策略恶意难以界定,是一种不规范的投标响应行为。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串标一般怎么处罚,未中标
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建设工程领域一般涉及标的额巨大且关系国计民生。面对可能存在的巨大利益,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因市场经济自身的弊端而暴露无遗。
一
串通投标的法律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
涉及围标串标的处理方法
(一)中标无效;
(二)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三)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四)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
串通投标法律责任判定
串通投标要负什么法律责任,这要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情节的不同,可以判断其要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指: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政判决案例:
山东宁津检察院监督处理一起企业串通投标违法行为。2012年7月山东省宁津县因三件企业标书中的投标报价汇总表相似程度非常高,尤其表现为报价一致,认定三家企业涉嫌围标串标,并作出废标处理且对涉事企业进行经济处罚。
二、民事责任
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串通投标民事判决案例
2010年合乐公司、天邦公司在涉案工程招投标前已签订了标前协议,约定了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法院判决二者签订的标前协议无效,标后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因此,当事人签订类似于标前协议的合同自始无效。
三、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以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8、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串通投标刑事判决案例:
在竞标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与沈某、周某参与竞标,为承揽该拆迁工程,被告人李某在投标前许诺给沈某和周某每人1万元好处费,让二人退出竞标。被告人李某中标后分别给沈某和周某现金1万元;”在2012年4月被告又进行了同样的操作,低价中标。法院判决被告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串通投标的行为有违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秩序。本文通过分析行政机关和法院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结果,明确围标串标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力度,为招投标主体合法合规招投标提供参考。
案例来源: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冈市人民政府、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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