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干走人”也要依法合规,不干活违法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宋然然

小吕近几天很郁闷:明明是自己不想在公司干了,打算辞职自行经商,却被公司以“擅自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这戏剧性的一幕让他百思不得其解,究竟为什么让准备炒公司“鱿鱼”的小吕变成被“炒”了呢?问题就在于“辞职”、“离职”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

日前,本报记者特邀宁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专家对辞职、离职两种情形以案说法,以期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所启示和帮助。

【案例一】

劳动者按程序辞职用人单位应予准许

2011年4月,张某进入宁夏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1日,张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并提交了辞职报告,称其因个人原因将于2012年5月3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但让张某没有想到的是,在公司多次挽留不同意其辞职的情况下,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定给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相关档案、社保手续。2012年6月1日,张某以用人位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转移档案社保手续、依法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在查明事实及核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情点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超过30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本案中,张某提前30天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履行了辞职书面告知程序,在此期间按时上下班并未擅离岗位,同时还积极做好工作交接准备。对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并按法定程序履行了预告解除的程序,用人单位应予准许,同时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案例二】

劳动者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

李某于2011年1月应聘到宁夏某化工公司从事化学检验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因为李某从事的是专业技术岗位,公司在2011年6月送其到外地培训6个月,当时签订了培训协议。该协议规定由公司出资培训李某。按照约定,培训期满后,李某在两年内不得辞职或擅自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其偿付培训费。

然而,李某工作一年后,便口头提出辞职,擅自离职到外地工作,且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多次与李某联系未果后,于今年2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李某向公司支付培训费1万元、违约金500元,并协助公司办理相关业务交接及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支付了该公司培训费违约金并协助公司办理了相关事宜。

案情点评: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必须认真履行。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中,李某并未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擅自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了有关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同时,企业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是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种手段,培训经费应由企业支付,但是受培训的职工未到约定的服务年限就提前辞职或者不辞而别,将会使企业培训职工的目的落空。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又达成了培训协议、明确了双方的责、权、利,双方理应自觉按协议、合同履行。现李某随意离开,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企业培训费以及支付违约金。

【专家说法】

辞职,即劳动者单方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劳动者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其中用人单位有对职工进行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或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根据自己的选择,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多是指劳动者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辞职和离职虽然只有一个字的区别,但在劳动关系中却是差别很大。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保障了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而离职是劳动者违反法定程序和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往往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很大损失。因此,对劳动者的自动离职,不能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来单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应该同时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确保劳资双方地位平等。

宁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专家在此建议: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应遵循法定程序,履行提前30日告知义务,并积极做好工作交接,配合企业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劳动者和企业另有补充约定的,如培训协议、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等,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时不能一走了之,而要按照相关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赔付相关费用后方可离职。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正确对待劳动力流动,不能以种种理由或者消极方式对待劳动者辞职,拖延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社保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时也应明确双方履行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内容,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要善于透过劳动者辞职流动的现象,思考人才激励、企业文化等深层次问题,从而通过提升企业自身吸引力来留住劳动者的择业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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