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竞天公诚合伙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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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天公诚是红圈所吗
继大徐家汇、漕河泾拓展、 西岸滨江、华泾门户等功能区为人熟知后,徐汇五大功能区中相对低调的中城功能区确定了崭新的功能定位。
3月19日上午,徐汇区“新质服务商计划”推进大会在徐汇万科中心举行。会上,徐汇中城“新质服务商集聚区”正式启用,发布了徐汇专业服务业政策及“新质服务商计划”实施方案,围绕集群化、融合化、数智化、品牌化、国际化和品质化等六大方向,推出9条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的具体举措。
“新质服务商”如何定义?与新质生产力之间有怎样的关联?记者从徐汇区了解到,新质服务商,指的是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国际产业链供应链重塑的背景下,具备高知识性、高融合性、高附加值等关键特征,并且在全球专业服务网络中拥有强大的技术迭代主导权、行业标准定义权和价值格局分配权的“服务新势力”。
这意味着,“具备服务新质生产力的能力”是新质服务商的关键底色,而强大的专业服务业根基是培育新质服务商集聚区的关键。徐汇拥有较为良好的专业服务业发展基础,截至2024年末,全区有各类专业服务业企业600余家,营收达1589亿元,总税收66亿元,已累计服务创新主体4万余家,服务“出海”企业1.5万余家。
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发布的《徐汇区聚焦提升企业感受 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中,围绕“新质服务商集聚行动”提出了3条具体举措,包括集聚专业服务机构、推动数智化转型、做优专业服务品牌。
具体来看,徐汇区将聚焦法律、会计审计、咨询调查、人力资源、广告、知识产权、各类科技服务等领域,引进、集聚高能级机构,并鼓励平台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在区内设立专业服务市场主体。大徐家汇、西岸滨江、漕开发、徐汇中城等功能区能够为这些企业提供空间运营保障,形成“一核三圈多点”的新质服务商空间格局。
数字经济作为徐汇区的特色优势,接下来全区将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等新技术的应用,做大并规范数字广告、数字化认证、线上法律咨询等新业态。同时,聚焦关键应用场景,鼓励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与人工智能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联合研发专业服务大模型,培育一批高水平科技智库。
在专业服务品牌方面,徐汇区已探索设立徐汇“新质服务券”,赋能企业的持续创新。这一做法在日前发布的《上海市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中也被提及,市级层面将支持浦东、静安、徐汇、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发放专业服务券、新质服务券,鼓励更多区域复制推广。
徐汇区领导表示,一系列举措集结成“新质服务商计划”,标志着徐汇将集聚更多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新质服务商”,发挥专业服务业配置资源要素、服务科技创新、支撑企业“出海”等作用,在服务更多创新主体和“出海”企业的同时,提升徐汇在全球专业服务网络中的位势、能级与影响力。
当天会上,徐汇区为艾昆纬、竞天公诚、西红柿等首批21家新质服务商授牌。安永、海智在线、申万宏源等10家新质服务商代表共同发起新质服务商“出海”服务,将持续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为国内企业“出海”保驾护航。此外,科盛知产、立信评估、联合征信等9家新质服务商代表还与18家创新主体签约,将助力创新主体提升能级、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首批新质服务商们已跃跃欲试。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负责人周辉表示,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法治保障、创新驱动以及跨领域协同合作。作为国内知名的“红圈所”, 君合在知识产权、数据合规、跨境投资、资本市场等领域有着丰富经验,可以与其他行业的新质服务商一同为新兴企业、科技公司以及创新主体提供全方位支持,助力创新主体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稳健前行。
他同时建议,新质生产力的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专业服务保驾护航。因此,一方面,新质服务商自身要不断迭代服务模式和技术能力;另一方面,新质服务商之间也要努力打破行业壁垒,构建开放、共享的服务生态,为创新主体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最大程度发挥新质服务商的作用。由此,助力徐汇成为面向国际市场、整合全球资源的专业服务业创新发展先导区。
原标题:徐汇五大功能区中,这位“低调选手”有了新身份
栏目主编:唐烨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舒抒
竞天公诚是红圈里最差的吗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瑞恩资本RyanbenCapital
香港上市中介机构排行榜:中金、普华永道、竞天公诚、高伟绅,继续领先 (过去两年:2023年3月至2025年2月)
香港交易所CEO陈翊庭:“香港上市最关键的是上市申请人必须有一个保荐人帮助他保荐,就是背书他的申请。所以我觉得在很多中介机构当中,需要花一点时间、精力去选择的,肯定是保荐人。在香港其实保荐人很多,有不同的背景,中资、外资的等等,必须花多一点时间选择一个和你配合度最高的。”
为了更精准地反映香港中介机构的实时表现,让统计数据更具意义,瑞恩RyanBen每个月更新‘过去24个月’、‘过去12个月’、‘过去6个月’的滚动排行数据。
根据统计,
在过去的24个月(2023年3月至2025年2月)香港新上市公司144家,主板上市141家(包括:134家IPO上市、2家介绍上市、1家借壳SPAC、4家GEM转主板),GEM(创业板)上市 3家;
在过去的12个月(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香港新上市公司 76家,主板上市73家(包括:71家IPO上市、1家借壳SPAC、1家GEM转主板),GEM(创业板)上市3家;
在过去的6个月(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香港新上市公司 38家,主板上市37家(包括:35家IPO上市、1家借壳SPAC、1家GEM转主板),GEM(创业板)上市1家。
具体如下:
一、香港IPO券商(保荐人)排行榜
(一) 过去24个月的数据(2023年3月至2025年2月)
根据统计,在过去的24个月,共有57间券商,以上市保荐人、联席保荐人的身份参与143家新上市公司(不包括1家简易方式从GEM转主板)的保荐工作。在这57间券商中,中资券商31间(占54.4%),外资券商12间(占21.1%),港资券商14间(占24.5%)。
就过去24个月保荐的新上市项目的数量来看,排在前十位的保荐人券商分别是:
中金公司,以40家排在第一位,保荐参与率 28.0%;
华泰国际,以18家排在第二位,保荐参与率 12.6%;
中信证券,以16家排在第三位,保荐参与率 11.2%;
中信建投,以11家排在第四位,保荐参与率 7.7%;
海通国际、摩根士丹利,各以10家并列排在第五位,保荐参与率 7.0%;
高盛,以8家并列排在第七位,保荐参与率 5.6%;
建银国际、招银国际、瑞银,各以7家并列排在第八位,保荐参与率 4.9%。
其中,保荐5家以上的还有摩根大通(6家)、国泰君安(6家)、农银国际(5家)、美林(5家)。
这57间券商中,只参与一家上市的券商有26间,占全部券商数量(57间)的45.6%。
(二) 过去12个月的数据 (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
就过去12个月的数据来看,这57间券商中的38间,以上市保荐人、联席保荐人的身份参与75家新上市公司(不包括1家简易方式从GEM转主板)的保荐工作。
就过去12个月排名前十位的保荐人分别是:
中金公司,以 19家排在第一位,保荐参与率 25.3%;
中信证券,以 12家排在第二位,保荐参与率 16.0%;
华泰国际,以 9家排在第三位,保荐参与率 12.0%;
海通国际、招银国际、建银国际,各以 6家并列排在第四位,保荐参与率 8.0%;
中信建投、高盛、瑞银、农银国际,各以 4家并列排在第七位,保荐参与率 5.3%;
摩根大通、国泰君安,各以 3家并列排在第九位,保荐参与率 4.0%。
这38间券商中,只参与一家上市的券商有16间,占全部券商数量(57间)的 28.1%。
(三) 过去6个月的数据 (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
就过去6个月的数据来看,这57间券商中的29间,以上市保荐人、联席保荐人的身份参与37家新上市公司(不包括1家简易方式从GEM转主板)的保荐工作。
就过去6个月排名前十位的保荐人分别是:
中金公司、华泰国际,各以 7家并列排在第一位,保荐参与率 18.9%;
中信证券,以 6家排在第三位,保荐参与率 16.0%;
高盛、招银国际、建银国际、瑞银,各以 4家并列排在第四位,保荐参与率 10.8%;
中信建投,以 3家排在第八位,保荐参与率 8.1%;
海通国际、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国泰君安、农银国际、美林、招商香港,各以 2家并列排在第九位,保荐参与率 5.4%。
这29间券商中,只参与一家上市的券商有14间,占全部券商数量(57间)的 24.6%。
二、香港IPO审计师排行榜
(一) 过去24个月的数据(2023年3月至2025年2月)
根据统计,在过去的24个月,共有 12间审计师参与 144家新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就过去24个月所参与的数量来看,排在前4位的审计师分别是:
普华永道,以 43家、占29.9%,排名第一;
毕马威、安永,各以 32家、占22.2%,并列排名第二;
德勤,以 24家、占16.7%,排名第四。
这四间共占91.0%的市场份额。
这12间审计师中,只参与一家上市的审计师有5间,占所参与的审计师数量(12间)的41.7%。
(二)过去12个月的数据(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
就过去12个月的数据来看,这12间审计师中的10间参与 76家新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就过去12个月排名前四位的审计师分别是:毕马威、普华永道、安永、德勤,分别参与 20家、17家、17家、15家,占比分别为26.3%、22.4%、22.4%、19.7%。
(三)过去6个月的数据(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
就过去6个月的数据来看,这12间审计师中的6间参与 38家新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就过去6个月排名前四位的审计师分别是:普华永道、毕马威、安永、德勤,分别参与 10家、9家、8家、8家,占比分别为26.3%、23.7%、21.1%、21.1%。
三、香港IPO中国律师排行榜
(一) 过去24个月的数据 (2023年3月至2025年2月)
根据统计,在过去的24个月,共 36间中国律师参与138家(涉及到中国业务或资产)新上市。
就过去24个月的数量来看,排在前十位的中国律师分别是:
竞天公诚,以 58家、占42.0%,排在第一位;
通商,以 35家、占25.3%,排在第二位;
金杜,以 27家、占19.6%,排在第三位;
中伦,以 18家、占13.0%,排在第四位;
君合,以 15家、占10.9%,排在第五位;
天元,以 12家、占8.7%,排在第六位;
嘉源,以 11家、占8.0%,排在第七位;
汉坤,以 10家、占7.2%,排在第八位;
锦天城、大成,以 9家、占6.5%,并列排在第九位。
这36间中国律师中,
市场占比超过5%或超过5家的中国律师还有海问(8家)、国浩(8家)、方达(8家)、澄明则正(7家)、环球(5家);
只参与一家上市的中国律师有9间,占全部中国律师数量(36间)的25%。
(二) 过去12个月的数据 (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
就过去12个月的数据来看,这36间中国律师中的27间,参与71家(涉及到中国业务或资产)新上市。
就过去12个月排名前十位的中国律师分别是:
竞天公诚,以 33家、占46.5%,排在第一位;
通商、金杜,各以 16家、占22.5%,并列排在第二位;
中伦,以 11家、占15.5%,排在第四位;
君合、天元、嘉源,各以 7家、占9.9%,并列排在第五位;
海问,以 6家、占8.5%,排在第八位;
锦天城、国浩,各以 5家、占7.0%,并列排在第九位。
这27间中国律师中,
只参与一家上市的中国律师有9间,占全部中国律师数量(36间)的25%。
(三) 过去6个月的数据 (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
就过去6个月的数据来看,这36间中国律师中的20间,参与35家(涉及到中国业务或资产)新上市。
就过去6个月排名前十位的中国律师分别是:
竞天公诚,以 19家、占54.3%,排在第一位;
金杜,以 10家、占28.6%,排在第二位;
通商,以 7家、占20.0%,排在第三位;
中伦、天元、锦天城,各以 5家、占8.8%,排在第四位;
海问、国浩、澄明则正,各以 3家、占8.6%,并列排在第七位;
嘉源,以 2家、占5.7%,排在第十位。
这20间中国律师中,
只参与一家上市的中国律师有10间,占全部中国律师数量(36间)的27.8%。
四、香港IPO香港律师排行榜
(一) 过去24个月的数据 (2023年3月至至2025年2月)
根据统计,在过去24个月共 70间香港律师参与 143家新上市业务。
就过去24个月的数量来看,排名前十位的香港律师分别是:
高伟绅,以 24家、占16.8%,排在第一位;
美迈斯,以14家、占9.8%,排在第二位;
金杜、达维,各以13家、占9.1%,并列排在第三位;
盛德,以12家、占8.4%,排在第五位;
的近、史密夫斐尔,各以 11家、占7.7%,并列排在第六位;
竞天公诚、普衡、安理谢尔曼思特灵、威尔逊·桑西尼,各以10家、占7.0%,并列排在第八位。
备注:狮腾股份(02562.HK)借壳SPAC公司(汇德收购07841)香港上市,汇德收购的律师盛德没有统计在内。
这70间香港律师中,
市场占比超过5%或超过5家的香港律师还有富而德(9家)、世达(9家)、凯易(8家)、科律(7家)、周俊轩(通商联营)(7家)、天元(6家)、嘉源(5家)、佳利(5家)、乐博(5家)、汉坤(5家)、诺顿罗氏(5家);
只参与一家上市的香港律师有28间,占全部香港律师数量(70间)的40.0%;
其中中资背景的香港律师,有金杜(13家)、竞天公诚(10家)、周俊轩(通商联营)(7家)、天元(6家)、嘉源(5家)、汉坤(5家)、方达(4家)、德恒(3家)、中伦(2家)、通力(2家)。
(二) 过去12个月的数据 (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
就过去12个月的数据来看,这70间香港律师中的48间香港律师参与 75家新上市业务。
就过去12个月排名前十位的香港律师分别是:
高伟绅,以 16家、占21.3%,排在第一位;
美迈斯,以 9家、占12.0%,排在第二位;
金杜、竞天公诚、普衡,各以 7家、占9.3%,并列排在第三位;
盛德、的近,各以 6家、占8.0%,并列排在第六位;
史密夫斐尔、安理谢尔曼思特灵、富而德,各以 5家、占6.7%,并列排在第八位。
这48间香港律师中,
市场占比超过5%或超过5家的的香港律师还有达维(4家)、威尔逊·桑西尼(4家)、科律(4家)、周俊轩(通商联营)(4家)、天元(4家)、嘉源(4家);
只参与一家上市的香港律师有17间,占全部香港律师数量(70间)的24.3%;
其中中资背景的香港律师,有金杜(7家)、竞天公诚(7家)、周俊轩(通商联营)(4家)、天元(4家)、嘉源(4家)、方达(3家)、汉坤(2家)、德恒(2家)、中伦(2家)。
(三) 过去6个月的数据 (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
就过去6个月的数据来看,这70间香港律师中的 31间香港律师参与 37家新上市业务。
就过去6个月排名前十位的香港律师分别是:
高伟绅,以 10家、占27.0%,排在第一位;
竞天公诚,以 5家、占12.8%,排在第二位;
的近、普衡、富而德、嘉源,各以 4家、占10.3%,并列排在第三位;
金杜、盛德、史密夫斐尔、安理谢尔曼思特灵、世达、科律,各以3家、占8.1%,并列排在第七位。
这31间香港律师中,
市场占比超过5%或超过5家的的香港律师还有美迈斯(2家)、达维(2家)、天元(2家)、佳利(2家)、汉坤(2家)、柯伍陈(2家)、年利达(2家);
只参与一家上市的香港律师有12间,占全部香港律师数量(70间)的17.1%;
其中中资背景的香港律师,有竞天公诚(5家)、嘉源(4家)、金杜(3家)、天元(2家)、汉坤(2家)、方达(2家)。
竞天公诚刘思远年薪
记者|赵阳戈
平潭发展(000592.SZ)因易主一事,备受市场关注。
前事概要,平潭发展控股股东山田实业的上级股东香港山田之股东刘好,将其持有的51%香港山田股份转让给自然人孙仕琪,对价为3.51亿港元,而孙仕琪转头就与自然人王志明签署了《表决权委托书》,将其享有的香港山田全部表决权委托给王志明行使。一轮操作之后,王志明拥有对香港山田100%股份表决权,实际控制香港山田;而香港山田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山田实业60%股份,为山田实业控股股东;山田实业持有平潭发展27.22%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上述股权控制关系,王志明单一控制上市公司27.22%的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这王志明不是外人,为香港山田的第二大股东并担任香港山田的董事,山田实业董事兼总经理,且自2014年5月起至今担任平潭发展董事、副董事长。据公开信息显示,正是因为孙仕琪认可王志明的企业管理理念和经验,才将表决权委托给王志明的。该委托为不可撤销的委托,期限3年。
这里需要着重提及的是孙仕琪。据悉,该人士100%控制着上海合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合虚实业),从事法律相关业务多年,较少参与企业日常经营和管理,并非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在2019年3月19日,孙仕琪还出具过一份《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承诺自本次表决权委托生效期限内,不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于同日出具了《关于不减持香港山田股份的承诺》,承诺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一年内不减持其持有的香港山田股份。
孙仕琪这一行为也引起了监管层的好奇,监管层曾发关注函令公司说明孙仕琪此番甘当幕后“翘脚老板”的合理性,以及孙仕琪的资金实力。实际上,孙仕琪此番收购51%香港山田股份的资金,也非其本人资金,系来自于向自然人谢炳的借款。据悉,孙仕琪向谢炳借了3.6亿港元,期限刚好也是36个月,年利率5%,由合虚实业做担保。这样算下来,孙仕琪每年应付利息1800万港元,最后一年度应还本付息共3.78亿港元。
在对关注函回复中,提及里孙仕琪的资金实力,称“孙仕琪先生现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担任上海合虚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及上海合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并持有上海合虚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相关收入及资金证明文件以及孙仕琪控制的上海合虚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情况,孙仕琪先生资金实力预计可以足额支付每年应偿还的利息1800万港元”,也就是说还息问题不大,那么还本呢?回复中是这么描述的,“由于借款期满时,孙仕琪先生就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资金筹措计划存在不确定性,故在借款期满后,可能存在因孙仕琪先生无法按期支付本次受让香港山田股权对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引致债权人追偿而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风险”。如此一来,未来平潭发展的控制权仍存变数。
公开信息显示,孙仕琪的合虚实业曾在不久前的1月份,与亚星化学(600319)控股股东控制的一众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欲拿下亚星化学第一大股东宝座。但此事在1月30日就告吹了,据亚星化学1月30日“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称,“由于客观条件未满足,无法完成股份过户手续。双方同意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原协议未能正常履行的相关责任”。
从当时的情报来看,合虚实业成立于2017年4月27日,注册资本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总资产为1.2亿元,总负债为1亿元,净资产为1999.86万元,2018年财务数据由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也就是说合虚实业目前净资产不足2000万元,以此作为3.6亿港元的担保,显然有些分量不足,这也无形之间强化了平潭发展在36个月之后控制权发生变数的担忧。至于上海合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原来只有10万元,后在合虚实业于2017年加盟后才增加到500万元,目前营收不明。
那么,借款期限是36个月,表决权委托期限也刚好是3年,这是一种巧合吗?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在全国排名
来源:环球网
案例背景: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常见消费者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获取商品或者服务(即预付式消费)。2025年2月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报告显示预付式消费纠纷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提示消费者“先享后付”可能存在诸多隐患,需谨慎防范潜在的法律“陷阱”。
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为提前锁定消费者,通常通过提供较高优惠力度、免费体验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提前充值,但因为商家跑路、服务质量缩水等引发退款难、维权难等问题,成为消费投诉的重灾区。
案件详情:
2021年4月21日,赵某(作为乙方)与某体育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某健身会员合同》,合同中包含特别声明条款:“如乙方违约,向甲方申请退费,乙方需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乙方消耗课时按优惠前价格扣除,退还余款;有效期内未完毕之节数,将自动视为会员放弃使用之权利,会员不得要求退还该金额或转他人使用”。
赵某认为,某体育公司于2022年10月开设新店后,存在健身环境质量下降、频繁更换教练等情况,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赵某提供健身场所以及相应服务,已构成违约。赵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未消费的课时费。
法院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民终4151号判决书),结合预付费模式交易特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平衡以及案涉合同性质不宜强制履行等客观情况,判决终止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酌情判令某体育公司退还赵某剩余课程费用的80%,已消耗课时的费用按照优惠后单价予以扣除。
律师分析:
针对预付式消费面临的维权难题,国家有关部门正逐步完善相关监管体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消费者的解除权、已消费价款的计算方式、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以及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等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
第一,关于消费者的解除权:
消费者要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理由常常包括店铺搬迁导致接受服务不便利、服务人员变更、经营者承诺不限次数服务但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转给第三人履行等。本次征求意见稿也对消费者因以上合理理由要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作出了明确认可。
由于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生活消费领域的服务一般具有人身专属性,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服务具有一定的人身、专业信任,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并且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预先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已经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消费者往往承担更高的风险。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决终止双方的合同,若经营者无过错,法院会酌情判定消费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剩余预付款能否退还?
本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七日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了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已消费价款的计算方式和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已消费价款的计算方式,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原则上已消费价款按照原价计算,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原则上已消费价款按照折扣价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若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例如店铺停业、关闭,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但若消费者无法提供经营者违约的证据或者因为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通常法院会酌定扣除已消费价款后退还剩余金额。
第三,“一经付款,不予退费”条款是否有效?
在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经营者往往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此类合同中常约定“一经付款,不予退费”,明显属于未预留与消费者协商空间的格式条款,消费者难以要求修改此类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均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属于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内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主张不予退款的,法院也会判断该约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一经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其内容无效。
第四,消费者是否能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次征求意见稿也细化了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具体情形,包括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等。另外,经营者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消费者发现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等欺诈行为,有权向经营者主张三倍赔偿。但是由于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举证困难等原因,消费者证明经营者欺诈的难度往往较大。
鉴于预付式消费模式存在风险,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服务时,应当提高警惕。具体而言:首先,关注经营者动态。了解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经营资质及市场评价,尽量选择资质证照齐全、规模体量大、诚信度高的商家,不轻易相信广告宣传以及商家的口头承诺。
其次,尽量避免高额充值,优先选择按次、短期预付,减少一次性支付大额款项。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分配预付款。
再次,注意与经营者签署书面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注意预付款的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发现不合理之处时及时提出异议。同时,索要发票或者收据、宣传承诺等重要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合法权益。
最后,利用法律途径维权。如果遇到消费纠纷,及时与经营者协商,一旦遇到经营者违约拒不退款、恶意跑路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孙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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