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思维导图,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般规定有哪些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璇书

增值税征税范围思维导图,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般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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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导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或进口的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这里的货物主要指的就是有形动产。当然,气体、电力以及热力也包括其中。我们在销售货物时,转让是获得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对于这一点,我们还是需要注意一下的。

销售或进口的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是13%或9%。

2、销售劳务

劳务指的就是修理修配、加工劳务。销售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是13%。

不仅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有偿提供劳务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当然,这里的加工指的委托加工;而修理修配主要就是让不能工作的货物恢复原来的功能。比方说,汽车的维修。

3、销售服务

服务包括运输服务、建筑服务以及生活服务等。销售服务涉及的增值税税率是13%、9%以及6%。

销售服务包括的范围还是还广的。销售服务主要来自于“营改增”。这些销售服务,本来需要缴纳的是营业税,“营改增”以后才开始缴纳增值税的。

4、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经济活动。我们比较常见的无形资产有商标、技术以及其他有益无形资产。具体来说,其他有益无形资产包括特许经营权、经销权、肖像权以及冠名权等。

销售无形资产的税率为6%或9%。

5、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常见的不动产包括构建物、建筑物等。比方说,我们购买的房产,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另外,当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一起转让时,也是需要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销售不动产时,增值税适用的税率是9%。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1、征税项目

(1)罚没物品

罚没物品由经营单位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并对外销售的,需要正常征收增值税。罚没物品需要有指定单位销售的,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2)退票费

纳税人在退票时收取的退票手续费,需要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开票征收增值税。

(3)财政补贴收入

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和企业的销售行为有直接的关系,需要征收增值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和企业的销售行为没有关系,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不征税项目

(1)存款利息

当然,存款利息不仅不征收增值税,同样也不征收个税。但是,增值税与个税方面的规定,并不同。在增值税方面,存款利息是不征项目,而在个税方面,属于征税项目只是后来免征了。

(2)保险赔偿

我们在获得保险赔偿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我们在购买房产时,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同样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及税率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时对一些业务的税目记混淆、分不清楚,今天申税小微整理了一些常见增值税税目的不同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经营租赁vs交通运输服务

(一)经营租赁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13%)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二)交通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9%)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侯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侯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二、交通运输服务vs商务辅助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9%)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商务辅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济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6%)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三、建筑服务vs 租赁服务

(一)建筑服务

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属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

(二)租赁服务

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13%)

四、贷款服务vs不征税收入

(一)贷款服务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增值税税率6%)

(二)不征税收入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不征税)

五、修缮服务vs修理修配vs维护保养

(一)修缮服务

房屋修缮属于“建筑服务——修缮服务”。(增值税税率9%)

房屋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二)修理修配

修理修配,属于“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税率13%)

修理修配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的功能的业务。

(三)维护保养

维护保养,属于“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增值税税率6%)

维护保养是指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六、建筑服务vs其他生活服务

(一)建筑服务

园林绿化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等工程作业。

(二)其他生活服务

植物养护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增值税税率6%)

供稿:许诺

制作:孙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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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有哪些

增值税这些税目怎么选

你知道吗?

申税小微,增值税的税目我有时会搞错,能出一期增值税税目合集帮我梳理一下吗?

好的,没有问题。下面是增值税税目中容易混淆的,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

对应税目

租赁服务——不动产

经营租赁服务

错误税目

交通运输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技术咨询

对应税目

鉴证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

错误税目

研发和技术服务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技术转让

对应税目

销售无形资产

财税【2016】36号,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工程监理

——鉴证服务

——工程服务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利用互联网提供

语音通话服务

对应税目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利用固网提供短信服务

财税【2016】36号,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增值税征收范围,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此外,为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党的十九大“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依法治税”有关要求,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体系,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根据《条例》授权,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原营业税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为了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条例》相关规定。

经过八年十大步的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为增值税立法夯实了制度基础。目前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已全部推出,立法条件成熟。为以法律形式巩固改革成果,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以及保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我们整合了《条例》和36号文等,并适当调整完善相关内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现代增值税制度。按照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构建科学财税体制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巩固营改增及增值税改革成果,同时为促进经济发展及培育新业态新模式预留制度空间。

(二)贯彻增值税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进一步发挥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通过立法巩固营改增成果,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框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构建与新税制模式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提出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要求,提高征管效率,防止税收漏洞。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征税范围。《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二)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关于税率和征收率。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关于销售额。《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明确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五)关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为巩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税原理,《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混合销售、兼营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解决纳税人特殊情形的征税问题,《征求意见稿》延续“混合销售”从主、“兼营”分别核算纳税的理念,明确混合销售应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关于税收减免。《征求意见稿》沿用了《条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同时明确除法定免税以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关于计税期间。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九)关于税收征管。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如实申报义务、发票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十)关于过渡期安排。为平稳过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过渡期结束,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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