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折抵刑期吗,监视居住折抵刑期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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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折抵刑期如何计算
很抱歉,一天也折抵不了的。
有些人可能会说,监视居住虽然没有羁押在看守所,但是毕竟是被限制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了,不能完全随意的走动。怎么还能折抵不了刑期呢,哪怕是两天折抵一天也行呀。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情况。
其实,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刑期折抵的问题。我们都知道,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是受宪法所保护的,非经法定事由、非由法定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决定,任何人的人身自由不得被限制,否则就会涉嫌非法拘禁罪。
涉及折抵刑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种:治安拘留、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留置和逮捕。
涉及到被折抵的情况,则主要有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三种。如果被判处的是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那么之前羁押的任何时间都是不能够折抵刑期的。另外如果被判处的是缓刑,之前羁押的时间也是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的。
1.治安拘留折抵刑期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治安拘留不涉及折抵刑期的问题,毕竟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而涉及到刑期的都是刑事处罚,二者的适用对象是不同的。
但是实践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之前认为构成行政违法,在行政拘留期间确认构成犯罪的。
其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故意伤害罪了。比如张三将李四打伤,但是李四的伤情尚未经过鉴定,并不能确定是否构成轻伤,而张三的社会危害性又比较大,那么首先就是对张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拘留。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然后在这个拘留的10天或者15天之内,对李四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鉴然后在这个拘留的10天或者15天之内,对李四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是构成轻伤,那么张三的行为就是涉嫌故意伤害罪,自然就可以无缝衔接,转为刑事拘留了。
这种情况下,之前被行政拘留的期限是可以折抵最后判处的刑期的。折抵的天数同刑事拘留一样,接下来我们会进行说明。
2.留置、刑事拘留和逮捕折抵刑期的情形这几种情况的折抵方式式分别规定在《监察法》第44条和刑法第41、44、47条之中。
根据上述规定:
如果以后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之前留置、刑事拘留以及逮捕的天数,一天可以折抵刑期一天。
如果之后被判处的是管制,那么之前的天数是一天折抵管制两天。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监视居住的区别,以及折抵情形《监察法》第44条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其实对于被指定监视居住的人,人身自由也是完全被限制的,基本上不会有什么人身自由可言。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这同监视居住是不同的,监视居住只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不出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按时到案,基本上是可以相对自由的活动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折抵管制是一天折抵一天,但是折抵有期徒刑和拘役只能是两天折抵一天,相对来说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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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
近日,有网友咨询:网友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监视居住的地点就在网友家里。网友想知道自己被监视居住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网友无论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方式一样,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种类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羁押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期限。拘传、取保候审不应该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综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是在办案机关指定的场所被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比较而言,人身强制性较弱。
故,根据网友所述情况,网友并未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故其被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在家里监视居住算不算刑期
来源:正义网
申诉人的刑期减少76天
重庆涪陵:依法纠正一起监视居住折抵刑期案
正义网讯(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苏勇 彭成)“谢谢检察官,没有你们监督,我要多坐76天牢。”日前,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郝某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书,激动地对检察官说道。
2018年11月13日,郝某向涪陵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提出申诉,称其判决刑期存在错误,请求核实并予以更正。接到申诉后,该院指派检察四部检察官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2016年7月2日,郝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后刺伤妻子,次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9日解除对郝某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5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法律文书,原判决未对郝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予以确认,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未能折抵刑期。
2018年11月,涪陵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先后10余次往返多个办案部门,找到办案人员反复核实,收集到了郝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同时,在郝某向涪陵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后,该院立即将案件线索移送办案机关,并派员介入引导办案机关调查取证,证实郝某反映的情况属实。
近日,涪陵区法院对涪陵区检察院依法监督的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郝某刑期折抵错误案作出裁定,郝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1天,依法折抵刑期76天。
指定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在涉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对于在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因毒瘾严重而被送交强制戒毒所戒毒的期限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目前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禁毒法均未予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都认为,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应折抵刑期。在此,笔者结合办理涉毒品犯罪案件实践,认为该情形应当折抵刑期,理由如下:
其一,从强制隔离戒毒的性质而言,应当折抵刑期。根据禁毒法第38条、第47条规定,以及《戒毒条例》第25条、第2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涉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大都存在长期吸食毒品且毒瘾严重的情况,因而,在追诉过程中,如果对其适用了取保候审措施,则常常出现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送至强制戒毒所戒毒的情形,一般戒毒期限为二年。显然,这种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管理手段,属于对公民人身自由予以限制的行政强制措施。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监管机构,其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属于刑法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可见,该批复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性质,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吸毒人员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机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其强度虽低于在看守所羁押,但是,相较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强制性无疑更重。
其二,参照刑事诉讼法第76条有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精神,应予折抵刑期。当然,对于吸毒者因吸毒而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因其他犯罪被处以刑罚的,不能折抵刑期;对于因毒品犯罪被立案侦查,并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没有停止原有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应予折抵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76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出了折抵刑期的明确规定,无疑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于公民人身自由免受公权力干预的担忧及加强保障的精神要义。对于毒瘾严重人员被采取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从其对于被强制戒毒人员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而言,显然重于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从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而言,一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而强制隔离戒毒的最长期限则为二年,长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以,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如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那么,强制隔离戒毒,当然也应当折抵刑期,至于如何折抵,则可以斟酌确定。
其三,参照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应予折抵刑期。强制隔离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的情形,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1988年给湖北省高院的《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也进一步明确,“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
吸毒和其他毒品犯罪虽不属于同一行为,但往往相伴而生,且“以贩养吸”在毒品犯罪中也是突出表现之一,要把强制隔离戒毒与打击毒品犯罪放在一个范畴内对待,对于因毒品犯罪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又因吸毒强制隔离戒毒,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第35条的规定折抵刑期。
毒品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不仅毒害人的肌体,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毒品案件办理既要展现司法机关“零容忍”的高压打击态势,也要体现出治病救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强制隔离戒毒作为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行政强制措施,在从根本上遏制毒品犯罪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强制隔离戒毒应予折抵刑期”这个问题上,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无疑既可以彰显打击、惩处毒品犯罪的重拳出击,也更能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特殊预防实效。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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