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咨询:我公司有一员工想辞职,对公司发的销售提成不满。与公司未谈拢后,私下获取了公司一些财务账目资料。现找公司再次谈判,称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结发奖金,就去税务举报公司偷税漏税。如果我公司确实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员工以举报、投诉违法行为为要挟,我公司能报警吗?能追究员工什么样的责任?
儒德律师回答
劳资关系一直是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关注的问题,如何平稳的建立与终止劳动关系,是企业与员工都需要掌握的技能。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讲,双方都享有法定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如何正确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终止劳动关系,才是避免劳动争议发生的有效方式。
从员工的角度讲,
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有三种方式
其一,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就相关工作、报酬等谈好条件,就可以终止与企业间的劳动关系。
其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处于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
其三,如果企业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情形,员工可以单方面直接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一笔经济补偿。
当然,无论是员工选择哪一种方式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均需要履行辞职后应尽的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同时相对应的,企业也要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向员工支付其应得的工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实践中,即使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解除劳动合同作了详细规定,但依然不能阻止劳动争议案件的频发。本题实质上就是一起员工与企业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员工与企业因为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遂采取举报违法行为的方式谋求其觉得应得的销售提成。
此案中,有两个焦点问题:
1.员工谋求的销售提成按照公司规定是否是其应得的?
2.员工举报企业偷税漏税要钱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问题1,该员工谋求的销售提成是否是其应得的。
回答这个问题,要看公司关于销售人员拿提成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按照公司规定,员工辞职时所谋求的销售提成符合公司规定,那么该员工所谋求的销售提成就是其应得的。反之该员工谋求的就是属于公司的财物,具有不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问题2,员工举报企业偷税漏税要钱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钱款的行为。其威胁、要挟的方式和内容可以多种多样,包括并不限于以揭发、张扬被害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要挟。本案中的员工实施了要挟公司的行为,不管其是通过言语、行动、电话或书面的方式,还是直接告知公司负责人等方式来实现的;此外,即便公司确实存在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员工若要挟公司不给钱就向有关部门举报,仍旧构成敲诈勒索行为,这与举报的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无关,这只是一种要挟公司的手段或方式。但是否最终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还要看该员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而这就与问题1的认定息息相关,如果员工举报公司偷税漏输谋求的是正当权益,则该行为虽然是属于通过威胁或要挟的方式索要财物,但是鉴于公司与员工存在纠纷,且员工要求支付的款项也是针对此纠纷而提出的金额,即便双方针对金额大小存在争议,也是双方对于事实及法律的认知产生的分歧,应当通过民事途径来处理,因此不构成非法占有,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此案中,公司如何应对,才能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儒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认为,员工威胁公司不给钱就向有关部门举报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面对这种激进的员工,首先要稳定该员工的情绪,采取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妥善解决此问题,毕竟公司本身就存在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为了避免损失更大,私了是一种可取的方式。同时,公司要注意员工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若构成此罪,可以通过报案的方式来维护公司之正常经营及合法权益。公司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若员工通过短讯、微信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公司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原始信息。若通过电话、当面沟通的,应当进行录音、录像,以免被认定为证据不足。
当然,作为以法律为信仰的律师,我们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中心,真诚地建议企业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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