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有效的遗嘱是怎么形成的,一份完整的遗嘱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桂诺
《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现行《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后,框定了6种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形式要件如下:

形式上讲,不同遗嘱类型对遗嘱载体、内容、人物,乃至形成过程都有特定要求,法定形式的缺失必定会让遗嘱的效力存疑。

但是,《民法典》的规定较为简单,当事人即便按照规定制作了遗嘱,但由于遗嘱仅是一个静态的结果,在复杂的生活实际面前,必然会被各方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吹毛求疵,最终导致遗嘱效力被推翻。结合现实案例,根本原因在于一份有效的遗嘱包含了“行为能力、见证资格、职务限制、载体表现、文本内容、时空一致性”等诸多要素,简单的规定难以直接指导当事人制作一份完备的遗嘱。仅以律师的见证为例,《民法典》虽然明确规定了见证人的资格和见证要求,但是律师却还要另外地遵循律师行业的见证规范,违反此种规范反而可能成为遗嘱效力的绊脚石,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讽刺。

可见,否定一份遗嘱的效力,除依据法律规定外,寻找遗嘱各要素的瑕疵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这其中,遗嘱的“时空一致性”更是人民法院论证的重点,这也是本文的目的:不论制作何种遗嘱,通过现场录像,以第三人的视角观察、记录遗嘱的形成过程,绝对不是多余的,而是弥补法律规定不足的重要手段。下面以《民法典》施行后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案件

法院观点

分析

1

顾某1与顾某2、顾某3遗嘱继承纠纷案(2021.1.18判决)

本院认为案涉打印遗嘱为原告向打印店工作人员陈述后由打印店工作人员打印,该打印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签字,不符合打印遗嘱的要件,也不符合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等遗嘱形式,故对该遗嘱本院不予采信。

案涉打印遗嘱被否定效力的原因:1.见证人未见证打印遗嘱的打印过程,不符合见证的时空一致性;2、见证人人数不足。

2

钟某与欧某1、欧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2021.1.21)

见证应适用代书遗嘱中关于订立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即见证人应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形成的。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也就是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即在书写遗嘱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遗嘱时其也应当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本案中,案涉遗嘱系打印遗嘱,但见证人彭某、韩某庭审时已陈述其未见证案涉遗嘱在电脑上书写的过程,也未见证案涉遗嘱从电脑中被打印出来的过程,故该两人不是该打印遗嘱的合法见证人。案涉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包括遗嘱形式、遗嘱内容、形成过程、见证人、其他印证材料在内的所有遗嘱要素,必须发生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不得进行事后补正。

3

蒋某1因与被上诉人蒋某2、蒋某3继承纠纷案(2021.1.29判决)

他人代书遗嘱主文并由遗嘱人签字,虽存在一定瑕疵,但遗嘱人亲自持遗嘱到村委会要求鉴证并加盖公章的行为,应认定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书形式上的瑕疵已得到补正。

法定的遗嘱形式存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法院仍将根据案件全面的事实探究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

韩某1与被上诉人韩某2、韩某3、韩某4、韩某5继承纠纷案(2021.1.28判决)

本案的打印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有两名见证人,加之有现场录像佐证,可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本人亲自签名、捺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见证人并未见证遗嘱打印的全过程,但现场录像弥补了这一瑕疵,使得打印遗嘱达到时空一致性的要求。

5

卢某1与卢某2、卢某3遗嘱继承纠纷案(2021.2.2判决)

本案遗嘱的两位见证人,其中一个见证人为律师,根据律师协会制订的工作细则,律师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进行且制作笔录,另一个见证人与原告存在债务关系。加之被继承人被诊断为血管性痴呆、脑萎缩,因此诉争遗嘱形式要件不合法,且是否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定,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打印的遗嘱:1.律师作为见证人,反而因为职业导致其作为见证人时收到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最终被法院否定;2.见证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继承人的疾病因素均会给遗嘱效力带来不稳定因素。

6

钱某1与钱佩莉、钱某2、钱某3继承纠纷一案(2021.2.8判决)

本院认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江律师既是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代书人,又在本案中担任钱某1的诉讼代理人,故本院认为其与钱某1存在利害关系,对代书遗嘱不予采信。

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既有数量两名、制作笔录的行业要求,也有不得代理本诉的利益冲突要求。可见律师在遗嘱形成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站到前台,执业身份的严格受限反而会成为遗嘱效力可能的瑕疵。

所谓遗嘱的“时空一致性”,是指遗嘱各要素必须发生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不得进行事后修改、补正。例如,见证过程与遗嘱形成必须在同一时间和空间,见证人必须见证遗嘱订立的完整过程,并签名或捺印,不得事后修改、补正。更有甚者,见证人没有见证打印遗嘱的文字录入和打印机出印过程,同样会给遗嘱效力带来不稳定因素。

人民法院审查遗嘱,根本目的是在已有遗嘱客体的基础上,探究其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并非就是一份完美的遗嘱,而充分地使用录像进行补强,才是充分展示一份遗嘱动态形成过程的重要手段。

遗嘱的形成,无非“人物、载体、过程”此三要素,那么,如何使用录像记录遗嘱的完整形成过程呢?

第一,要摄录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介绍自己姓名、身份证信息、承担的角色、自愿行为等内容;

第二,再摄录遗嘱载体的制作过程,例如自书遗嘱的全文书写过程,代书遗嘱的代书过程,打印遗嘱从电子录入到打印机出印的过程等;

第三,摄录见证人或遗嘱人宣读遗嘱文本、各方签字捺印等内容。

综上,形式瑕疵并非必然导致遗嘱的无效,形式完备也并非必然会被法院采信。《民法典》对遗嘱形式的规定,仅仅是规范人民法院认定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概括性规定,现实生活中人和物的复杂性,客观上导致遗嘱的形成不可能做到专业和完美。因此,通过录像等形式的补强,有利于向法庭还原客观的历史,从而揭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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