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不当得利是怎么判定,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院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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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不当得利是怎么判定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刘某(甲方)与宋某(乙方)双方签订相关承包协议,约定刘某将某单项劳务工程发包给宋某。合同约定固定单价,暂定总价形式施工,钢筋工程款单价按68元/㎡计算。合同签订后,宋某如期进场施工。该武汉合同履行期间,因刘某称工程总包方定的钢筋劳务工程款单价降为62元/㎡,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单价不一致,宋某认为价格太低,工程亏本,但未表示是否继续施工。

2020年3月14日,该武汉合同案中刘某与宋某微信联系,让宋某将其机器设备挪开,进行施工,并称后续打钱给宋某。于2020年3月18日,宋某收到了刘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9万元。于2020年3月25日,刘某反悔称合同在去年就终止了。该武汉合同案中双方对合同是否已终止,宋某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19万元是否合法持不同意见?刘某主张2020年3月14日与宋某微信对话后,误以为宋某的工程款未付清,因操作失误付款才转给宋某,并主张双方没有签订过退场协议。刘某要求返还19万元以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该武汉合同案中对于刘某于2020年3月18日转账支付19万元给宋某,并非手机操作失误误转,而是让宋某退场的一笔费用,是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刘某的主张,没有依据,依法全部驳回。 二审法院也认为:该武汉合同案中刘某出于让宋某退场的意思表示向宋某转账付款19万元,该意思表示是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该武汉合同案中刘某履行完支付款项义务后不应主张该笔19万元转款为宋某不当得利,故刘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对于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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