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隙挑起滋生事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表现为寻隙挑起滋生事端,破坏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寻衅滋事的具体情形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本罪包括以下几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有关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具备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的几种行为之一;须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如果缺乏其中任何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比如虽然殴打他人但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虽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但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
构成本罪的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与抢劫罪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是,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比如陕西省西安市“蔡某等人寻衅滋事案”[①],当被害人李某驾驶陕丰田卡罗拉轿车经过环城西路时,被告人寻某持砖头砸该车前挡风玻璃和后视镜,被告人蔡某持摩托车U形锁砸前挡风玻璃,当李某反抗时,蔡某即用U形锁猛击李某头部左侧四下致其重伤。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9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同案被告人寻某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构成本罪的以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虽然与故意伤害罪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前者的动机一般为无事生非或者小题大做,以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为目的;而后者往往产生于一定事由或者恩怨。前者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一般是见一个打一个;而后者往往为特定的人。前者侵害的不仅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更重要的在于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如果因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因其竞合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一般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寻衅滋事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构成本罪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妇女行为,虽然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前者采取的方式特定为对妇女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等行为,一般不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伤害妇女的性羞耻心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而寻衅滋事罪则不包含这些内容。
(四)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构成本罪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虽然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前者是基于寻求刺激的动机而无端生事;而后者则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企图向有关单位或者社会施加一定压力。前者一般没有预谋并聚众的行为,而后者则以聚众为特点。
四、处罚
(一)立案追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处罚标准
寻衅滋事,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寻衅滋事罪无罪的辩护词
●寻衅滋事无罪辩护词精选2018版
●寻衅滋事无罪辩成功
●寻衅滋事无罪辩护词范文
●寻衅滋事罪无罪判例(一)
●寻衅滋事无罪辩护案例2019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无罪)
●寻衅滋事罪无罪的辩护词
●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