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户主有什么权利,户主有什么权利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傅雪子

农村户口户主有什么权利,户主有什么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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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来源:大律师网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在拆迁时,拆迁人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一定标准的赔偿,那么被拆迁人资格是只有户主有吗?

被拆迁人资格是只有户主有吗?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

被拆迁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

依据被拆迁人的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享有的权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被拆迁人分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及代管人。

由上可知,被拆迁人资格不仅仅是只有户主有的。

 拆迁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解答的关于被拆迁人资格是否只有户主有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拆迁补偿的标准一般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户口本户主有什么权利

杭州的殷女士

说自己有套房子

配了一个储物间

这个储物间她家已经用了15年

现在邻居突然说

储物间是她家的

要收回

15年后

邻居推翻了君子协议?

这段时间,殷女士一家一直很苦恼,相处了15年的邻居,要把她们告上法院:“她现在说我霸占她的房子。”

事情还要从2005年说起,殷女士家在杭州古荡,因为拆迁,被村里统一安置到杭州西湖区的嘉禾花苑。

殷女士说,当时村里给出的分房政策,是由村民自由组合,凑齐4户人家,共享一个单元楼。单元楼是6层,一层两户,共12套房子。四户人家,一家可以分到3套。这3套房子,要么选择1、3、5层,要么选择2、4、6层,具体怎么选,抽签决定。

殷女士说,她们单元楼的四户人家,在抽签之前就约定好,楼下架空层的储物间,归2、4、6层使用。最终,殷女士抽到了2、4、6层,一直使用着这个储物间。

到了2018年,小区里的房子可以办房产证了,村里要求每户人家,按面积结清回迁房的相关款项。

楼底下的这个储物间,村里算在了殷女士邻居头上。涉及到约5个平方,当时由邻居补交了大约2400块钱。

殷女士说,小区里各个单元楼,当初跟他们是一样的分配模式。这一次村里把储物间算到1、3、5层住户名下,需要补交的款项,大多是由1、3、5楼层的住户结清,然后再由2、4、6楼层的住户补给对方。很多单元楼都这样解决了问题,可是到了他们这个单元,她的邻居却不认账。

殷女士

我给她钱,她不要啊,她要拿房间,村里把这个余款扣在她那里,她意思就是这个房间是她的了,她现在说我霸占她的房子,她要把房子收回,要把我告到法院去。

殷女士很恼火,她说邻居的做法,完全推翻了抽签之前的协议。

想要拿回房子

需承担举证责任

殷女士告诉记者,15年前分房子的时候,2、4、6层得到楼下的储物间,的确没有白纸黑字写下来。但是,这是君子协议,大家口头上都同意的。

殷女士邻居的房子,目前都已经出租。记者多次拨打殷女士邻居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为了了解更多情况,记者找到了杭州古荡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合作社党委书记殷国生告诉记者,他们之前分房,其实是走了两步。一开始,按照村里的测算方案,单元楼下的储物间,归1、3、5层的住户所有。

杭州古荡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党委书记殷国生

后来大家都是觉得拿2、4、6的话,比较吃亏,大家第二次内部抽签的时候,商量好把储物间归2、4、6,再进行抽签,内部协商就相当于平衡一下,这个事情是在抽签之前商定好的。

殷书记表示,他自己抽到的是1、3、5层,楼下储物间的使用权,一直归邻居所有。

如果说村民之间确实有这样一个私下协议,为什么到了殷女士的邻居这里却不认可呢?

杭州古荡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党委书记殷国生

我也问过他们的邻居,她说当时的说法就是借给她的,现在要拿回去。这个是他们内部的事情了,说实在的,现在很难协调,有可能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接下来,殷女士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那么,在法律层面,这个5平方的储物间,到底归谁所有呢?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赵公明

从安置协议来看,1、3、5层楼的户主是有权利取回这个面积的,如果仅仅从安置协议来看,她和村里的协议肯定了这个架空层是归属于她的,如果有口头承诺的话,需要由现在占用这个房间的一方来提供举证责任。

目前,殷女士正在收集15年前分房时的证据,我们也会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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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户主有什么权利 户主写老婆还是老公

来源:杭州交通918

杭州的殷女士

说自己有套房子

配了一个储物间

这个储物间她家已经用了15年

现在邻居突然说

储物间是她家的

要收回

15年后

邻居推翻了君子协议?

这段时间,殷女士一家一直很苦恼,相处了15年的邻居,要把她们告上法院:“她现在说我霸占她的房子。”

事情还要从2005年说起,殷女士家在杭州古荡,因为拆迁,被村里统一安置到杭州西湖区的嘉禾花苑。

殷女士说,当时村里给出的分房政策,是由村民自由组合,凑齐4户人家,共享一个单元楼。单元楼是6层,一层两户,共12套房子。四户人家,一家可以分到3套。这3套房子,要么选择1、3、5层,要么选择2、4、6层,具体怎么选,抽签决定。

殷女士说,她们单元楼的四户人家,在抽签之前就约定好,楼下架空层的储物间,归2、4、6层使用。最终,殷女士抽到了2、4、6层,一直使用着这个储物间。

到了2018年,小区里的房子可以办房产证了,村里要求每户人家,按面积结清回迁房的相关款项。

楼底下的这个储物间,村里算在了殷女士邻居头上。涉及到约5个平方,当时由邻居补交了大约2400块钱。

殷女士说,小区里各个单元楼,当初跟他们是一样的分配模式。这一次村里把储物间算到1、3、5层住户名下,需要补交的款项,大多是由1、3、5楼层的住户结清,然后再由2、4、6楼层的住户补给对方。很多单元楼都这样解决了问题,可是到了他们这个单元,她的邻居却不认账。

殷女士

我给她钱,她不要啊,她要拿房间,村里把这个余款扣在她那里,她意思就是这个房间是她的了,她现在说我霸占她的房子,她要把房子收回,要把我告到法院去。

殷女士很恼火,她说邻居的做法,完全推翻了抽签之前的协议。

想要拿回房子

需承担举证责任

殷女士告诉记者,15年前分房子的时候,2、4、6层得到楼下的储物间,的确没有白纸黑字写下来。但是,这是君子协议,大家口头上都同意的。

殷女士邻居的房子,目前都已经出租。记者多次拨打殷女士邻居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为了了解更多情况,记者找到了杭州古荡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合作社党委书记殷国生告诉记者,他们之前分房,其实是走了两步。一开始,按照村里的测算方案,单元楼下的储物间,归1、3、5层的住户所有 。

杭州古荡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党委书记 殷国生

后来大家都是觉得拿2、4、6的话,比较吃亏,大家第二次内部抽签的时候,商量好把储物间归2、4、6,再进行抽签,内部协商就相当于平衡一下,这个事情是在抽签之前商定好的。

殷书记表示,他自己抽到的是1、3、5层,楼下储物间的使用权,一直归邻居所有。

如果说村民之间确实有这样一个私下协议,为什么到了殷女士的邻居这里却不认可呢?

杭州古荡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党委书记 殷国生

我也问过他们的邻居,她说当时的说法就是借给她的,现在要拿回去。这个是他们内部的事情了,说实在的,现在很难协调,有可能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接下来,殷女士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那么,在法律层面,这个5平方的储物间,到底归谁所有呢?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赵公明

从安置协议来看,1、3、5层楼的户主是有权利取回这个面积的,如果仅仅从安置协议来看,她和村里的协议肯定了这个架空层是归属于她的,如果有口头承诺的话,需要由现在占用这个房间的一方来提供举证责任。

目前,殷女士正在收集15年前分房时的证据,我们也会继续关注。

户主有什么权利 房产证

■本文作者:邹宇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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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屋很多村民都有一些疑惑,宅基地到底归谁?宅基地上的房屋到底归谁?辛辛苦苦刚建好的房屋怎么就一下子被说成了违建?自己的宅基地怎么说被收走就收走了,房子说被拆就被拆了,没有补偿,也没有赔偿,甚至连个说法都没有?

本文,笔者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大家来说一说农村宅基地权属问题,农村自建房的权属问题,以及 村民自建房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从而避免自己把房屋建成违建。

【宅基地归村集体,房屋归农户】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又根据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而村民享有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民法典》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尽管宅基地使用权与针对国有土地而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所区别,但当事人因自建房屋行为而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初步结论是没有问题的。

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自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

但为什么村民自己建的房屋还会被说成违建呢?那就要看建房时,村民是否注意到了关于自建房屋的一些禁止行为。

一、禁止未经规划审批自行建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农民在自建房屋前,应申请获得乡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就擅自动工建房,盖出来的房子百分之百属于违建,遇到征收、腾退也自然不会有什么补偿。

需要强调的是,仅仅取得村委会的同意是不能视为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的。

二、禁止占用农用地尤其是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所谓“乱占耕地建房”自2020年以来即被政策面上持续高压打击,农民朋友要牢记以下3种地上不能自建房屋居住,更不能盖厂房等经营性用房。

一是永久基本农田,是绝对禁止用于任何非农建设的,违者被拆除的概率几乎是百分之百;

二是一般耕地,同样禁止用于非农建设,哪怕是建养殖场也极易因审批手续不全而被认定为违建,居住用的房屋就更不用说了;

三是其他农用地,包括林地、草地、园地等等,也都是不允许擅自建房的。

一句话,房屋只能盖在建设用地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上都不能盖房,除非走程序先将土地“变性”成建设用地。这个程序,可不是一般老百姓自己盖房子所能走得来的。

三、禁止超过面积控制标准自建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一条可以做两个层面的理解:

一是建房所占的宅基地不能超面积,不能超过乡镇街道批准的四至范围,更不能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

就现阶段而言,除去新疆、西藏等地广人稀的特殊省份外,一般地区的宅基地面积都在200平方米上下,不会差太多。那种动辄占大几百平方米建房的,大概率难以合法。

二是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积不能太大。实践中许多面积上千平方米的宅基地上房屋都存在超越建房规划许可和设计图纸面积建造的情形,这样做将难以通过竣工验收,超标部分无法取得不动产权登记,盖起来就是违建。

房子盖多大这件事,一定要严格依法依规依书面审批材料而定,不可和邻居盲目攀比。比着盖违建,只能是谁比赢了谁将来的损失更大。

四、禁止随意翻建、扩建或者盖“高层”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扩建或翻建房屋都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考虑自建房屋的安全问题,以及相关建筑方面法律规定,各省规定农村自建房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10-15米高不等)。

若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建造,同时还需要向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

若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动工,涉及违法建设,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受到刑事处罚。

在咨询中,在明律师经常能碰到一些村里面的“大高楼”,七八层的并不鲜见,极端的甚至高达十多层。这类建筑往往在征拆中会被告知只补偿一层和二层,三层就开始大打折扣,四层以上要么分文没有要么就只补砖头瓦块钱。

我们姑且不去讨论征收方这样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但至少从事实层面的合法性上,被拆迁村民是存在严重瑕疵的,自己并不硬气,底气不够足。

当然,关于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屋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地方性政策比较繁杂。一些地方基层行政机关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做出违法的行政行为。

尤其在集体土地涉及征收过程中,一些征收部门往往自身也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和立法目的的认识上有所偏差,导致作出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决定。

为避免自己被糊里糊涂地收了地,拆了房,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处理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至少,大家要努力为自己的自建房屋保留一定的“合法性依据”,不要一点儿合法建房的影子都瞧不见,甚至干脆是私搭乱建、抢建抢盖或者明目张胆地违法占地,这要再想救济权利,的确是难上加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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