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洛认为,“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是最基本的低级别的需求。”安全需求中最基本的是人身安全的需求之一,人一旦缺乏安全感则会“感到自己对身边的事物受到威胁,……变得紧张、彷徨不安、认为一切事物都是‘恶’的。”法官也只有免于威胁和恐吓,才能够站在中立和不偏不倚的立场上,做出居中裁判;在人身安全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下,法官才能够安心地履行职务,实现公平正义的使命。
(一)扩大法官人身保障的区域范围
现行法律中,除了《法官法》外,其他法律法规对于法官的人身保障都局限在“法庭”这个特定区域。通常法庭是法官与当事人接触最多的场域,然而,法庭之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有一定物理距离,且事先需要通过安全检查,携带凶器可能性较小;此外,法庭内有录像监控、法警值守等安全保障措施,因此,法庭内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比较充分。对于法院周边、接待室、立案大厅、法官办公室、住所、执行现场等场域,安全保障难度更大、措施相对薄弱,对法官的威胁更大。
近年来,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多发生在法庭外。目前仅通过维护法庭秩序的方式保护法官人身安全,显然尚不充分。因此,有必要扩大法官人身保障的区域范围,将其扩大至法官办公、生活的区域以及上下班途中,并追究通过电话威胁或者网络散布谣言的违法者。
(二)扩大法官人身保障的对象范围
报复法官的各类事件中,法官的近亲属受到人身威胁、伤害的不在少数。马彩云被枪杀案中,马彩云法官的丈夫被歹徒打伤;奔波在甘肃陇南大山深处的法官张鹏曾被威胁杀全家;浙江金华婺城区胡法官正是因为不能忍受当事人徐某对其女儿人身安全赤裸裸的威胁,才将当事人掀倒在地。
可见,法官亲属的人身安全不仅可能受到当事人的威胁,而且往往对法官造成更大的心理压力。因此,法官保障的对象范围也不应局限于法官个人,还应及包括其近亲属,即法官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同住的其他近亲属。
(三)降低威胁法官行为的惩戒难度
对于威胁法官安全的行为不予重视、惩戒不力,是部分当事人肆意对法官进行辱骂、威胁、诽谤、恐吓,有恃无恐的重要原因。而刑事追责程序繁琐、惩戒难度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惩戒不力。可见,要降低威胁法官安全行为的惩戒难度,既要从意识上高度重视对法官的伤害和威胁、恐吓的行为,也要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惩处这类违法行为有法可依,可操作性更强。
当然,在追究责任时也要维护诉讼参与人正当的辩护权,设置好救济途径,防止法官随意性过大,滥用这项权力。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对当事人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严惩不贷,以保护法官岌岌可危的安全感,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四)加强对风险行为的评估放空
对于法官人身安全保障而言,除了对伤害法官的行为予以严惩外,事先对这些行为进行风险评估、预警、预防,对有安全隐患的威胁、恐吓行为及时制止,防止事态的发生和恶化则更为重要,也更有意义。
首先,对于法官的侮辱、威胁和恐吓言行,严重影响了法官的人身安全,给法官造成莫大的心理压力,导致司法的扭曲和不公,危害极大;其次,一旦出现对法官的威吓行为,意味着当事人对裁判极度不满,并且将败诉结果归咎于法官,预示着发生法官安全事件的概率较高;最后,如果放任威吓行为,往往会助长侵害者的气焰,错失了将法官伤害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的最佳时机。
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主导建立法官伤害风险评估机制,对于当事人情绪激动,扬言对法官及其亲属实施暴力的恐吓,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响应、有效制止。对确有证据证明存在暴力倾向和可能性的,应当及时出警,采取措施从严惩处;必要时依据《法官法》第五十七条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保护措施。
(五)增强法官保护举措和力度
健全和完善法官保障制度应当将法官人身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否则无法彻底消除对法官的人身威胁。建议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中加强法官人身保障的条款纳入法律。
对于泄露或者公开法官其近亲属信息的,及时删除相关信息,对于发布者、泄露者视其情节予以治安处罚;对于办理危险性较高的案件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当事人恐吓和威胁的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于特殊的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还可以对其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对于轻微的滋事骚扰、跟踪尾随行为除了由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外,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训诫、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对于严重的恐吓威胁、攻击辱骂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可以由法院通过刑事处罚加以严惩。
(六)增设藐视法庭罪
从加强法官保障,提高司法权威的角度,笔者还建议适时增设藐视法庭罪。司法是整个社会最为重要的公正调节机制,保证司法的秩序和权威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在司法权威屡遭破坏,法官权威不断受到各种挑衅之际,设立藐视法庭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对此,有学者存在不同意见,认为中国不宜或者暂时不宜设立藐视法庭罪,理由如下:一是中国虽然没有设立藐视法庭罪,但并非没有惩处藐视法庭行为的机制;二是法官的精英化和程序的正当化不足,设立藐视法庭罪会对刑事诉讼程序构成极大的挑战。三是国际上一些国家对于藐视法庭罪已经加以限制或者制约。四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也绝不是靠“藐视法庭罪”这样的强权压制所能够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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