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宏私分国有资产罪案
基本案情
新昌县图书馆(已判刑)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1995年12月起,被告人徐某宏被任命为该馆副馆长,先后分管图书馆数字化服务和数字化图书馆建设、图书采编等工作。2012年至2016年期间,为提高福利待遇,新昌县图书馆经该馆馆长赵某(已判刑)、被告人徐某宏等人集体讨论决定,以通过在书籍采购过程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方式,收受鼓山书社梁某1、书智源公司、博文图书经营部潘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36万余元,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福利及支付单位其他开支。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至2016年期间,新昌县图书馆在向鼓山书社采购书籍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鼓山书社梁某1所送购书款回扣人民币266690.58元,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福利及支付单位其他开支。2、2012年至2016年期间,新昌县图书馆在向书智源公司、博文图书经营部采购书籍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书智源公司总经理、博文图书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潘某1所送购书款回扣人民币10余万元,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福利、到北京、青岛、武汉等地旅游费用及支付单位其他开支。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某宏在新昌县图书馆担任副馆长期间,该馆通过从鼓山书社、书智源公司、博文图书经营部虚开购书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630428.1元。经新昌县图书馆集体决定,将其中的560244元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图书馆工作人员。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至2015年期间,新昌县图书馆通过鼓山书社虚开购书发票的手段,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76585.1元,将其中的49054元以半年奖、中秋国庆过节费等名义私分给图书馆工作人员。2、2012年10月,新昌县图书馆将财政所拨付的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人民币25000元中的24600元以崇文学堂讲座费的名义私分给图书馆工作人员。3、2012年12月,新昌县图书馆以支付日用品费、专家礼品费、打包包装袋费等名义,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55000元,将其中的53600元购买消费卡私分给图书馆工作人员。4、2012年至2013年期间,新昌县图书馆通过制作虚假的劳务发放清单等方式,从中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268090元,将其中267590元以月考、劳务费等名义私分给图书馆工作人员。5、2013年,新昌县图书馆通过书智源公司、博文图书经营部虚开购书发票、虚高购买借书卡金额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152953元。将其中119500元以半年奖、先进奖、过节费等名义私分给图书馆工作人员,剩余部分用于图书馆集体开支。6、2014年1月,新昌县图书馆以购买图书馆日用品、专家礼品费、打包包装袋费的名义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20000元,将其中19600元购买消费卡私分给图书馆工作人员。7、2016年12月,新昌县图书馆以劳务费的名义套取财政拨付给图书馆的数据库建设专项资金人民币32800元,将其中的26300元私分给图书馆工作人员。
2015年,被告人徐某宏在新昌县图书馆担任副馆长期间,新昌县图书馆通过从博文图书经营部采购价格虚高的借书卡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38000元。被告人徐某宏利用分管图书采购等工作的职务之便,将上述38000元予以侵吞,用于日常开支。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某宏自动到新昌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宏及其家属退赃共计人民币114800元,赵某家属退赃人民币76500元;新昌县图书馆其他分得钱款的工作人员向新昌县财政局581专户退款共计人民币612150元。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宏犯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徐某宏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徐某宏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四千八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新昌县图书馆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情节严重,又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被告人徐某宏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徐某宏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宏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徐某宏案发后自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贪污罪中,被告人徐某宏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宏及其他人员能退缴涉案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宏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徐某宏在所指控的共同犯罪中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主观恶性、作用均相对较小,能自首,案发后退赃,认罪态度好,结合其以往工作表现好,系初犯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采纳。被告人徐某宏当庭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