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柯尔顾维军,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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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柯尔公司还在吗
来源:市场资讯
2017年12月21日,格林柯尔(珠海)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竟然因为16亿元虚假债权而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雏军经过委托律师调查相关法庭文件,发现该破产案中存在高达16.16亿元虚构债权的特大骗局,整个法律事件可能涉及诈骗公司、银行、破产管理人、法院等多方向人员参与。估计其中违法犯罪人员的结构非常庞杂,其中不乏有公职人员参与其中,不然无法完成这个荒谬绝伦的破产案件。
格林柯尔(珠海)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为2998万美元,主要股东包括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格林柯尔热力技术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才注册成立的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在破产案中申报了16.16亿的巨额债权。而格林柯尔(珠海)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顾雏军2005年坐牢后已于2010年8月18日被吊销,因此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成立后已不可能与格林柯尔(珠海)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产生任何合同,也就不可能存在任何债务。可以说,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可能重叠的两家公司之间产生了巨额的1615867279.03元债务,而管理人居然审查后认定了364748784.35元的债务为真,而法院也居然认可了此笔不可能存在的债务,且据此裁定格林柯尔珠海公司破产。这一荒谬绝伦的骗局就此成真。格林柯尔(珠海)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吊销后产生的巨额债务证明深圳市前海绍宏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任何债务债权均属捏造。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和董事长,顾维军直到破产裁定前对此均不知情。自公司创建以来,全国整个格林科尔系企业从未和任何人任何企业有过如此大额的合同或债务,16.16亿的债权申报文件实属“伪造”。更为诡异的事是,此破产案从立案到宣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没有通知顾雏军参与。既没有向顾雏军取证,也没有通知顾雏军出庭,甚至直到今日为止都没有向顾雏军送达格林柯尔(珠海)工业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这样的法律裁定程序合法吗?如此诡异的状态只能说明“事出反常必有妖”。捉妖之事只能交给珠海公安局和广东省公安厅来完成并昭告天下了!
目前,顾雏军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这起事件背后到底隐藏的着什么样的复杂的金融操作问题,社会各界都在等待警方最终调查结果的公布,希望能够更加透明和公正地了解该诡异法律事件的真相。
(转自:顾雏军)
格林柯尔制冷剂
首先要平反,平反以后,那我该干什么,我自然会选择。
——顾雏军
文 / 巴九灵
2022年1月7日,顾雏军终于迎来了国家赔偿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
此时,距离顾雏军2012年出狱后头戴“草民完全无罪”的纸糊高帽提出申诉,已经过去了3400余天。
时间倒退到20多年前,顾雏军是“格林柯尔系”创始人,手中掌握着“顾氏制冷”技术,曾是5家上市企业的老板,通过资本运作收购了科龙和美菱等冰箱品牌,这占据了中国冰箱市场半壁江山。
彼时,顾雏军可谓风光无限。直到“郎顾之争”爆发。2004年4月10日,郎咸平发表了题为《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演讲,重点剖析了科龙电器被格林柯尔收购前后诡异的财务处理,直指国有资产被贱卖了。
“朗顾之争”引爆了一场“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大辩论,同时引起监管层的注意。2004年12月,顾雏军收到了广东证监局的询问函,此后公司被立案侦查。
2005年7月,顾雏军正式被捕。
2008年1月,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随着顾雏军的身陷囹圄,格林柯尔系的上市公司体系也分崩离析。
2012年,顾雏军出狱后,马不停蹄召开媒体见面会,头顶“草民完全无罪”的帽子,为自己伸张正义。
2019年4月10日,顾雏军终于等来了审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顾雏军所犯两项罪名予以撤销,对第三项罪名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2021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顾雏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2022年1月7日,顾雏军终于等来了国家赔偿:
1. 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元。(我国对人身自由赔偿金采用统一标准373.1元/天,顾雏军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771天,因此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660.1元,即771天×373.1元/天。)
2. 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综合考虑错误刑事裁定给顾雏军的家庭、工作、精神以及社会评价造成的损害和影响。)
3. 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
对此,央视财经评论:从被判“三宗罪”,到改判部分无罪,再到如今获得国家赔偿,十多年的坚持与等待,顾雏军终于“要回了失去的东西”。
但实际上,这43万元的赔偿,距离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申请相差巨大。他本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土地及建筑、在北京银行的股权、两处北京房产,以及精神抚慰金等,价值过百亿。
但法院认为,顾雏军提出的这些财产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为此,顾雏军本人前几日在腾讯新闻和新浪微博上分别发声,其中,他在腾讯新闻上写道:对我和格林柯尔公司遭受的数百亿元人民币的财产损失的赔偿申请不予支持,丧失了给冤案当事人提供最后救济的应有之义。
那么,顾雏军获得国家赔偿,有何正面意义,整个案件给我们什么启发?顾雏军提出的超百亿诉求,是否还有赔偿可能?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来看看大头的分析。
43万元的国家赔偿,是国家层面的态度,对遭遇错误裁决的顾雏军是一种心理上的安慰。但从顾雏军最近在社交媒体上传递的信息可以看出,他并没有感到喜悦,甚至还觉得有些悲凉。这些年因判决带来的上百亿损失并没有被纠正。
从这个角度,无论是对他本人,还是更多的民营企业家而言,这个心理关还没有过。
关于顾雏军事件,我印象深刻的是顾雏军被批捕后,我曾在2006年和一帮朋友参与创办了光彩49集团,这个集团由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牵头,共40余家民营企业集团参与设立,职能之一是配合政府建立市场化的民营企业综合服务与危机处理机制。
当时,我们曾经联手全国工商联要去拯救格林柯尔,知道顾雏军坚信自己是被巧取豪夺而表示绝不低头认罪。另一方面,我们也曾跟格林柯尔所在的地方政府领导提出了一些意见,认为这样对待民企不公正,但最终我们的意见没有得到回应,也没能改变这件事的走向。
顾雏军出狱后,2017年北大光华管理学院举办过一个分享活动,我、顾雏军、著名律师贺卫方等人,一起从学术的角度讨论了这个话题,当时顾雏军也真实客观地陈述了整个事件。
这件事情前前后后十多年,从我们当时的交流探讨中,得出几个结论。
第一,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仍有改善的空间。
第二,顾雏军很爱国,既是科技型人才,又能经营好企业,能兼具两者的成功企业家不多见。同时,他为人直爽,遇事不懂得以更委婉的方式处理,刚直的性格可能得罪了人。此外,他出狱至今坚持伸张正义,坚韧不拔,十分不容易。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虽然纠正了部分错误裁决,但错误裁决对格林柯尔系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未能得到挽救。这不仅关乎顾雏军个人的利益,也关乎所有股东,以及上市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从更高层面来说,这也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的损失,因为这让原来的格林柯尔系公司失去了更好的发展机会,也间接失去为国家纳税和提供就业岗位的机会。虽然公司不是人,但也是有生命力的组织。
顾雏军案件的起源,跟郎咸平发表的“国退民进”的观点有关,时至今天,也依然有人过分将民营资本放到国有资本的对立面。我认为它们都属于国家资产,不应该被对立区分和对待,当民营资本被放到对立面,将伤害民企的投资意愿度和民营企业家的参与贡献度,最终将造成整个社会市场效率的下降。
我读了近日顾雏军在微博上的发文:他们到底羞辱了谁?(目前此篇微博已删)
顾先生的愤怒情绪溢于言表。然而我认真读过广东省高院的赔偿决定书后,却有了一点不同的看法,说出来共同探讨。
企业家与其他的公民一样,遭受到冤案是值得同情的,也是需要依法纠正的。但是,国家赔偿的问题,还是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顾雏军这篇“他们羞辱了谁?”的文章,外行看热闹,而内行则可看出他目前维权的门道不对。
从顾雏军先生的文章与法院判决书、赔偿决定书所反映的事实与法律来看,顾先生以及他的团队没有分清刑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也没有分清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区别,二者一锅煮成一味,以严厉的语言愤怒地指责广东省高院的赔偿决定书,除了舆论上造点声势之外,法律上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以及相关的诉讼制度,广东省高院的赔偿决定书并没有大的毛病。
谁是赔偿的义务机关,这是赔偿案件首先要理清的问题。我们看到顾雏军先生的确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但他的经济损失不是由一个甚至不是一类的案子造成的。
在该索赔案之前,最高法院的再审没有对顾先生的被刑事追究和行政执法等问题合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只是对其之前的刑事部分作出再审判决,纠正了过去的部分罪名的有罪判决。因此,之前法院在该相关罪名下的刑事追究范围内的财产处理的依据已经丧失,顾雏军先生可以要求当事法院执行回转。
而其他涉及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造成的损失,则应该是通过行政赔偿来解决。顾先生可以向当事的地方政府申请赔偿,申请没有效果,或者没有合理合法的赔偿,可以走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的道路。
应该讲,广东省高院前天送达的判决书,为顾先生今后分别找准被告去索赔奠定了基础。也希望顾先生的律师团队认真地做好指导工作,按照广东省高院的这个判决和最高法院之前的再审判决,依法继续维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且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我的读后感也只是讲了一些刑法与行政法、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上的常识,希望能对顾雏军先生的维权有所帮助。
需要重视的是,顾雏军的微博文章出来后引来了许多人(其中也有法律人)叫好,却没有人告诉他现在的维权方法是存在争议的,至少不是最佳的路线。
说不同的声音可能得罪人,但我想为了对法治有利,就应该说出来。至于顾雏军先生听不听或者听得到听不到我的意见,那不是我考虑的事,但我要谢谢读者阅读我的观点。
对于顾雏军来说,他获得的人身权的赔偿金额43万元,相对于他在产权赔偿方面的数百亿财产赔偿请求而言,心理落差是很大的。
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撤销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到今天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颇具象征意义。
站在今天,全球疫情蔓延,外部环境复杂,中国经济增长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压力将持续存在,无论是稳增长,保就业,还是创新驱动向高质量发展,都离不开民营经济。
要发挥好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重要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家精神,就要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平等保护环境,而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时间线拉回2008年顾雏军锒铛入狱之前,如果当时格林柯尔集团在并购科龙等公司的过程中,如果能注重合规论证,并对此进行突破,说不定还能成为改革的经验。毕竟民营企业收购国有资产,不是凭胆大就能做的。
但当时的民营企业家普遍没有这份意识,若要找出有这份意识的人,曹德旺算一个。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就在于,是否有敬畏心,尊重规则,按规则办事。
因此,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方面,民营企业家法治观念淡薄,合规经营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改革过程中制度与规则不健全。这导致了有的企业成立时就是踩踏着制度与规则的红线,因此是存在原罪的。
那么,如何破解原罪论,或许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推进的合规改革工作,通过进一步深化机制设计,可以给那些在改革发展中存在原罪的企业通过自愿披露与合规整改的机会。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的合规改革工作,在探索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或合规从宽处理的同时,还可以建立鼓励企业对违法行为的自愿披露机制,和对企业内部人举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保护的举报人保护机制。
如此一来,有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也让企业做好合规整改,获得轻装上阵或重生的机会。
作者 | 李梦清 | 当值编辑 | 范程远
责任编辑 | 何梦飞 | 主编 | 郑媛眉 | 图源 | VCG
郎咸平格林柯尔
4月10日上午,顾雏军再审一案在位于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庭进行公开宣判,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法撤销了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但维持原审对其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
据现场人士透露,当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附近,拉了警戒线,很多媒体都在蹲守,等待案件判决结果。宣判后,顾雏军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对终审判决,他不再做任何点评。“老顾自己都说了,以他的说法为准”。
顾雏军一名孙姓助理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在顾总已经回到酒店,今天下午会跟媒体见面,做一个回应。”
现年60岁的顾雏军,是格林柯尔集团创始人、科龙电器董事局主席。他有过上山下乡的经历,曾任教于天津大学,是顾氏制冷剂的发明人,旗下曾控制5家上市公司,30多家企业,占据中国冰箱业半壁江山,业界称其“善玩各种左手倒右手的资本游戏”, 2004年销售额高达128亿元。
2004年8月,经济学家郎咸平在复旦大学以《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为题发表演讲,质疑顾雏军使用欺骗手段,大量挪用科龙电器现金流去收购,表示“如果顾雏军是民营企业家的典范,那要为中国未来哭泣”。
2005年5月,顾雏军被立案侦查。2008年1月,广东佛山市中院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一审作出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
2012年9月6日,提前刑满释放的顾雏军开始向最高法提出申诉。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宣布直接提审两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分别涉及张文中和顾雏军。此前,最高法再审已经改判张文中无罪。
2018年6月13日,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当天的庭审时间长达15个小时。
4月9日晚间,顾雏军曾对媒体表示,“我始终认为我是无罪的,我相信明天会有一个好结果。”
中央政法委旗下微信公号“长安剑”曾这么评价顾雏军案再审:再审顾雏军,并不是以法为名走个流程,为给顾雏军“摘帽”而“摘帽”,刻意树立一个保护产权的“里程碑”,而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用证据还原事实,给顾雏军,给他代表的企业家,给关注这起案件的所有人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格林柯尔创始人
10月1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格林柯尔系创始人、科龙电器前董事长顾雏军方面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顾雏军诉中国证监会信息公开的两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要求中国证监会就顾雏军公开14年前科龙案相关调查文件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我终于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赢得了对中国证监会的终审行政诉讼。现在中国证监会终于必须公开《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以及2005年证监会对科龙公司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等重要信息了。”顾雏军表示。
2015年,顾雏军向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开前述文件,但证监会以内部管理文件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以及国家秘密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为由拒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认为,中国证监会以前述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提供,但未能够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证监会不予公开的理由无法成立。
判决书指出,鉴于证监会对顾雏军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尚需调查、裁量,因此证监会应对顾雏军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终审支持一审关于“责令证监会在法定期限内对顾雏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的判决。
因多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
无论是在中国司法史还是商业史上,“顾雏军案”都烙下了深深的印记,它被喻为是中国改革开放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顾雏军案”再审被视为向外界透露了两个重要的信号:国家对产权保护的重视,以及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的努力。
现年60岁的顾雏军曾是享誉中国的商业人物,通过多次收购,建立格林柯尔系集团,旗下控有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2003年,央视为顾雏军颁发了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奖。2004年初,顾雏军登上“胡润资本控制50强”,同登榜单的还有柳传志、丁磊和张瑞敏等。
图片来源:顾雏军微博
但转折随着2004年8月“郎顾之争”爆发到来。彼时,学者郎咸平对顾雏军的并购行为提出质疑,称顾雏军大量挪用科龙电器的现金流完成各项收购,涉嫌违规。
2005年,顾雏军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
2007年,格林柯尔在香港退市,“格林柯尔系”瓦解。
2008年1月,广东佛山市中院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一审作为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
2012年9月6日,提前刑满释放的顾雏军开始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出狱后向最高法提起诉讼
出狱3年后的2015年6月,顾雏军提出行政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05年证监会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立案调查理由,以及立案调查结论等文件。
2015年7月,证监会回复顾雏军称,上述文件属于不能公开的范畴。
2015年12月,顾雏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证监会公开“科龙案”相关文件。
2016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相关政府信息尚需调查、裁量,法院责令中国证监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顾雏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随后,中国证监会提起上诉。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提审顾雏军一案。在接到再审通知次日,顾雏军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回忆,二审结果下来后,他在狱中写申诉书,直到2012年出狱,2013年开始正式申诉,2014年最高法指示广东高院受理再审申诉。
2019年4月10日,最高法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已执行完毕)。
最高法方面表示,顾雏军等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不构成犯罪,原审判定顾雏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追究顾雏军等人的刑事责任。
就顾雏军而言,这意味着两项罪名的撤销,以及一项罪名量刑由有期徒刑8年改为有期徒刑5年。而此时距离2005年顾雏军被警方正式拘捕已有14年,距离2012年其出狱也已经7个年头。
合法保护民企任重道远
而在2019年4月11日,《每日经济新闻》发表了记者署名评论文章,在今天读来相信会让人更有一番领悟:
从顾雏军案看合法保护民企任重道远
每经记者 李伟
顾雏军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顾雏军本人的罪名仅剩一个挪用资金罪,而其余6人改判无罪。最高法的这一判决体现了国家在加大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努力,值得点赞。
但是,回过头去看,从当年的郎顾之争开始,到证监会调查和公安机关立案,再到顾雏军被逮捕,最后被判刑,着实让人唏嘘不已。我们不仅应该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和改判点赞,更应该去检视和反思当初为什么会发生处理不公的这类事件?又听闻当年被判刑的其他民营企业家的案子也在陆续再审中,有的人可能会被释放出来,就更应该从思维观念和司法体制上进行反思了。
改革开放已经41年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也已经27年了,可是,这么多年以来,在国人的思维上,“企业血统论”从来就没有消除过:那就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企业的严格区分。从金融信贷、司法实践、产权保护、财税政策等等方面,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有严格的界限。
从金融信贷来说,除了极其少数做得非常大的民营企业之外,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是很难从金融体系贷到款的,当然,有更大量的民营企业是根本没有任何可能从金融体系贷到款的。相反,国企,特别是大型国企哪怕钱多得用不完,或者哪怕存在重大的违约风险,都可以从银行贷到款。没有办法,很多中小民营企业只能从金融体系之外高息贷款,酿成大量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来说,对民企的合法保护更是艰难。如果出现国企的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国企的利益,或者有其他针对国企的犯罪行为,通常很快会获得国家相关司法机关的响应,积极办案积极处理。但是,如果相同的行为发生在民企身上,是比较难以得到司法救济的。笔者身边就有一个非常现实的例子:一家依法设立的拥有高新专利技术的民企,募集股本一亿以上。企业设立后,负责实际经营的总经理,在三年的时间里,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套取企业资产5000万元以上,被股东们发现后,总经理立即去了德国,从此不回。股东们去报案,公安机关要求股东提供证据,股东好不容易取得一些必需的证据,可是迟迟立不了案,后来好不容易立了案,可是也没有进行网上追逃。办案进程十分缓慢。
假设这个企业是国企,高管非法窃取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话,那么应该早就跨境追逃了。而事实上,不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它们都是中国的企业公民,按理它们都应该获得平等的保护。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差别还是很大。如果是一些合同纠纷,一般的民企都不是太愿意走诉讼这条途径。他们就是觉得,诉讼时间长不说,即使赢了,得不偿失是有可能的。
前些年民企一度在社会上非常不安,经过国家近两年的纠偏,情况已经有很大改善了。可是,现在又一个倾向出来了,就是各地开始努力地显示出民企的重要性来。于是各种对于民企的政策大量出来。仿佛民企一下子就被重视了。
其实,我们完全不必如此。我认为,我们只要在思维意识上,在思维观念上,在骨子里,把所有企业都当成是平等的企业公民,它们都是祖国大家庭里平等的一分子,没有企业血统的区分,在金融信贷、立法司法、财政税收、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各方面都一视同仁地对待,就非常好了。相反,我们现在好像又在“特殊优待”民企,那么说明我们还是没有把它们当祖国大家庭的普通一员来对待。
有时候,我又从另一个角度想,当年郎顾之争的结果,是郎从此大红而成就一门商业讲学生意,顾因此锒铛入狱而格林柯尔烟消云散。我在想,我们这个社会是需要成就一个商业讲学生意的教授呢,还是需要一个真正的制造业的企业家呢?
(责任编辑:王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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