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3月8日,我入职了某科技公司担任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7日。2022年12月23日,我提交了辞职申请,我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批准了我的申请。2022年12月27日,我通过电子邮件表示撤回辞职申请。2023年1月3日,公司以我辞职后不办理交接手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律师,我撤回辞职申请后可以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读者:王先生
【律师解答】
为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较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则相对自由。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换言之,在劳动者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后,即不得反悔或者撤销;除非劳动者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先于辞职的意思表示或同时到达用人单位,又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撤回,此时相当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达成了新的合意,否则双方劳动关系即因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而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
结合本案而言,王某于2022年12月23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虽然后来撤回申请,但其撤销行为晚于其辞职申请送达公司的时间,且公司不同意该撤销行为,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22年12月23日即告解除。
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接受后,劳动合同即告解除,用人单位之后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系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作出,实际发生法律效力的还是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就本案而言,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基于王某行使辞职的权利,而非公司的辞退决定。
律师提醒劳动者应注重自我调节职场压力,理性判断职业风险,任性辞职要不得。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确有辞职的权利,但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为免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劳动者亦不可任性辞职,一定要权衡利弊,谨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否则该单方解除权行使容易,撤回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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