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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三诉称:原告与被告属于亲戚关系,被告在1987年分配到诉争房屋后,与原告商定由原告携全家搬到诉争房屋居住。随后,原告在1987年携全家搬至诉争房屋并迁入户口。后原告按约定出资买下诉争房产,并与被告签订字据,证明被告已经放弃诉争房屋的产权并愿意变更到原告名下。原告按字据约定多次要求被告进行产权过户,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和被告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房产为原告所有;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约定,将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并协助执行房屋的产权过户;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四辩称:原告陈述不符合事实。李四是房屋的产权人。借名买房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当年张三结婚无房,李四是将自己的房子借给张三使用,李四的丈夫也不同意放弃产权。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由对方代为领取,产权证并不是发给张三的。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五系夫妻,王五和张三系兄弟。经协商,李四同意将该房给张三一家居住,张三于每年底将房租一并返还给李四。2000年后,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每月直接从张三工资中扣除房租。2004年12月16日,李四(乙方)与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
另查明,房的性质系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此房现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
四、裁判结果
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张三办理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五、律师点评
借名买房指以他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名义购买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签订合同,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政府允许转让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借名买房实质上是涉及购房资格的交易。借名购买的房屋仅是限制流通物,并非禁止流通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借名买房的合同效力问题。根据2005年1月28日李四签字确认的《证明》证实,李四同意张三借其名义购买x号房。该《证明》语言表述准确、清晰,内容指向明确、具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虽李四辩称2005年1月25日是在被胁迫的情形下签署的《证明》,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与查明事实不符,故对此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合房实际出资、房屋占有使用、购房票据及所有权证书持有状态等情况,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