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房产律师——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当事人是否有权起诉过户房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熊语晓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三诉称:被告李四系原告的姑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位于a号的房屋系原告于2007年通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批后,依据经济适用房管理政策认购的房屋。购买该房屋时,被告出资323022元,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开发商交付房屋后,被告入住该房屋。自2010年开始,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但被告拒绝,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原告认为,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原、被告间借名买房关系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无效。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借用原告名义购买a号房屋而形成的借名买房无效;二、判令被告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四、王五辩称:原告系李四的亲侄女,为涉案房屋已在法院起诉三次,每次都编造一个不同的谎言,其目的就是为了无本万利。关于原告所谓借原告名买被告房的主张,是赵六怀着自私自利的目的,利用家庭代表的身份,违反家庭会商一致的约定,谎报虚假妻子和另一个假女儿为条件,更改户口,擅自将申请经适房的主体由母亲王淑兰变更为赵六,造成既成事实,倒逼被告和母亲承认不可更改批准户名的现实。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五与李四系夫妻关系。李四系张三之姑母。2007年10月14日,张三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张三购买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李四、王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323022元。房屋交付后,李四、王五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2008年5月8日,建设委员会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张三,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2013年1月23日,经张三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办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因拆迁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后,于2007年10月14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但购房款系由被告出资,被告于房屋交付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且购房票据及房屋产权证书原件由被告持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原、被告之间成立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关系予以认定。

  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经济适用住房系政策性保障住房,但涉案房屋的购房资格并非原告摇号取得,而系因拆迁取得,且原告于2007年10月14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相关行政部门于2008年5月8日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距今已满五年,现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借名买房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反相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并据此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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