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房产律师——夫妻离婚一方以婚前借名买房主张房屋所有权可以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庞颖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9年4月12日共同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居住至今。涉案房屋由被告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2065754元,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30%共625754元,其余144万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贷款,贷款期限为30年,每月偿还数额为7700元。涉案房屋已于2010年3月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被告名下。我认为,涉案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现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影响我对涉案房屋的共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为我和被告共同所有。

  二、被告辩称

  涉案房屋为第三人个人所有,与原告和我无任何关系。由于第三人年事已高,购房贷款年限短,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贷款,每月还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因此我与第三人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房屋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我仅享有在第三人允许的情况下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购房款全部是第三人支付的。房款的支付情况及书面协议,可以说明房屋归第三人所有,无论是我还是原告,都无权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关于房款来源,原告称其婚后收入200余万元,其月工资2万元左右,其第一次离婚时,前夫给了100万元都给了被告,但原告并未就上述主张举证。而第三人提供了购房时的刷卡记录及后期还贷转款凭证,合计200余万元。原告很清楚的知道,该房屋完全是由第三人出资购买,仅仅是借用了我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都未对该房屋的房款进行过任何支付行为,反而一再挪用第三人所给房款维持自己高额的消费,现在原告却主张房屋为共同所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3年7月15日,本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和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原告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中提到,考虑到涉案房屋涉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上述房屋及与该房屋相关的购房款及银行还款均不予处理,双方与案外人因该房屋及相关款项如有纠纷,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4月12日,被告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涉案房屋,总价款为2065754元,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可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借款支付。被告于2009年4月24日与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贷款144万元,用于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款;贷款期限为30年,每月偿还的数额为7700元。涉案房屋已于2010年3月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裁判结果

  确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

 五、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及被告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对此,应当结合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占有使用、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的持有以及对于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等因素综合考虑。

  从涉案房屋的购买经过来看,涉案房屋系以被告名义签订买卖合同、以被告名义办理银行贷款及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且购买时间和产权登记时间均在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从表面证据来看,应当认定涉案房屋系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第三人主张借名买房成立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有借名买房协议;二是购房款全部由第三人出资。

  因此,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应当认定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至于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宜认定为第三人对涉案房屋的出资,可作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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