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房动迁后动迁款如何分配的问题,我们在之前的推送中,多次提到过相关的案例和分析。上海由于历史因素,出现了大量的公房动迁纠纷,为此上海高院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我们今天谈谈最近咨询比较多的一个问题:没有户口就无权享受公房动迁的安置利益了吗?
根据法律规定,公房动迁后,安置对象是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通俗来说,承租人即公房承租证上的署名人(已经过世的或者是在动迁期间过世的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同住人的认定条件如下: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2、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众所周知,公房动迁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分配,没有户口就无权享有公有住房动迁安置利益了吗?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王阿姨是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的配偶,但是当事人自己本人在公有住房中没有户口,仅仅是有上海市常住户口,但是属于口袋户口(所谓口袋户口,即指户口地址并不实际存在,已经灭失)。由于自己实际居住的公房即将动迁户口被冻结,也无法迁入。而在此之前,由于其配偶(该公房房屋承租人)死亡,作为唯一的在公房中的有户口的当事人的继女(该房屋承租人之女),不同意当事人将户口迁入该公有住房,导致其虽然一直居住在该动迁公房中,但是在该房屋中没有户口。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由此可见,基于婚姻关系,实际居住在该公有住房中,并且没有享受过公房分房福利的,也是可以享受动迁安置利益的。因此,没有户口,也不意味着一定丧失了动迁安置利益的相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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