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我的动迁利益赠与给别人,还有反悔的余地吗,动迁利益的分割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铭

案情简介

该房子位于上海老闸北XX弄XX号,2017年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张甲,他独居,只有一个弟弟张乙,动迁组给到的补偿是2套动迁安置房和一笔动迁款。由于张先生没有子嗣,于是,张先生就跟弟弟协商,想要将其中一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弟弟。他们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做了约定。

目前,安置房屋尚在规划建设中。现在张先生反悔,因为目前生活困难,且房屋权利并未转移,于是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求撤销其基于赠与协议对安置房的赠与。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在赠与协议签订后被征收,其中属于张先生的份额已转化为安置房和补偿款,其中部分补偿款尚未交付其弟弟,张先生要求撤销对该部分财产的赠与,予以支持。张甲因房屋被征收所获安置房实属一种征收安置利益,按照征收协议书约定,张乙已完成选房并可直接与开发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此征收安置利益权利已完成转移,张先生无权要求撤销该项赠与。遂判决:一、撤销张甲就其所有的涉案房屋被征收所得补偿款对张乙的赠与;二、驳回张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对于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上述的案例中,张先生其实行使的就是任意撤销权。因此,在排除特殊情形的前提下,赠与标的物的确定以及是否已完成权利转移就成为了本案的审查重点。

1、在赠与合同当中,标的为“财产”。依照民法的基础理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所构成的集合体,构成财产者,如物权、债券、智慧财产权、社员权(如公司的股票)。可见,作为财产的构成,其并非局限具体物,亦包含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性利益。

在本案中,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就存在着一个有形财产向财产性利益的转化过程。张甲和张乙签订的这份赠与合同,主要是处分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财产利益。而在补偿协议书中也明确载明被征收人将获得的补偿利益包括补偿款和安置房的选购资格。

2、关于所有权的转移:动产在于交付,不动产在于转移登记。上述案例中,张甲赠与张乙的标的物已经转化为其本人所享有的征收补偿款和安置房的选购资格,故此,上述两项内容是否完成交付就成为判断张先生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前提。就安置房选购资格及购买该房屋所支付的价款,已经由张甲的弟弟张乙操作完成,因此可以确定,该赠与标的已经完成了交付,转移给了张乙,因此张甲对该项赠与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部分的动迁款,由于并未完成交付,未发生权利转移,故张甲就该部分款项理应享有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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