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那么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顾名思义,就是明知犯罪团伙用于违法目的情况下违规办理用于电诈及洗钱的银行对公账户。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联系被告人李某,要其找人办理电话卡或注册公司,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费。几年间,被告人李某带其身边的朋友前往多地办理银行卡或营业执照,然后交给刘某。经核查,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找到张某、彭某等共计17人办理银行卡,其中张某等7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办理的电话卡被他人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其中使用张某身份证办理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高达数十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找人办理银行卡及营业执照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根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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