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老二死后,几兄妹为争夺老二遗产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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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1987年6月,郭2因为在部队精神受刺激复原,当时其家里人均认为郭2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父亲郭先生作为监护人,郭先生于2011年3月去世,其父亲生前让郭4照看郭2,为郭2盖房子和娶媳妇。

1990年4月,郭2被送往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五年左右。出院1年后精神病复发,被送到医院治疗至2017年5月2日郭2因疾病死亡。郭2死亡后,民政部门发放补贴或抚恤金4万元左右,由郭某4领取。郭2始终未婚,无其他继承人,丧葬事宜是由郭4主持承办。

2017年7月,郭1和郭3起诉郭4要求分割郭2生前留下存款25万元。

二、法院裁判

2017年9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1和郭3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一审法院认为其父亲生前让郭某4照看郭2,为郭2盖房子和娶媳妇,结合郭4陈述,郭2生前由其扶养,为郭2办理丧事,另外根据农村风俗还要给郭2办理“阴亲”。说明当其父亲郭先生作为监护人时,为了郭2的生前和死后事宜,已经代郭2与郭4确定了遗赠扶养协议。郭2死后的丧葬事宜确是由郭4主持承办,该行为说明郭4已履行了该协议。郭4既然承担郭2的生养死葬义务,就享有对其财产的继承的权利。故两原告诉求分割死者郭2的25万元存款,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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