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谈本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技巧跟经验(侦查阶段篇) 原创文章,未经本人许可,禁止转载。
刑事案件主要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三个主要的阶段,本文主要谈一谈身为一名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做的工作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
按照我办案的经验,我习惯将侦查阶段分为送捕前、呈捕期间、逮捕后这三个小阶段。首先送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30天,最短是3天,当然由检察院直接立案受理的除外。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应当立刻安排会见,越早见到犯罪嫌疑人越好,这样能够及时、充分了解案情,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判断,并可以告知其刑事风险以及注意事项(这些都非常重要,在未来我会另文详细谈一谈会见的基本知识)。在会见完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结合其所述说的情况还原案件情景,并结合相关法律知识综合判断分析,撰写法律意见书。如果有被害人的案件,也应当及时的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被害人的相关信息,从而为后续达成谅解做好铺垫。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清楚被害人信息,律师应当及时向经办民警了解,但在实践中,经办民警一般都不会主动告知律师被害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这就需要律师多与经办民警沟通、交流,充分向其表达家属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意愿,一般情况下经办民警还是会帮助联系被害人或告知你被害人联系方式(我曾经办理一起寻衅滋事的案件,通过了2星期不厌其烦的与经办民警沟通、交流,才取得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主要还是要有耐心以及一些沟通的技巧)。在这个期间写的法律意见书主要是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是有些人会问提交这个文书有没有用?提交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能否被成功取保候审?我想说的是,在该阶段判断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否能成功被取保候审主要有这几个因素: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是否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否是累犯以及是否有前科等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最快的方式就是律师通过文书的方式向办案机关传达这些观点。实践中,公安机关的领导还是会看律师写的这些法律文书,而不是看都不看搁置一边就给你个否决的结果。除此之外,提交法律文书还有另外一个目的,就是无特殊的情况下经办民警是不会主动接见律师的,而律师去公安机关询问经办民警的联系方式时候,百分之90会被拒绝。而提交法律文书后,经办民警一般都会主动联系你告知结果,这时候你就能取得经办民警的联系方式,同时也能与其沟通交流,说不定可以获得意外的收获。
其次,就是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间,俗称呈捕期间,一共七天,在这七天内检察院会做出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这时候律师应当第一时间了解到案件是什么时候移送到检察院呈捕。因为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不会卡的那么准的时间移送呈捕,一般会提早几天,如果拘留到期日是周末,那一般是周五移送,这就需要律师提前在微检察上进行查询,以免耽误宝贵的时间。另外就是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时候的会见我一般会告知犯罪嫌疑人:“现在是呈捕阶段,你现在所说的一切将会影响检察官对该案件的判断,我希望你实话实说,如实供述,取得检察官的好印象,关于法律问题以及该案件存疑的地方我会和检察官沟通交流。“我一个律师朋友和我说过他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当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呈捕阶段检察官也和他说如果犯罪嫌疑人XXX态度好,如实供述的话可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但最终该犯罪嫌疑人XXX还是被批捕了,理由是提审的时候他态度很差,并没有如实供述。因此,一定要在该阶段仔细提醒犯罪嫌疑人该点,不要做蠢事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后,该时期最最重要点就是尽早的与经办检察取得联系,提交法律意见书,尽可能的去争取一个不予批捕的好结果,即便犯罪嫌疑人最终还是被批准逮捕了,但与经办检察官沟通交流可以了解他对该案件的看法,也好为后续的辩护打好基础。
最后,如果检察院作出批捕的决定,这时候案件会从检察院重新移回公安,由公安继续侦查,这个期限一般为2个月,特殊情况会延长,到期后则会移送审查起诉。很多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批捕后,律师在该阶段就没有什么作用了,其实并不然。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一个月后,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由检察院重新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存在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条件,则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室居住。比如存在被害人的案件,在批捕前犯罪嫌疑人家属并未和被害人达成谅解,而批捕后取得;又比如批捕后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等等。这时候,就需要律师及时和经办检察官沟通交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等。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不能向公安提交取保候审,我想说的是当然可以,只是在实践中的效果非常差而已。
此外,如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司法机关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律师可以代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等。
以上就是我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一些心得,后续我也会谈一谈律师在另外两个阶段的作用。
相关法条:
第八十八条批准逮捕中的讯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八十九条批捕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条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五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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