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鉴定需要多少钱,父子鉴定费用一般多少钱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乐峰

父子鉴定需要多少钱,父子鉴定费用一般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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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鉴定最简单方法

一纸亲子鉴定,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平静生活,抚养了十年的儿子竟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孩子非亲生,前妻却已入狱




张浩与李敏于2007年登记结婚,李敏于2010年生育一子张小明。2016年,张浩、李敏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离婚后孩子由张浩直接抚养。此后,张浩独自抚养张小明,李敏未支付抚养费。


随着张小明渐渐长大,张浩发现张小明与其长相并不相似,由此产生怀疑。为打消疑虑,张浩携张小明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竟验证了张浩的猜想,张小明并非张浩亲生。捧在手心多年的“儿子”却不是自己亲生,愤怒的张浩想找到李敏讨要说法,却发现李敏已于2020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无奈之下,张浩一纸诉状将李敏告上法庭,向李敏讨要张小明十年的抚养费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且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李敏直接抚养张小明。



无辜稚子何去何从?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冯盛平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双方关系进行鉴定,然而结论仍为“排除亲子关系”。


承办法官犯了难,如果简单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应当将张小明的抚养权变更为李敏抚养。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李敏目前仍处于羁押状态,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实际抚养张小明的能力。一个年仅十岁的小孩,没有父母抚养,根本无法生活。


(冯法官与李敏母亲沟通)


冯法官首先想到的办法是找到张小明的亲生父亲承担抚养义务,但多次与李敏沟通,李敏均声称不知道张小明的亲生父亲是谁。无奈之下,冯法官拜访了李敏的母亲,试图劝说其代养张小明至李敏出狱,但李母坚称其无力抚养。



养育之情跨越血缘之亲



(在村委会了解情况)


从村委会了解到的两家的情况来看,李父因癌症去世,李母无固定工作,确无抚养能力。另一方面,张浩的父母十分喜爱张小明,不舍与张小明分别,且张浩的家庭条件相对稳定,更有利于张小明成长。询问张小明本人的意愿,得到的答案也是希望和“爸爸”一起生活


冯法官在与张浩的数次沟通中也发现,张浩事实上对张小明也并非毫无感情,只是在得知其非亲生后一时间内心理上难以接受。


据此,冯法官判断,无论从张小明的客观成长环境还是主观心理健康方面考虑,张浩都是代养张小明的最佳人选,张浩与张小明因长期生活建立的深厚“父子”情便是本案的突破口。



最终,在冯法官与村委会的数次开导下,养育之情跨越了血缘之亲,张浩同意在李敏服刑期间代养张小明



“判决+救助”,携手共护航




解决了张小明的抚养难题后,江津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判决李敏向张浩支付张小明的抚养费9.6万元,并赔偿张浩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张小明由李敏直接抚养,李敏服刑期间,张小明由张浩代养


判决生效后,冯法官仍心存顾虑:目前张浩已经知晓张小明非亲生,且张浩今后可能再婚,张小明今后的生活质量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向民政部门进行咨询)


为了让孩子的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冯法官咨询了当地民政部门,向其释明了案件特殊情况,并协助张浩报送了相关材料,寻求有关救济途径。最终,根据相关政策,冯法官成功为张小明申请到政府的临时救济金每年4000元。



近日,冯法官再次拜访了张小明所在学校、村委会等,得知张小明目前生活得到妥善照料,学习进度如常,心理健康状况良好,张浩对其的抚养教育上也一切正常。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孩子的世界单纯得像一张白纸,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的蓝天是每一个社会主体的责任。不幸的家庭关系中,最不幸的往往是无辜的孩子。为人父母者,肩负着“生”与“养”之责,当婚姻感情出现裂缝时,应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别让无辜的孩子为自己的“任性”买单。

来源:重庆江津法院

编辑:任喆

父子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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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父子三人拥有“同一张脸”,婴儿版、儿童版、成年版都有,主打一个版本齐全,表情神态宛如复制粘贴。网友:就没见过这么像的!

素材来自网络侵删

来源:半岛都市报、佑佑麻麻

编辑:三月

父子鉴定需要什么样本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辛苦养育了六年的儿子,发现并非亲生,郁闷又愤怒的男子一气之下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女方给付男方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共计67557.49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014年,毛某(男)与徐某(女)恋爱并同居生活。次年11月,徐某生育一子。后来,双方为该子取名毛某某,并办理毛某为毛某某之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孩子一岁半左右,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毛某某由毛某独自抚养。

孩子一天天长大,毛某发现孩子一点不像自己,开始怀疑非自己亲生。2020年7月,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没多久,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排除毛某为毛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拿到这份鉴定意见书,毛某气愤不已。去年8月,他起诉至潼南法院,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与毛某某不具有父子关系,对毛某某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在基于错误认识支出抚养费和孕期检查相关费用时,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而徐某则因毛某的行为取得不当利益,故支持毛某要求徐某返还抚养费和孕期检查等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

此外,毛某误认为毛某某为亲生子女抚养毛某某已逾6年,期间视如己出,倾心付出,全力呵护。毛某在知晓毛某某非亲生子女时,身心难免遭受巨大伤害,其人格尊严定然受损,社会评价不免降低。

为此,结合全案情形,法院酌定女方除了给付男方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共计67557.49元外,还要向毛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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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欺诈性抚养”?

在毛某和徐某的这段婚姻中,徐某的行为属于“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与男方非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将子女误认为其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

审判实践中,因男女同居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故同居后产生的“欺诈性抚养”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尚无明确规定。然而,从一般社会认知而言,诚实信用为男女交往的基本前提,更是双方能否走向婚姻殿堂,乃至长期维持婚姻的基本要素。如在交往期间隐瞒客观事实,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侯镇川

本文来自【上游新闻-重庆晨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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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鉴定最忌三个东西

近日,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个案例,父亲沈某因意外得知自己是AB血型,而儿子竟然是O型的,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为此,沈某将儿子及前妻告上法庭,因儿子拒绝做亲子鉴定,湖州中院判决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也就是儿子并非沈某亲生。

聊天得知

儿子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8年,家住浙江安吉县的沈某在一次聊天中意外发现自己与儿子血型不符,可能并非亲生。为证实这一事实,沈某遂将儿子告上法院,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据介绍,沈某与妻子张女士(化名)于1984年9月登记结婚,1986年11月生下儿子小沈。然而,沈某跟妻子张女士夫妻关系长期不睦,2005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小沈随前妻一起生活。后经亲戚的劝说又考虑儿子的成长,同年12月,沈某跟张女士复婚。但复婚后,两人感情仍无改善,裂痕无法调和,2018年两人再次离婚。

当年8月,沈某和一位医生朋友聊天,无意中说起他和儿子及前妻三人的血型,自己的血型是AB型,而儿子和张女士的血型均是O型。医生朋友告知他,血型不对,他儿子不可能是他亲生的。

这让沈某一下子蒙了,夫妻婚内生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他无论如何也不愿相信。为确认自己与儿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他找到儿子协商,希望跟儿子一起去做亲子关系鉴定,但遭到儿子的拒绝。在咨询律师后,无奈之下,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儿子进行亲子鉴定,对双方关系进行确认。

争议焦点,

一方提供“穷尽”证据,一方拒绝鉴定

在经过浙江省安吉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沈某与小沈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即小沈并非沈某的亲生儿子。对此判决,小沈及其母亲张女士并不认可,并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沈某到庭参加诉讼,但张女士及儿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小沈的代理人认为,沈某跟张女士从结婚到儿子出生,间隔两年有余,因此可以排除张女士在婚前便怀有身孕。且在婚后的这两年中,夫妻感情稳定,从未出现矛盾,因此,张女士不曾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虽然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父母一方血型为AB型,另一方为O型,其子女大概率会出现的血型为A或B,基本不会出现的血型为O或AB,但是,上述规律并不是完全没有例外的情形,我国曾有医学案例表明会出现这种情况,且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而一审法院仅凭血型推断两人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要求确认两人为亲生父子。

但沈某辩称,在儿子出生后,他对儿子倾注了无微不至的父爱。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曾因张女士存在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离婚,自己还被儿子及前妻殴打至耳朵出血,该行为不像亲生儿子所为。后虽复婚,但仍无改善后再次分居。一审法院联系儿子,希望儿子同意做鉴定,但遭到拒绝。此次,如果儿子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给他一个明确的结论,他可以不再追究。否则,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扬子晚报记者查询发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父母一方血型为AB型,另一方为O型,其子女会出现的血型为A或B,不会出现血型为O或AB。而根据沈某提供儿子及张女士的血型信息,足以成为他要求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证据。

对此,二审法院也一致认为,亲子鉴定是认定亲子关系最直接、最有利的证据。但本案中张女士及其儿子拒绝亲子鉴定,故沈某与儿子之间是否为亲子关系无法通过亲子鉴定而得以确定。

法院认为,在本案现有情况下,沈某为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已穷尽举证手段,且他提供了本人的血型证明、他与张女士多年的感情状况、婚姻矛盾证明,以及他申请一审法院调取小沈及前妻血型证明等证据,已形成了合理的证据链条,应视为其已提供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但小沈及张女士均否认沈某提交的证据,但又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应该是丧失了本案最为关键、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沈某与小沈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律师解读:不同意亲子鉴定

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律师:我国的亲子关系认定,要考虑当事人的隐私权、情绪感受等问题,规定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即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亲子关系鉴定程序难以启动,且亲子关系鉴定作为一种高科技的证明方法,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在诉讼中,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进行。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相关法律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即沈某的主张成立,而主张具有亲子关系又不同意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一方即小沈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在本案中,因张女士及儿子小沈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小沈仍拒绝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故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定沈某与小沈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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