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必修课一|情侣在恋爱期间的的赠与,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恋爱中赠与的钱财能收回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赵一华

恋爱关系是社会关系中较为特殊的关系,大多数情侣都会通过互赠礼物、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表达爱意,增进感情。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有些情侣还会一起同居生活,经济往来频率大幅提高。但是,双方一旦分手,情侣之间的财务应该如何厘清?一方在给对方的金钱、贵重礼品是否应该返还呢?

让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梁某和罗某为恋爱关系,罗某向梁某借款10万元,并表示待其月底资金到账后立即归还给梁某;而后又以资金监管缺钱为由,让梁某帮其想想办法,后梁某向其转账17万元。

当借款到期后,梁某多次催促,罗某都不予理会,随后梁某将罗某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罗某辩称双方是情侣,梁某所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17万元是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仅能证明罗某向梁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梁某虽向罗某转账支付人民币27万元,但双方于上述转款期间为恋爱关系,梁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剩余人民币17万元为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梁某要求罗某偿还1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梁某要求罗某偿还17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江苏宿迁王某与李某确定恋爱关系。在七夕节、中秋节等节日里,王某会给李某发520元、1314元等小额红包表达爱意,一年来累计转账和发红包共13万多元。两人分手后,王某想索回恋爱期间转账给李某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社会理性人,在特殊节日里,给有亲密关系的对方,发有明显表达爱意数字的红包,推定当事人是通过把钱赠与给对方,以表达爱意。双方是一种赠与关系。“520”与“1314”之类特殊数额转账不可退,剩下的钱财,女方则需归还共8万元。

案例三、林某和郭某自2009年10月1日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交往期间,于2010年8月9日,双方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将登记在林某名下的房屋赠与郭某,并办理过户登记。2010年9月5日,双方签订一份经厦门市公证处公证的《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归郭某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有财产;协议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2011年3月14日,二人分手。之后,林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返还房屋。郭某答辩称,林某赠与房屋及金钱的行为系恋爱期间的赠与,并非彩礼,不同意返还房屋。一审法院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赠与行为已经完成,郭某无须返还,故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法院再审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判令郭某返还房屋。

法院再审认为:林某将讼争房屋以“买卖合同”的方式转让给郭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双方在《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协议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结合双方谈话录音、房产价值等,可以判断房产转让是双方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现双方未能结婚,郭某取得讼争房屋的条件不成就,林某要求返还讼争房屋,应予以支持。二审判决认定系赠与行为并已完成等理由,系认定事实错误及法律关系判断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再审应予改判。一审判决郭某将讼争房屋返还林某是正确的。

上述三个案例,同样都是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的款项,但有的款项法院支持返还,有的款项不支持返还。那如何区分恋爱期间的往来款项,哪些可以在分手后要回来?哪些不能在分手后要回来?

情形一、恋爱期间,一方支付给对方带有赠与性质的款项,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恋爱期间,一方将自己的钱物无偿赠送给另一方,另一方予以接受,钱物转移后,该赠与合同即履行完毕,赠与方不能撤销。因此,恋爱期间的往来款项如果被认定为赠与,则不能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而产生的特殊赠与。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通常认为是维系感情的一般馈赠,赠与完成后,赠与不能撤销,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赠与。

而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如果赠与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其赠与行为超出了恋爱中一般馈赠的范畴,可以视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其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款项会被认定为赠与:

1、一方在特殊节日或纪念日转给另一方的款项,比如: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女生节、生日等等;

2、可以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款项,比如转账“520”、“1314”等;

3、日常消费支出,比如:恋爱时,情侣之间经常会为对方买衣服、买化妆品、买食品等等,这些都属于在恋爱过程中的正常开支,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一般赠与;

4、一方在转账时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

情形二、恋爱期间,一方借给另一方的款项,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如果一方有借款给另一方,分手后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但由于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款项性质很难认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恋爱期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出借款项的一方需要承担比一般民间借贷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出借款项一方必须要有实际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的事实,否则借出的款项可能因性质无法认定而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例如,上述案例二中的梁某,虽然其向罗某转账支付了27万元,但根据梁某提供的证据,只有其中10万元能认定为借款,剩余17万元则无法证明存在借贷事实,因此,最终法院也只是支持梁某要求罗某返还10万元。

所以在此提醒大家,恋爱虽甜蜜,但对于恋爱期间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管理和处置,都要注意保存证据,证实真实意思的表达,避免分手时伤财又伤心。

情形三、恋爱期间,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彩礼,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现我国仍有很多地区保持着这种婚嫁习俗,特别是在中国农村,婚嫁彩礼从几万元到十几、甚至二十几万元,像上述案例三中的王某,彩礼更是高达300万元! 好在我国对于“彩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至于恋爱分手后出现“人财两空”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针对恋爱期间所产生的一些“财务”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整理与总结。在此提醒大家,恋爱虽甜蜜,但对于恋爱期间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管理和处置,都要注意保存证据,证实真实意思的表达,避免分手时伤财又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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