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价卖房为逃债的行为是不是有效
卖方通过压低房价来逃避债务之举实属非法行为,该种行为明显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
债务人如采用放弃自身所享有的债权、舍弃对债权的担保责任、无偿转让个人资产等方式,进行无代价地处置财产权益的行为,或者蓄意延长已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干扰到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实现过程,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当地司法机关申请撤销债务人上述不当行为。
二、法院会拍卖唯一住房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拍卖。
这类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如被执行人在有抚养义务的亲属名义之下拥有其他足以保障基本生存所需的住宅物业;其次,如果自执行依据发生效力之日起,被执行人为规避偿还债务的责任而擅自将自己名下的其他房产转让他人;若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廉租房保障面积的标准,为被执行人和所抚养的家属提供符合居住要求的住宅,同时也愿意从被拍卖房产所得款项中提留五到八年间的租金。
三、房本上只有一人的名字,他可以自由卖吗
不论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是登记于单一主体抑或是数个主体名下,均无法改变该物业所固有的共有属性。
若名义所有权者未征得其余共同所有人的明确同意即擅自实施出售行为,则此类交易将被视为无权处分行为,其他共有人有权据此主张收回物业;
如买受人在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格的情况下善意取得了该物业,则其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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