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下来多久强制执行,裁决书在哪些网站可以查到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依然

裁决书下来多久强制执行,裁决书在哪些网站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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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是什么意思?

问:一份标准的裁决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条文释义——

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讨论和表决,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结论性判断后,要将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即制作裁决书。根据上述法条,裁决书应当具备六项主要内容。但从更全面的角度来说,一份完整的裁决书应当包括仲裁机构的名称、案件编号、各方当事人(含委托代理人)基本信息、仲裁庭组成情况、审理过程简述、被申请人答辩情况、仲裁庭查明案件情况、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及裁决日期等内容。

除文书名称及案件编号外,按照写作顺序,裁决书可以分为以下三大部分:

(一)首部

此部分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仲裁庭组成、开庭情况概述等;其主要功能是说明参与案件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及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地(经营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及职务。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代理权限等信息,如果是律师出庭代理的,则只需写明律师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即可。

2.案由

根据仲裁请求确定。

3.仲裁庭组成情况

此部分应当写明案件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或者是三名仲裁员组庭审理,写明仲裁员姓名,并写明由谁担任首席仲裁员。

4.开庭情况概述

此部分应当列明参与庭审的人员姓名及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对于缺席审理案件,还应当写明于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向未出庭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二)主体

此部分包括仲裁请求、答辩情况、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其主要功能是展示案件争议焦点和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查明并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告知当事人后续法律权利。

1.仲裁请求

这部分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确认、履行的事项,被申请人答辩、仲裁庭审及裁决书写作均围绕其展开。

裁决书中的“某某某申请称”部分不仅应当写明请求事项,而且应当写明申请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当事人对仲裁请求进行增加、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应当在写明原始请求内容后,写明请求变化情况。

2.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此部分应当写明答辩形式(口头还是书面);不仅应当写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各项请求是否认可,还应当写明不认可的理由。

大部分缺席审理案件中,被申请人既未到庭参加案件审理,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少部分缺席审理案件中,被申请人可能在庭前已经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此时应当将该意见写入裁决书。

3.争议事实

体现在裁决书“经查”部分,包括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提出的主张内容及举证质证情况。

此部分结尾处应当列明获知前述案件事实的各种途径,包括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各方当事人提交及仲裁委员会调查取得的证据等。

4.裁决理由

体现在裁决书“本委认为”部分,包括仲裁庭作出裁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

事实依据是指根据举证责任对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进行认定,对各方当事人的主张予以采信和不予采信的理由进行说明。

法律政策依据则应当列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名称、具体应用的条款项内容。将事实依据与法律政策依据相结合,明确对申请人各项仲裁请求是否支持以及支持金额。

5.裁决结果

这部分是对仲裁请求支持或者驳回情况的最终陈述,包括列明法律依据、写明已支持请求项目、数额及履行时间,写明对未支持请求予以驳回。裁决结果应当包含对所有请求事项的处理,不能遗漏。

6.当事人权利

这部分是告知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可以享有的后续法律权利(起诉、申请撤销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及权利行使时限,并说明如果当事人未行使相应权利的法律后果。

(三)尾部

此部分包括仲裁员姓名、书记员姓名、裁决日期等。对于裁决书上的签名是打印还是手写,从各地实践来看并不一致。鉴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办案规则》已明确规定裁决书需由仲裁员签名,各地应按照此规定执行。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作者:调仲轩 )

南方工报-“工人在线”责编:刘靓

裁决书怎么查询

鲁法案例【2025】180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A公司成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赵某为公司股东。2018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公司整体收购协议书》,B公司将A公司收购,股东由赵某变更为B公司,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临沂市仲裁委进行仲裁。2020年8月,B公司将A公司注销。2023年1月,C公司向平邑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其偿还A公司借款62万元,B公司要求追加A公司原股东赵某为当事人被法院驳回。法院判决由B公司支付给C公司62万元,后B公司按照判决履行了62万元的债务。2023年4月,B公司以赵某为被申请人,以其隐瞒公司收购前的62万元债务为由,依据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临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赵某支付其62万元,临沂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定,驳回B公司的仲裁请求。

2023年12月,B公司以赵某为被告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诉至平邑法院,要求赵某支付62万元,2024年8月平邑法院以其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后B公司不服上诉,临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事不再理”是指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一案在裁判生效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根据既判力规则要求,不仅原则上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也禁止人民法院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而矛盾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中,B公司就其诉讼请求事项按约定向临沂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临沂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B公司的仲裁请求。从本案和仲裁裁决可以看出,本诉当事人与仲裁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与仲裁标的相同,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相同,现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已裁决的事项再行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因此B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诉讼,且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公司整体收购协议书》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提交临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对裁决书不服,其救济途径应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而以同一事实理由向法院起诉既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又构成重复诉讼,故应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生效裁决既判力理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作出后,无论该裁决结果如何,当事人及法院(包括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以及其他法院)均要接受裁决内容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就该裁决的内容再进行相同的主张,更不得提出与裁决内容相反的主张,人民法院也不得就该裁决的内容再作出相矛盾的判决。既判力的效力或者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从积极方面而言,既判力的积极效力或作用表现为,后诉法院应当尊重前诉法院的判断,以前诉法院发生既判力的既判事项为基础处理新诉;从消极方面而言,既判力的消极效力或作用则表现为,在裁决确定后,当事人不能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裁决中所判断的事项相反或者相冲突的主张和请求,人民法院亦应当排除违反既判力的当事人的主张和所提出的证据,禁止当事人和法院对已经产生既判力的事项再行起诉和重复审判。既判力的这种消极作用或效力,即在裁决确定后阻止当事人就裁判的实体内容再行讼争,也禁止人民法院作出与既决事项相矛盾的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编写:刘现廷、邱天雨

转自:平邑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裁决书过了15天还能上诉吗

金融界 2024 年 10 月 28 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显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一项名为“裁决书生成方法、装置、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的专利,公开号 CN 118821752 A ,申请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

专利摘要显示,本公开涉及一种裁决书生成方法、装置、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获取目标案件的仲裁信息;根据所述仲裁信息确定所述目标案件对应的第一裁决逻辑和第二裁决逻辑;根据所述第一裁决逻辑生成所述裁决书的证据认证部分和裁决结论部分,以及根据所述第二裁决逻辑生成所述裁决书的庭审查明部分和仲裁说理部分;基于所述证据认证部分、裁决结论部分、庭审查明部分和仲裁说理部分生成所述裁决书。本公开通过利用裁决逻辑能够自动生成裁决书。

本文源自金融界

裁决书和判决书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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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申请对生效仲裁文书的强制执行,这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面对法院的执行,法律必须赋予相关主体进行权利救济的方式。除了正常的在执行程序提起执行异议之外,相关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案外人还有哪些针对仲裁不当执行的特殊救济方式呢?


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与《仲裁法》第58条分别从原则上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救济方式。而司法实践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如何启动以及二者之间在理解与适用上有何区别,笔者将就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和阐释,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1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该如何进行救济,通常认为有两种途径:一、执行阶段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那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分别规定在哪里以及二者有何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而《仲裁法》第58条则对撤销仲裁裁决进行了原则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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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

撤销仲裁裁决的10点异同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与《仲裁法》第58条从原则上分别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救济方式,结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在具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两种救济方式之间的10点异同:


1. 提起主体不同


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即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和案外人。2021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了被申请人可以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9条规定了案外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 二者的提起对象相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针对的对象是相同的,均为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这一点,《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与《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也是相同的。


3. 提起申请期限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79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 管辖法院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生效仲裁文书的管辖法院是一致的。申请执行生效仲裁文书的管辖法院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29条,即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为《仲裁法》第58条规定,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5. 申请交纳费用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需要交纳费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不需要交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费用。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需要申请人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受理费。法律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申请费。


6. 提起事由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7种情形,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分别为:


①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 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7种情形,规定在《仲裁法》第58条,分别为:


① 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 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7. 审查期限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限规定在《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2条,即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限规定在《仲裁法》第60条,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8. 是否中止执行相同


关于中止执行生效的仲裁文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针对的对象是相同的,法律依据均为《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7条,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


9. 审查结果不同


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结果通常有两种,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9条: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审查结果也是两种。第一种情形,理由成立的,根据情况,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或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如,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解释》第19条);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法解释》第21条)。


第二种情形,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同时,依据《仲裁法》第6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10. 救济途径不同


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4款和《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可以是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执行监督。


而不同于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除三种类型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的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上诉)外,撤销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无权上诉,无权申请再审,无权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时,需要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于撤销仲裁裁决驳回申请的裁定能够提起上诉的情形仅限于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对于人民法院立案且经过实体审查后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的,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号)也有同样规定,即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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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

撤销仲裁裁决的衔接与适用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衔接与适用规定在《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0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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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

撤销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


1. 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531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该案申诉程序中,李某树提供的国家税务总局XX分局出具XXX[202X]01号《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反馈》与本案对执行依据的审查及处理结果有直接关系,属于新的证据,对于认定本案仲裁裁决是否具有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具有重大影响,应依法进行重新审查。因此,李某树申诉理由部分成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现参见2021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现参见20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号执行裁定;撤销XX中院XX号执行裁定,本案由XX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2. 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2019)浙02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关于孙某君提出的仲裁程序违法影响仲裁独立性的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仲裁裁决存在“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这是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制度保障。(201X)甬仲字第X号案件首席仲裁员称评议笔录的仲裁结果与三位仲裁员在合议时发表的仲裁意见不一致,但其在该笔录上签名并依据该仲裁结果拟写了最终裁决书稿的行为,与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制度不相符,相关仲裁员的履职行为不规范。


同时,《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审理规范(试行)》第八十三条等规程,并无仲裁庭评议时仲裁委负责人在场并对实体处理发表意见的内容。仲裁裁决的形成不符合仲裁委的仲裁规则,亦有违仲裁庭独立裁决制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1X)甬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


结语


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进行救济。在准确区分上述十点异同的基础上,加深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理解,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


附: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10点异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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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园园
排版:王 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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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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