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张三是李四公司的员工。18年7月份的时候,张三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
关于赔偿的事儿,双方没有谈拢,张三就申请了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向张三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6814.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732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2700元。
李四公司自然是不愿意赔偿了。李四公司认为张三已经在交通事故中获得了司机、保险公司的赔偿,不应该再让公司承担工伤赔偿,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02理是这么个理
我们通常所说的工伤,一般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劳动者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交通事故赔偿是基于受害者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责任,由受害者向责任人主张赔偿。
在本案中,虽然张三已经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但是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他们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其请求权基础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
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张三与李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受到了伤害,其工伤保险待遇也应当根据相应的劳动关系而获得赔偿。而交通事故是一种侵权责任,对方应该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三不能因为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而放弃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
03法院怎么判的
法院认为,工伤人员完全可以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同时,仍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法院最终也支持了张三的工伤保险待遇。
04法律怎么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